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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特辑 之 “三期”女职工权益保护(上篇)

2020-05-01 04: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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煦燕说法NO.35

近期,一则产假可以休至婴儿满一周岁的新闻激起热议,事情源于河北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3月19日公布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规定,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这一政策的出台,让不少人对女职工的特殊待遇大呼羡慕。但是实践中,法律对“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在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之间却一直难以平衡。那么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如果这些权益被侵害了,女职工应该如何维权呢?让我们一起来一探究竟。

“三期”期间女职工权益一览

1.“四不得、一延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安排“三期”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岗位;不得适用无过失辞退、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延长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怀孕7个月以上或者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2.四假期

从孕前产检,到生产,再到婴儿出生后的哺乳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三期”带薪假期。在河南省内,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三期”期间可享受以下带薪假期:

(1)产假: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增加三个月产假。

(2)产检假: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请假进行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3)哺乳时间: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婴儿满1周岁,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经本人提出,最多可延长6个月的哺乳期。

(4)配偶护理假: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3.工资发放

(1)产检工资:产检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

(2)产期工资:享受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发放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计算方式: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根据2019年12月17日实施的《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等6局委关于全面推进郑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事实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二胎的女职工亦可享受上述生育津贴待遇。

(3)哺乳期工资: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哺乳降薪或克扣工资。

“三期”期间被辞退,应得补偿或赔偿不能少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可分为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时,用人单位至少应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月工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时,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补发“三期”期间未发或少发的“三期”工资、加班工资及福利待遇。同时,女职工有权拒绝违法解除,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孕期被违法辞退,用人单位不一定承担“三期”工资。

女职工如果在怀孕期间被辞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将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工资呢?针对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存在差异。以广州为例,根据广州中院发布的《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雇,因客观原因造成“三期”待遇损失的,产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哺乳期和孕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是,河南地区并无此类规定。河南省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工资支付应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基础,女职工在孕期被违法解除合同后,如已经选择接受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就不再具备发放“三期”工资的基础,该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通过赔偿金的形式予以补偿。如女职工欲享受“三期”工资,应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基于生理特性劳动能力受限依法享有“三期”内的特殊保护,当遭遇侵犯自己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时,要学会并敢于用法律保护自己。但是,法定权益不能无限扩张,行使权利不能越界,“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权益还是特权,下篇将继续为您解答。

作者: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梦圆

原标题:《劳动保护特辑 之 “三期”女职工权益保护(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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