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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伦理视角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报道

2020-04-27 13: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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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淑红

来源:南方传媒书院

未成年犯罪现象不容忽视

2020年4月14日,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公安局接到报警,10岁女孩杨某婷疑似失踪,家属请求警察帮忙寻找。

4月18日,警方传来通报称杨某婷确认遇害,17日晚将重大作案嫌疑人杨某某(男,2007年7月出生)抓获。

经警方审讯,杨某某交代了4月14日中午将杨某婷致死的作案过程,警方于18日上午在梅村村一灌木丛中找到杨某婷尸体。之后,多名邻居证实两人是堂兄妹关系。

 

4月21日,梅村村的村支书陶德顺接受《新京报》采访表示,案件刚侦破时,杨某某父母写了申请,要求把杨某某送到少管所。

4月22日,郎溪县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回应此事,表示宣城市没有少管所、收容教养机构、工读学校等,下一步将呈报上级部门审批决定如何处置该案嫌疑人,同时表示当事人年龄均为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处理难。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重点关注的话题之一,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同样面临这一问题。2018年,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对近年来未成年涉案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群体为初中生(占比高达68%),其次为小学生(17.74%)、高中生(6.10%)。

早在一份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暴力犯罪案件大大增加。

涉法报道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与民主法治相关的、或需要法律法规规制解决的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是新闻传播领域和司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是涉法报道对象中的特殊群体,根据我国2012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因此,媒体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本应谨慎,遵循司法办案规律,秉承更加公正、客观的态度对刑事案件进行报道。然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媒体却违背新闻伦理,一度重演各种失范行为。

未成年犯罪报道中的媒介失范现象

在未成年人的犯罪报道中,媒介伦理问题常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虚假新闻现象泛滥。虚假新闻是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采用发布假消息达到欺骗当事者的一种舆论,未能真实反映客观事物本来面貌,带有虚假成分的报道。

在“安徽10岁女童被13岁男孩杀害”一案中,有不少如“女孩被奸杀后再分尸”“伯父掩埋尸体”“杨某婷有百万保险”之类的谣言,这些虚假消息多是由那些为博取眼球,赚取流量的网络自媒体(营销号为主)发布,后经郎溪公安局政工室副主任王哲俊辟谣,“侵害有多种形式,并不单指对女性受害人的强奸。”并不存在碎尸情节,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婷的伯父参与本案。

由于警方的及时辟谣,虚假消息得以平息。但2013年的“李天一案”就不同了,因当事人李天一的“特殊身份”,该案引起民众高度关注。期间,《东南快报》曾于2013年2月28日发布了一篇名为《李天一真实年龄:超21岁》的报道,用大部分笔墨来描写李天一在国外留学的“不良言行”,而对于李天一真实年龄的描述,仅以一网络博主的爆料作为依据,并无其他证据说明李天一并非未成年人。此外,不少媒体对李天一的犯罪同伙、案件受害人、提前出狱等同样作了不实报道。直到今天,仍然存在大量关于该案的虚假报道。

二、新闻侵权。新闻侵权在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中也时有发生。新闻侵权,是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的侵害。

同样以“李天一案”为例,该案中,包括不少主流媒体在内的媒体没有对李天一的姓名做匿名处理,而直接在文中写明李天一的姓名。李天一的肖像权同样受到侵犯,文字报道中,插入的李天一照片并没有做马赛克处理;电视新闻报道中,李天一早年同父母做客《鲁豫有约》的视频截图放在银幕上,甚至有媒体将李天一案以漫画形式恶搞播出在节目中。即使公众已经知晓“李冠丰”就是李天一,但媒体也应对李天一的形象做马赛克处理,保护其正当权益。“隐私分类中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在私人空间发生的事项,只要没有同社会公共生活发生联系,都不应该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但还是有媒体将李天一的家庭住址、家境、教育信息等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进行披露,严重侵犯了李天一的个人隐私权。

 

