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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状况(2015-2019)

2020-04-15 12: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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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2015年8月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依法集中审理全市重大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和基层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的二审案件。

五年来,上海三中院坚持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依法履行刑事审判职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一)

基本情况

五年来,上海三中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办理各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力彰显了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态度和成效。截至2019年底,上海三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37件,其中一审案件52件,二审案件77件,其他案件8件。

从每年收案变化情况看,2015年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8件,2016年受理34件,2017年受理22件,2018年受理34件,2019年受理39件。(见图1)

图1

共审结134件257人,近七成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判处三年以上至七年有期徒刑的有77人,占总数29.96%,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9人,占总数的3.5%。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有171人,占总数的66.54%。共有173名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对84名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坦白或者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被依法宣告缓刑。

依法审理了侵犯《流浪地球》等电影著作权案、假冒“MAXAM”注册商标案等典型案例,打造了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刑事精品案例。其中,富田公司、平田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获评“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缙云公司、卢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获评“2016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祥运公司、朱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获评“2016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何某侵犯著作权案获评“2016年度上海市版权保护十大案件”,跨越公司、童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获评“2018年度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和“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陈某等八人侵犯著作权案获评“剑网2019”专项行动十大案件。上海三中院刑事审判庭被评为上海市“扫黄打非”先进集体。

(二)

主要特点

1.侵犯商标权类犯罪占比高。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主要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6个罪名。其中,侵犯商标权类案件占绝大多数,共111件,占总数的81.02%;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共17件,占总数的12.4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7件,占总数的5.11%;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2件,占总数的1.46%。(见图2)

图2

2.涉案人员中青年较多,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审结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单位犯罪仅13件,占总数的9.7%。257名被告人中,年龄区间主要集中于30至50岁之间,共204人,占总数的79.38%;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大专、大学以上学历有61人,占到总数23.74%,高中学历有23人,占总数的8.95%,初中以下学历有173人,占总数的67.31%。

3.涉案商品种类繁多,但主要集中于服饰鞋包配饰类。侵犯商标权类以及伪劣产品案件中,涉及的商品种类繁多,包括烟酒饮用水等食品类、服饰鞋包配饰类、护肤化妆品类、电子产品类、五金机械类及其他。(见图3)其中,制假售假商品最多的是服饰鞋包配饰类,占到案件总数的39.4%,烟酒饮用水等食品类其次,占总数的29.8%。涉及的品牌有LV、CHANEL、PRADA、NIKE、adidas、LOREAL等,这些品牌在国内外声誉较高、影响较大,惩治呼声高。

图3

4.线上、线下销售模式并行,共同犯罪产业链化明显。线上模式主要通过一些大型的电商平台对外销售,或借助微信等社交工具进行售卖;线下模式包括搭建售假窝点集中经营,也有零售店铺等。部分涉案金额较大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多涉及共同犯罪。例如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中,10名被告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分别负责生产、仓储、运输、批发、零售等不同环节,持续时间长,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犯罪手段较为隐蔽,形成分工明确、配合紧密的犯罪产业链。

5.侵犯著作权犯罪呈现出利用互联网的明显特点。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施的新类型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例如,被告人伍某某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私自架设知名游戏服务器供玩家使用并从中获取收益;被告人吴某某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使用深度链接的非法手段在其注册网站上免费播放未经授权的视频并通过广告收费;被告人陈某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从多家网站下载或利用百度云盘分享等获取《流浪地球》等影片片源,下载至远程服务器后,再将远程服务器上的片源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在云转码服务器上实现切片、转码、添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功能,最后将转码生成的链接复制粘贴至盗版网站。以上犯罪手段方式较以往更具隐秘性、多样化。

二、坚持定罪处罚总体从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仅侵犯他人的智力品牌成果和财产利益,而且妨害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秩序,严重阻碍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上海三中院认真落实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贯彻总体从严原则,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行区别对待。对主观恶性深、犯罪金额大、社会危害大的案件,坚持从严惩治的高压态势;对于主观恶性不深、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依法从宽处罚。

1.定罪从重体现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往往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发生竞合,需要仔细分析案情,依法适用处罚较重的罪名。在审理帆兴公司、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以及济宁金谷公司、陈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等案件中,对于所涉及的铁路用电子防滑器、婴幼儿奶粉等可能对社会治安或者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在综合评判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从严从重确定罪名,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适用处罚较重的罪名,从而达到从严从重打击此类犯罪的目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

