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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聊聊关于“劳动者”的那些法律权益

1949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将5月1日定为法定的劳动节,全国放假一天。
1999
1999年9月18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五一”放假7天。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
2007年12月14日,中国国务院第二次修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8年起,五一黄金周变为五一3天小长假。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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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节就要到了,大家在享受假期的同时,也要关注保障自己的劳动者权益哦!东丽小锤收集整理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常遇到的问题,向大家科普一些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却未按照法律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02
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未足额发放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能否得到支持?

03
劳动者因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辞退,能否以该规章制度未经过工会讨论、且未向其告知为由,主张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者直接向劳动者告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交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或告知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那么该规章制度就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04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和加班费,劳动者能否直接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


05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向劳动者出具了欠条,劳动者能否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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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五一劳动节】聊聊关于“劳动者”的那些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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