“女童被杀案”尚未得出结论,但就目前媒体的报道表现来看,受害人杨某婷和作案嫌疑人杨某某的姓名、学校地址和个人隐私都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在相关报道中,虽有媒体拍摄了杨某婷和杨某某家的房屋照片,但并未公布具体的家庭住址和所在学校,个人照片也被打上了马赛克。

三、暴力血腥和二次伤害。2016年12月19日央视网的一则校园霸凌报道中这样写道犯罪细节:“只因“不顺眼”,今年2月,徐某、蹇某等7人找到女孩小婷,对其做出扇耳光、用水淋、强迫脱衣和下跪等暴行……”,后被多家媒体引用进行报道。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报道过程中,媒体对暴力、血腥细节的过分渲染,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甚至诱导未成年以身试法。犯罪学研究表明,对犯罪报道细节的模仿是引起未成年犯罪的直接动因。媒体对犯罪情节的细节报道得越细,未成年人模仿得越多。

美国校园暴力和防自杀专家科尔曼曾提到过“媒介示范效应说”,模式示范是从社会学角度提出的新闻媒介效果理论,即“媒介内容对受众行为具有模式化的示范效果”。一些残忍、恐怖、血腥、淫秽的内容可能会对潜在的罪犯起到引导作用,在许多刑事案件的审讯中,当问及犯罪动机时,经常听到的回答是:看电视学的。

在“女童被杀案”中,根据警方通报可知,杨某某向警方交代了将杨某婷致死的作案过程,媒体的相关报道中并没有关于杨某某犯罪过程或作案细节的描述,体现了媒体对司法程序的遵守,这一点值得肯定。

四、媒介审判。“媒介审判”也是媒体操作司法报道中的一种失范现象。“媒介审判”一词发端于美国,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的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新闻学界则认为,媒介审判是媒体角色的越位或错位,这种这种情形往往和新闻炒作有关形成的舆论氛围,会影响司法公正的进行审判。

 “女童被杀案”掀起舆论高潮,网友们纷纷要求作案人杨某某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根据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第4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也有不少法律界专业人士提出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或是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面对公众呼声的媒体,在案件尚未得出结论前,需要处理好新闻、司法行业的逻辑冲突,不做倾向性报道和定型报道,在保障大众知情权的同时尊重司法审判,保证司法独立性。

如何规制未成年人犯罪报道

对于未成人犯罪报道的规制,唐献玲等人认为,首先,各大媒体必须坚持正确的基本原则,这是媒体规范自身报道行为的前提条件。其次,从国际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经验来看,我国媒体至少应坚持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最大利益原则。1989年11月,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于1990年9月2日正式实施。在该公约中,明确提出了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即无论是法院、行政当局、立法执行机构还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都必须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顺应国际社会保护儿童的要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本质上来看,我国法律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惩罚并非主要目的,而是以教育为主,这其实也是国际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我国的体现。基于此,我国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中,也应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为首要原则,不能以“讨伐”的方式指责未成年人犯罪,以为其改过自新提供舆论空间。

二是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西方国家早就将法律至上原则视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原则,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法律至上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首要特征。在法律至上的原则之下,任何个人、团体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威,做出与法律相悖的行为,这可以说是坚持法律至上原则的基本要求。而当前我国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失范现象,其背后的根源在于有些媒体的法律意识淡薄,敢于无视法律规定,进行不真实、不全面的报道。基于此,要化解当前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的失范问题,需要各大媒体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严格遵守我国刑事法律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不逾越法律红线。

三是客观的原则。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报道最为重要的原则在于客观。可以说,客观是新闻学领域最为久远的命题之一,被诸多新闻学者视为“不死之神”。新闻客观原则要求媒体对于新闻事实进行准确的报道,禁止在报道中公开、直接地采取带有撰稿人主观倾向的立场。由此,新闻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坚持客观性原则,不夸大犯罪事实,不渲染血腥场面,不以未成年人犯罪作秀,通过朴实的语言向公众传达相关的信息,力求客观。

参考文献:

[1]王军,刘庭梅.审视失范视角下的性侵害报道及规则.新闻爱好者:上半月,2015(12):69-72.

[2]唐献玲,张成飞,.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失范与规范.新闻战线,2015(4X):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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