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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小伙银行卡为P2P平台流传资金逾亿元,涉洗钱罪被公诉

肖菁 郭楠 省检/钱江晚报·小时新闻
2020-04-15 14:13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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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钱江晚报·小时新闻客户端4月15日报道:一个90后小伙子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在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资金流转四千多次,总金额逾亿元。

这是浙江台州市椒江区公安机关在办理一桩P2P平台集资诈骗案牵出的亿元洗钱案。

2019年台州椒江区公安机关办理一起P2P平台案,一个90后小伙子——该P2P平台一普通工作人员进入了公安的视线。

陶某,有案底,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之后就没有了工作。

2017年3月,他经介绍去了朋友应某某的投资公司上班,他给老板应某某做司机。

入职当天,应某某让陶某办一张个人银行卡给公司用,陶某是有过犹豫,后来几经思量还是办了银行卡交给应某某,银行卡的短信提醒绑定了自己的手机号码。

刚上班没几天,陶某的银行卡就打入20万元钱,一分钟后又打入16万元,十分钟后该36万元被取现。

就这样,每个月,银行卡的流水都达上千万元......

(图片由检察机关提供)

在公司总部作为应某某的司机工作一段时间后,陶某又到了公司的放贷业务部。

公司从事放贷的资金,就是从公司的P2P业务平台来的,对于这一点,公司上下都心知肚明。

这个时候陶某其实很明白,公司使用自己的银行卡的方式主要就是接收公司从P2P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钱,并在公司控制的各个账户之间转账。

自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4月13日销户,陶某账户巨额非法集资资金流转达四千多次,转入总金额为1.1746亿余元,其中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应某某公司控制下的银行卡转入的资金金额为1.1692亿余元。

2020年4月9日,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以洗钱罪对陶某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洗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题:台州90后小伙涉嫌洗钱,一年高达1个多亿,起源是老板让他办张银行卡给公司用)

    责任编辑:谢春雷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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