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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法院发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特许经营作为以知识产权为重要资源的合作模式,以其独特的运行机制,规模化、低成本的扩张方式,致力双赢的获益方式,而被赋予良好的经济前景。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带动了大众的创业热情,为企业提供机遇与创新活力。
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对三年来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了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举措,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杨浦双创升级版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案件审理情况
2017年至2019年,上海杨浦法院共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316件,审结305件。审结的案件中,判决占12.79%,和解、调解占56.39%,撤诉占28.52%,移送占2.3%。
二、案件特点
(一)
起诉主体多为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中,被特许人在缔约能力、商业眼光、市场价值判断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纠纷多源于特许人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上海杨浦法院受理的316件案件中,原告为特许人的占16.46%,原告为被特许人的占83.54%。
(二)
涉诉行业分布较广
特许经营纠纷涉及最多的是食品零售行业,占纠纷的33.23%;其次是餐饮服务行业,占27.22%。洗衣服务、教育培训、美容保健行业占11.39%、10.13%和8.86%。其他传统行业还涉及物流、服饰、玩具零售行业、母婴服务行业、艺术培训行业等。新兴行业如VR体验店等,虽然案件总量不大,但行业的多样化与新颖性使得不同案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所差异。
(三)
诉讼缘由较为多样
特许人作为原告起诉的理由主要包括:
1.被特许人未按时缴纳加盟费、管理费等费用;
2.被特许人违约销售其他品牌的产品;
3.被特许人提前终止经营、合同到期后仍使用被特许的经营资源。
被特许人作为原告起诉的理由涵盖特许经营的方方面面,常见有:
1.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问题。如:特许人没有特许经营资源(商标、著作权、专利、技术等)、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特许经营行为未进行备案、虚假宣传、未披露信息等;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如:未按时供货、供货质量问题、未按约指导培训等。
(四)
容易产生群体性诉讼
在上海杨浦法院审理的16件被告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9件被告为某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中,被告公司经营陷入窘境,无实际办公地点,甚至涉刑事犯罪,致使大量被特许人聚集起诉。还有37件被告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63件被告为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案件中,原告起诉多源于在投资前欠缺成熟考虑,在经营后发现无法盈利即要求解除合同。
三、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一)
特许人良莠不齐,履约不规范情况频现
1.就行业准入门槛而言,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行政批准方可经营的项目,部分特许人未取得批准文件即开展经营,如在上海杨浦法院审理的被告为某快递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中,被告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其自身无法经营快递业务,也无法向被特许人提供服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就合同签订而言,特许人滥用强势地位,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失衡。主要表现为:(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缺乏对等性。合同多约定被特许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而对特许人的义务没有约定或约定比较笼统;(2)合同款项返还条件严苛;(3)限定采购渠道,设置最低采购量;(4)设置竞业限制义务,限制被特许人的发展。
3.就合同履行而言,特许人履约行为不规范,在收取合同款项后怠于履行义务或未规范履行义务。多表现为特许人在交付经营资源、提供培训、业务指导后,未让对方签字确认;在发货时无双方确认的货品清单等。
4.就信息披露而言,特许人存在不披露、不充分披露、虚假披露等行为。一方面,被特许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会忽略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不良特许人限于企业规模不足,乐于选择不披露或虚假披露,引发纠纷。
(二)
部分企业盲目逐利、扩张,引发群体性纠纷
一些规模小、起步晚、资金少的中小型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迅速扩大规模、加速品牌推广、吸纳资金,在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即招揽加盟商盲目扩张,使得其无法应对大批加盟商对经营资源的需求,导致经营体系迅速崩塌。
甚至有不法企业只以投机圈钱为目的,违规集资,“击鼓传花”,在经营数月后人去楼空,致使群体性诉讼爆发,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尽管在该些案件中认定此类不法企业构成合同欺诈,判令其承担责任,但由于司法“不告不理”的被动特性,对特许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并不能直接予以取缔或处罚,违法特许人的风险信号向市场和社会传播有滞后性,相关特许人仍可继续招揽加盟商,给特许经营行业健康发展造成的危害在一段时间内会持续存在。
(三)
被特许人轻信承诺,契约意识淡薄
1.就合同签订而言,被特许人欠缺成熟考虑,草率签约。主要表现为:(1)轻信特许人的投资回报蓝图,忽视经营风险;(2)未对特许人的资质、经营资源、社会评价等进行了解、查询;(3)事先未对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准备,导致特许经营活动无法按期开展,进而被追究违约责任。
2.就合同履行而言,被特许人随意履约。主要表现为:(1)不遵循特许经营合同或关联采购合同中的约定,或提供非特许人的同类产品或服务;(2)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即开始经营;(3)合同到期后继续经营;(4)侵害特许人利益,如擅自注册与特许人的商业标识相同的商标等。
3.就经营稳定性而言,被特许人在经营收益未达到预期的情况下,继续履约意愿不高,合同履行期间擅自停止营业,或在特许人无明显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四)
合同内容不明确,履约事实难以固定