2.量刑从严剥夺再犯能力。在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犯罪案件中,往往实施犯罪的经济成本较低,犯罪分子只需简单地投入就能获得远远高于实施侵权活动成本的巨额利润。通过依法从严从重适用财产刑,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获益。在依法判处自由刑的同时,破除因被告人交不起罚金或者担心罚金过高会造成空判就少判罚金的错误观念,加大财产刑处罚的力度,严格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判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0%以上1倍以下罚金,彻底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和再犯能力。另外,依法贯彻对食品安全实施最严格保护的要求,对于涉食药品但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的案件,坚决从严惩处并严格控制适用缓刑;对依法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同时宣告禁止令。

3.宽严有度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审理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将惩治重点放在累犯、惯犯、顶风作案者,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主要获利者,严重危害社会、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严惩上述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主观恶性不深、听从主犯的指挥、领取较低报酬、处于从属、次要地位的具体操作人员、小工等,不简单以犯罪金额作为处刑依据,而是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获利数额、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适用量刑情节作出相对较轻的刑罚,做到区别对待、宽严有度,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案件公正高效

1.探索制定证据收集标准,落实证据裁判原则。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存在着取证难、鉴定难、认证难等问题,在一些案件中,侦查机关固定、取样、送检程序不够严谨,造成证据合法性存在瑕疵,导致审判机关在采信证据时处于两难境地。上海三中院始终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落实证据裁判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完善适合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点的证据标准,确保案件质量。2018年6月,上海三中院在市高院的指导下,制定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基本证据标准》并附具体的证据清单,该证据标准将侦查阶段所涉及的证据链条分为六个环节,针对各环节如案件线索来源、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查证犯罪事实、罪前罪后量刑情节等罗列出所需要的基本证据。针对销假类案件中销售金额认定难问题,上海三中院确定了以客观性证据为主、言词证据印证一致、原始记录优先、其他证据辅助的认证规则。

2.探索制定量刑规范,确保刑罚裁量规范统一。针对知识产权犯罪量刑不平衡的问题,上海三中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犯罪量刑的基本原则、适用方法以及部分罪名的刑罚适用提出了量刑规范化意见。积极参与上海法院知识产权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调研,配合上海高院完成部分罪名量刑规范指引的起草、论证等工作。2019年6月,上海高院已总结形成《关于常见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下发全市法院参考。这一《量刑指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规范、均衡,而且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平台。

3.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审判效率。上海三中院自2016年起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初开始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中实施。在适用过程中,上海三中院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坚持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庭审时两次征询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询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律师是否在场、是否明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明知性。截至2019年底,有11件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平均审理天数仅20天,仅有1件上诉,既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有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力

1.加强与公检等部门配合,确保执法理念统一。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有赖于侦查、检察、审判等三机关的协作配合。为统一裁判标准、执法理念,强化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五年来,上海三中院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海关等相关部门召开多次座谈会和研讨会,就类案中出现的执法标准、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新类型案件中出现的入罪标准、证据把握等问题进行研讨、沟通,统一认识。2019年11月,上海三中院举办“深度链接行为入罪问题研讨会”,邀请相关部门和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学者,围绕深度链接行为能否构成犯罪、构罪的标准及证据采信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形成深度链接行为模式、实质危害、入罪路径、证据标准等方面的共识,取得了预期效果。

2.加强上下级法院沟通,推动法律适用统一。上海三中院作为集中管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中级法院,同时还审理由浦东、徐汇、普陀、杨浦四个区基层法院一审上诉的知识产权二审刑事案件,肩负着促进适法统一和业务指导的职责。每年通过集中通报的形式,总结梳理两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法律适用不统一、量刑不平衡等方面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同时上报给上海市高院相关审判庭分析研判,促进全市法院类案审判思路和标准的统一,确保公正司法。

3.加强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交流,促进“三合一”审判理念统一。鉴于知识产权审判高度的专业性,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模式经过多年探索,成为统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一项重要制度。鉴于上海三中院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合署办公的特点,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专业问题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进行交流探讨,或者邀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研讨会等,促进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理念、思路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审判保持相对统一,达到“三合一”审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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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状况(2015-2019)

(附案例)

上海三中院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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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状况(201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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