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制止醉酒猥亵KTV女服务员的闹事者,男子获刑后上诉维权

华商报
2020-04-10 13:39
一号专案 >
字号

“我当时在KTV等妻子下班,听说有人醉酒猥亵女服务员,就过去劝架,防止他继续伤害其他人,我是见义勇为,为何最终却被判刑了?”

4月8日,45岁的山东阳谷县的王虎激动地为自己辩白,他和他的家庭已经为这个案子死磕了3年。王虎始终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见义勇为,他最终选择了上诉维权。

>>>凌晨殴斗

男子醉酒猥亵女服务员KTV起冲突

华商报记者获得的案卷材料显示,2017年6月23日凌晨0时30分许,阳谷县托斯卡纳KTV女服务员张某某向KTV经理王某某诉说遭到A13包间客人张某的猥亵,王某某随即带着张某某返回包间质问张某,双方争执中,张某用麦克风将王某某右眼砸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

因为KTV经理被打,多名KTV服务员闻讯赶到,将两人拉开,后将张某拉出A13包间。在走廊里,KTV服务员和张某争执,王某某伙同服务员踢打张某。此后,张某被两名服务员带至A05包间,正在其他房间唱歌的王虎也闻讯走入。

王虎称,得知双方在A05包间发生冲突,他走进去劝架。

王虎告诉华商报记者,妻子在距离住家有1公里路程的这家KTV做财会,事发当晚,妻子说可能下班晚,大约夜里12时他就去接妻子回家,谁知就摊上这个事。

案卷材料显示,2017年6月22日晚,阳谷县某医院职工张某和另两位朋友来这家KTV喝酒唱歌。张某被指醉酒抚摸女服务员张某某的隐私部位。张某的同伴证实,张某当天喝了白酒和啤酒,“明显喝多了。”

据张某某陈述,当晚,张某去包厢内的卫生间,等他出来时,她给他递手巾擦手。然而,张某却一把将她拉进卫生间。在卫生间里,张某将她推到门上,卫生间的门被关上,张某对她又亲又摸,还将她的内裤撕烂,她不断拍打卫生间的门呼救,大喊“开门”。另一名女服务员听到后赶紧打开卫生间的门,她哭着出来,跑出A13包间。她的说法有多位KTV服务员证实,KTV走廊监控视频显示她有擦拭眼泪的动作。

但事后接受警方讯问时,时年48岁的张某否认对女服务员实施猥亵。王虎表示:“KTV包间里没有安装监控,但我听服务员说,他抠了女服务员下体,还扯烂了她的内裤。”

据张某供述,事发时王某某一直让他“承认错误”,还辱骂他“不是男人”,情急之下,他把麦克风摔在沙发上,随后与王某某厮打,“KTV的人就是想联合起来敲诈我。”

KTV走廊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天双方在走廊尽头沙发处再次发生冲突。

>>>自证清白

等着接妻子下班 只是劝架没有打人

案件材料显示,张某被拉进A05包间后,再次与王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在互殴过程中,张某用酒瓶砸伤两名服务生,分别造成两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据公安机关调查,王虎、王某某及服务员与张某发生争吵、打斗,“王虎殴打张某的头面部,后王虎被拉出A05。后因听到房间内有异响,王虎再次返回,王某某在门口挥手喊‘打他’,房间内双方再次发生厮打。”

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称,根据病历记载,张某左眼钝挫伤、左视神经挫伤,经治疗后仍诉左眼视力下降,评定为轻伤二级。

王虎向华商报记者否认参与殴打张某,“我进去A05包间根本就没有和张某交手,张某的左眼受伤不是我造成的。后来,张某走出A05在走廊沙发上坐着,我也没有打他,我有视频为证,我当时只是攥着他的双手,因为他已经明显是喝醉了,我抓住他的手,就是防止他继续伤害其他人,因为他已经把3个人打伤了。”

王虎称自己很冤,“我就是个劝架者,我是去接我妻子下班,我也不是店里的人,就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怎么可能去打一个不认识的客人。”

案发后,他好几次配合警方调查,“我都是以证人的身份配合警方调查,但案发一年之后才说我是嫌疑人。”

案件材料显示,2017年6月23日案发后,王虎未被公安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2018年1月,张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之后,张某指认左眼伤情是王虎用拳头殴打其面部所致,2018年9月,王虎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法院判决

正当防卫者强制猥亵 被判10个月

华商报记者获得的(2018)鲁1521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11月,阳谷县法院审理认为,依据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足以证明张某在包间里的卫生间内对张某某实施抠、摸等猥亵行为,且违背张某某意愿,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一审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

但张某砸伤3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张某一直处于被非法侵害状态,且势单力薄,KTV一方人员较多,在被KTV多名人员殴打过程中,张某反抗致他人受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故意伤害罪名不成立。