1.就合同性质而言,在特许经营合同所涉经营模式日益复杂、经营创新层出不穷的背景下,特许经营合同向复合合同、无名合同的方向发展,与其他合同的界限存在模糊化趋势。且特许人或因其特许经营知识的薄弱,或因其刻意规避特许经营资质条件或减轻自身义务的考虑,提供的合同名称往往刻意规避“特许经营”或者“加盟”的用语,合同名称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现象时有发生。
2.就合同具体条款而言,特许经营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多具有一定的程式化表述,缺乏具体内容以及可操作性,导致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对合同中的模糊性表达理解不同,进而对正确界定合同权利义务产生分歧,增加案件审理难度。
四、对策建议
特许经营对于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解决就业、拉动民间投资具有积极作用。此类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扰乱了经济发展。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指引作用,进一步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
规范特许经营行为,注重稳定商业模式的培育
特许人作为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主动方,只有规范好自身的特许经营行为,完善经营资源和模式,才能有效提升其品牌效益及市场竞争力,从根源上减少纠纷的产生。建议特许人:
1.加强对品牌经营资源的完善。对于商业标识、作品、专利技术等经营资源,特许人应通过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等手段予以保护,保证进一步授权行为的有效性,建立成熟稳定的经营模式,减少经营风险。
2.注重对自身企业的管理。特许人在经营中要有序引导被特许人良性运作,树立诚信健康的企业形象,提升竞争力。在进行特许经营招商时,应当规范信息披露流程,恰当描述自身企业发展状况,如实陈述自有经营资源,合理提示被特许人经营风险。
3.优化特许经营合同条款。在合同中应平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确保条款明确且有可操作性,合理界定违约行为及责任,禁止特许人滥用缔约强势地位;规范加盟费、管理费、保证金的结算、退款流程,根据合同履行的不同情况适当增加有条件的款项退还;对于格式条款主动进行释明,尊重被特许人的意愿。
4.规范履行指导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了解被特许人的经营情况,监督被特许人的经营行为,注重对履约行为证据的保存,保护自身和被特许人的正当利益。
(二)
规制不诚信企业,实现民事与刑事、行政衔接
少数企业利用法律法规不完善,将特许加盟当成追逐不法利益的“摇钱树”,阻碍社会进步和发展,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故应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对于“行业清源”的要求,整治行业乱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1.建立信息互通的协作联动机制。完善与健全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法院和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备案机制,实现信息的动态化管理和互联互通。行政主管机关应严格审核特许企业资质,对特许人的诚信记录、经营规模、财务状况、行政处罚记录等及时公开,将违法经营者纳入失信人名单予以公示,促使特许人规范经营行为。不定期以抽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及时核查不法企业的资金动态和流向,全面查清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去向,协同配合,充分履行监管职能。
2.建立工作互动的追责联动机制。对违法特许经营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实现制度衔接。特许经营企业违反《条例》等规定的,应当及时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将信息披露给监管部门,对这些企业依法加大惩处力度。企业违规集资等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将掌握的线索及时移送。
(三)
事先充分考察,事后理性维权
特许人经营资源的不同、被特许人个人能力的差别,必然使得经营结果有着极大差别。只有被特许人秉持谨慎选择、投资有风险的理念,结合其对特许人经营资质的考察及其对自身能力的评估,才能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
在决定是否进行特许加盟前,不应轻信特许人招商广告中的宣传内容,而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第三方平台查询特许人经营状况,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了解特许人涉诉情况,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查询特许人持有商标的情况,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网”查询特许人是否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了备案,并可通过走访、主动询问等方式了解品牌的口碑及投资预算等内容。另外,被特许人还应当对自身的经营能力进行评估,预估欲加盟行业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加盟行业的运营风险等。
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双方产生纠纷时仍应以诚信公平为原则,协商处理。被特许人在明确自己的诉求后,应当准确向特许人表达,沟通化解矛盾的方案。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起诉至法院的,被特许人也应当理性维权,合理考量自身履约行为、确定诉讼请求,对自身的损失不夸大计算,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
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近年来,虽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数量激增,群体诉讼案件常有发生,但与此同时,特许经营模式仍在大规模的扩张。在此种情况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乃至社会媒体,可以通过庭审直播、集中宣判、法治讲座、法律咨询、纸质媒体宣传、网络媒体宣传等方式,对特许经营模式的风险、特许经营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合同履行中常见的违约行为等问题进行提示,引导特许经营行业的从业者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提高法律意识,规范特许人的经营行为,帮助投资者理性选择投资,规避不诚信特许企业。在审判延伸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通过制定特许经营类案审理指南、定期公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组织民众观摩庭审、加大特许经营纠纷法治讲座等方式,树立正确的市场价值导向和社会风尚,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来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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