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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省市健康码仅3地有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条款

李阳和/健康报微信公号
2020-04-30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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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报微信公号4月30日消息,在“五一”劳动节到来前,北京市推进“北京健康宝”一码通行、京津冀实现健康状态互认的消息,着实让蛰居京城3个月的民众有些激动。因为这意味着,北京市人员赴津冀地区通行无障碍,“五一”外出游玩不再局限于家门口了。事实上,当前,类似“北京健康宝”的健康码已在全国多个省份实行,在手机微信支付里可打开的“防疫健康码”,则全国通用。

华中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雷瑞鹏教授认为,在国内疫情传播已基本阻断、全国各地包括武汉正在启动复工复产复课的时刻,健康码的应用可谓意义重大,但背后存在的一些诸如知情同意、隐私保护、信息安全等伦理问题也不容忽视。日前,应英国纳菲尔德生命伦理学理事会主任休·怀特教授邀请,雷瑞鹏在有关抗击新冠病毒流行问题的网络研讨会上,分享了她对于“健康码中的伦理问题”的思考。

使用要有法可依

在防控疫情的大背景下,推出健康码,既提供了减少感染病例数量的可能性,又使人们能够以知情、安全和对社会负责的方式继续生活。在雷瑞鹏看来,发明和使用健康码,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得到辩护的。“在疫病大流行中,每个人可能既是感染疾病的受害者,又可能是传播疾病的媒介。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一个规范性的主张,即每个人既有权利得到保护,也有义务保护他人,包括向防疫机构提供健康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

获取健康码,用户需要提供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此外健康码系统利用民航、铁路、电子收费系统的交通数据,以及电信运营商数据、银行支付数据等,掌握公民的活动轨迹,并准确鉴定高危群体。那么,建立健康码在我国有没有法律根据?雷瑞鹏表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就有个人报告与疫情有关信息的规定。也就是说,出于疫情防控的目的,个人有申报身份证、住址、健康状况、接触史、旅居史等个人信息的义务,相关部门和机构改变信息使用目的也具有合法性基础。

同时,我国的法规和规章也有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相关条款。例如,中央网信办在《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民政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指引》规定,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需要收集社区居民信息的,应向社区居民明确提示并取得同意,明确用于此次疫情防控。

还有改进的空间

当下,也有人担心启用健康码,自己的生活轨迹等个人信息将暴露无遗,数据有可能被恶意泄露,这也是伦理学专家关注的问题。“在实施健康码过程中,知情同意和保护隐私这两个伦理要求在不少情况下没有得到满足。”雷瑞鹏提供了一组数据加以佐证,“14个省市的健康码,除上海、山东和贵州外,其他都没有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也没有要求取得用户同意。”但由国家政务平台提供的“防疫健康码”,则既有隐私政策,又要求从用户处获得知情同意。

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疫情过后是否继续使用健康码?据了解,上海在疫情防控期间使用的“随申码”,今后会陆续推出更多数据、应用服务,成为上海市民的随身身份标示和服务助手。杭州的健康码则关联杭州电子社保卡和健康卡,可以直接实现挂号、就诊、取药、开电子发票等应用。这引起公众对隐私问题的进一步关注。

“在执行知情同意和保护隐私方面,健康码还有改进的空间。”对此,雷瑞鹏给出了建议。比如,加快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统一和规范数据收集、使用和共享,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及时公布相关标准文件,全国使用统一的健康码将是更好的措施。各健康码运营机构应完善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保障用户知情权,合乎伦理、合乎法律地使用数据,避免数据滥用,侵犯隐私。疫情结束后,应建立数据删除机制;确需继续使用有关数据的(例如有利于今后的疫情预防和控制),应当明确数据使用的目的,取得用户的知情同意,并将数据匿名化。

(原题为《14省市健康码仅3地有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条款,数据管理使用亟待改进》)

    责任编辑:姚俊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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