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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童被虐打事件最新进展:“有生命危险”,其父和同居女友被刑拘,当地妇联已介入

2020-04-30 20: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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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黑龙江省建三江垦区被虐打女童于某茜的伤情,4月29日,哈尔滨市儿童医院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受伤女童今天早上转到该院治疗,“现在还在ICU,状况不好,特别重,有生命危险。”

该工作人员称,现在哈尔滨市儿童医院已组织全院专家进行会诊,对该受伤女童进行全力救治。

该名工作人员透露,目前医院所在的辖区派出所也在医院了解情况,该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小女孩在当地医院救治时,接诊医护人员已经报警。

此外,黑龙江省妇联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当地妇联也已经关注到四岁女童于某茜受伤事件,已介入此事,当地妇联权益部正在开展相关工作。

相关报道:

近日,黑龙江省建三江垦区一农场4岁女童被其生父的同居女子虐打,伤重入院,被送入ICU(重症监护室)。医院报警后,当地警方介入。该事件引发人们关注。

有微博网友爆料称,女童疑被殴致颅内出血,“部分嘴唇被剪”。多张图片显示,孩子身上有多处伤疤,嘴唇溃烂。

@曝光君微博 图

女童伤势严重入院治疗 父亲曾称对虐待不知情

4月28日,知情人士李先生表示,被虐打的女童此前因被打伤,曾多次就医。4月8日,该女童去当地的富锦市中心医院就医时,医院的医护人员就已经报过一次警。但女童的父亲不承认孩子受伤是他打的,称孩子是自己弄伤的。

女童的生母张女士表示,她在27日通过朋友圈才得知女儿被打,且伤势严重,“我问前夫怎么回事,他说孩子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后妈虐待的,但我不懂为什么在他眼皮底下会出现这个事情,这伤不是一天造成的。”

生母发声:没想到女儿在父亲眼皮下被人长期虐待

女童生母张女士4月28日赶往医院。张女士称,没想到女儿会在父亲眼皮下,被人长期虐待。对于女儿后续抚养问题,张女士表示自己条件也不好,还要照顾父母及供弟弟上学,后续再做打算。

据了解,张女士与前夫离异后,孩子判给了男方。此前,孩子与爷爷长住在佳木斯,后来随父亲在创业农场居住。“我年前看过一次孩子,那时还好好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孩子被打后有2次入院,第一次是被继母殴打至鼻梁骨骨折,当天白天出院不久,晚上又再度入院,“我希望她能赶快好起来,也希望这事能给我姑娘一个交代。”

29日,张女士称,孩子已经转至哈尔滨市某医院进行治疗。她和孩子的爷爷奶奶都在医院陪同。

曲某某和于某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刑拘

28日晚,黑龙江省创业农场官方微信公号通报称,涉事女性曲某与女童的生父同居,曲某对伤害女童于某茜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曲某已被移送佳木斯市看守所关押,建三江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调查。

29日,“三江公安微警务”发布警情通报称,目前,建三江人民检察院已经提前介入案件,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于某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刑事拘留。

律师解析

本案中,女童继母曲某某虐打受害女童的行为造成幼儿身体构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伤情鉴定结果没有达到“轻伤”标准,但其行为手段残忍,足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关于“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要求,涉嫌构成虐待罪,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需由受害女童的监护人代为自诉;如其父亲于某龙与曲某某共同实施虐打或在明知曲某某的虐打行为而默认放纵,同样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二者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定罪量刑取决于之后受害女童的伤情鉴定结果。受害女童亲生母亲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法律条文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如何保护自己?

1.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或虐待,本人及近亲属可以向所在学校、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妇联、法律援助机构等投诉、反映或求助,也可以拨打12338妇联维权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以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获得帮助;

2.必要时拨打 110 报警,如不方便语音报警的情况下可以选择12110短信报案;

3.如果没有其他住处,可以与居(村)委会、街道、妇联、公安机关、民政等部门联系前往临时庇护场所暂住;

4.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其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应注意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网友评论:

来源:光明网综合自澎湃新闻、封面新闻、央视新闻等

法律解读: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

原标题:《4岁女童被虐打事件最新进展:“有生命危险”,其父和同居女友被刑拘,当地妇联已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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