阳谷县法院(2019)鲁152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一审认定,KTV内发生争执后,王虎出现在现场,和KTV经理王某某等人对张某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导致张某左眼受伤(轻伤二级)。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和王虎“伙同他人共同致张某受伤”,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刑9个月和14个月。

王虎告诉华商报记者:“2019年11月13日,法院一审并没有公开开庭,而是把我叫到法院,在一个别人的案子即将开庭的法庭上,也就几分钟宣判,给我送了判决书,判决当天就放人,因为我的羁押期就满了,所以就当天出狱。”

王虎认为,自己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却被判刑,而且前后用了不同的罪名。“一开始说我是寻衅滋事,后来又说我故意伤害,最后给我定的是伙同他人故意伤害。”

“我是为了制止他醉酒闹事、防止他继续伤人,在肢体接触中,我始终只是控制住他的手,他左眼的伤,根本不是我造成的。”

>>>提出上诉

不是KTV老板 伙同伤害证据何在?

2019年11月22日,王虎不服判决,上诉至聊城市中院。

王虎已经上诉至聊城市中院。

“一审法院对犯罪事实的审查存在多个重大遗漏事项,足以影响案件的罪与非罪的认定”。王虎表示,代理律师告诉他,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40多处疑点。

一审法院认定他是托斯卡纳KTV的老板是明显错误的,KTV老板吴某承认是独立承包,“我的妻子只是以管理入股,并没有涉及我。”王虎表示,公安机关调取了他们夫妻俩的银行流水,证实他除了工资,并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与这家KTV的经营没有任何关系,他根本就不是KTV的老板。

另外,涉案KTV服务员有集体串供翻供的嫌疑,而且证词前后矛盾。涉案的3名KTV服务员是在案发8个多月后,在张某莫名其妙验出轻伤、3人被刑拘后统一改变了口供,存在明显的串供和推卸责任。

王虎二审辩护律师、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表示,现有的证词都是说王虎在A05包间扇了张某耳光,“即使王虎真的扇了张某耳光,但扇耳光也不足以导致张某眼部伤情。”

王艳涛认为,5名服务生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并未提及“王虎打人”,但在被刑拘之后,均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证言,供述“王虎打人”。“服务生证人的言词证据,存在串供嫌疑,有意将责任推卸给王虎。”

此外,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伙同王某某共同伤害张某,也缺乏证据支持,也不能认定张某的伤情一定就是由王虎造成。

张某在第一次申请法医伤情鉴定时,可以单独构成轻伤二级的只有耳膜穿孔。案发8个月之后,第二次鉴定时提出的眼视力神经损伤为什么不在第一次鉴定时进行验伤鉴定?

上诉人方的律师多次向法院提交申请,认为张某的伤情鉴定涉嫌造假,要求重新做司法鉴定,法院也两次要求张某配合做司法伤情鉴定,但都遭到无理拒绝。按照法律规定,原司法鉴定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审法院仍然采用原司法鉴定,存在严重程序违法。

王虎提供给华商报记者的视频显示,因为受疫情影响,2020年3月6日,聊城市中院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视频调查。目前,王虎正在等待案件二审开庭。

王虎称,受疫情影响,2020年3月6日,聊城市中院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视频调查。

>>>民兵教练

领基本工资 母亲打工资助一家四口

“酒后实施猥亵行为,拒不道歉,服务人员阻止控制时,积极对抗拒不配合,最终双方互殴矛盾升级,怒持酒瓶连伤二人。”阳谷县检察院认为是“猥亵在先、伤人在后,酒后失控酿成悲剧”。

“阳谷县就是武松打虎和武松怒杀西门庆的地方。”王虎说,遇到有人醉酒猥亵女服务员,别说自己是一名复转军人,就是一般的普通人,也会出手劝阻的。

“2019年11月下旬,县纪委两次通知我去做了调查笔录,纪委也了解了我的案情,我现在还保留公职,保留着工作,说等聊市中院审理后就可以上班。”王虎说,作为民兵教练,他还正常参加会议和学习,最近还参加部门的防疫工作。

但案发后,对他一家影响很大。“我妻子在案发后只能辞职,这个案子对我家庭造成很大困扰,大女儿读大一,小儿子上中班,我担心我的遭遇会对两个孩子身心健康和未来就业造成影响。为此,我们夫妻俩经常吵架。”

此外,王虎目前只能领到基本工资,而妻子也暂时无业,要供两个孩子上学,家里经济非常紧张,“我67岁的母亲现在都打工资助我们一家四口的生活。”

案发后,张某因此丢掉了医院的工作,而女服务员张某某也离开了KTV。王虎说:“刑警队和检察院曾到云南去找她调查猥亵情况,现在和她也联系不上。”

(原题为《制止猥亵KTV女服务员醉酒闹事者,男子获刑14个月上诉:我见义勇为》)

    责任编辑:徐笛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