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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婷评《二重国家》|国家的两个身体

诗婷
2020-05-06 10:4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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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共和国为人类留下了太多财富与教训,它在文学、艺术与电影领域的辉煌,为后来的文化与艺术带来了数不清的灵感和原形,在最近热播的德语电视剧《巴比伦柏林》第三季中,我们就能看到黄金时代哥特电影的拍摄现场,其开创性的表现主义风格在魏玛灭亡后残存至今,远远超出了这个短命国家自身的气数。同样的事情远不止发生在文学艺术这样的所谓上层建筑上,魏玛共和国本身的制度结构也是一本有待阅览的宝卷,细心的读者能够从中抽取现代政治的典范。

理性的阴影还是阴影中的理性?

威廉二世主导的德意志帝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节节败退,国内不堪重负的各种势力趁机发动革命,德皇不得不退位流亡,而在一定的妥协和血腥的镇压后,德国社会民主党控制了局势,形成了基于议会制的德意志国(Deutsches Reich),也就是通常说的魏玛共和国。既然各种势力之间仅有有限的妥协,且已经发生了残酷的暴力冲突,那么在日后,各个势力之间各种合法的与非法的斗争也就在所难免,加上战败与凡尔赛条约所带来的屈辱,与动荡不定的国内国际经济形势,这几乎注定了魏玛时代德国社会的混乱无序与前途不明。实际发生的历史已经表明,在各种激进派的联合冲击下,执政的社民党政府最终式微,早就看这些左派文人不顺眼的军方保守势力扶植纳粹上台,最终让希特勒于1933年当上总理,正式开启德国的黑暗年代。

然而,本文并不希望停留在揭露这种并不令人意外的转变,而且对大多数知识分子来说,从魏玛到第三帝国的堕落史也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本文关注的恰恰是,在纳粹党正式执政后的黑暗时代里,纳粹张牙舞爪的野蛮形象背后,所暗藏着的根本性的虚弱,而且我们相信,这种虚弱,实际上也是所有所谓“全体主义国家”的根本性的虚弱。

一般来说,从波克瑙(Franz Borkenau)到纽曼(Franz Neumann)再到汉娜·阿伦特,二十世纪的德语知识分子围绕全体主义所进行的讨论,虽然丰富且重要,但是无法摆脱这样一种印象,那就是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把全体主义所宣称的东西,当成了全体主义实际上拥有的东西,这种对全体主义的恐惧,拉长了全体主义的阴影,一句话,正是因为人们相信全体主义的威胁,让全体主义确实戴上了它本不配拥有的至暗冠冕。

由于法兰克福学派所做的批判,理性似乎无可挽回地与全体主义——二十世纪的灾难——紧密联系在一起。人们毫不犹豫地谴责理性的滥用以及因此对理性的恶用。于是乎,对全体主义的科学研究,实际上在批判理论这里退回到一种伦理谴责,其攻击对象当然是理性的阴暗面——即理性的阴影。可以说,人们根本没有意识到,纳粹德国的失败之所以命中注定,并非由于其伦理上的极端邪恶,而是由于在根本上,纳粹统治乃是一种不稳定的短暂状态,里芬斯塔尔的电影中所展现的那种秩序、统一与高效,恰恰建立在一种实际上难以长久维系的二元结构上。

然而,如果说人们认为二十世纪德国政治哲学图谱的一边是名声昭著的“批判理论”,另一边是卡尔·施米特和埃里克·沃格林为代表的政治神学或者神学政治,那么就必须说,这样的地图并不是那么完整:恩斯特·弗兰克是一个几乎完全被遗忘的名字,他的著作只引起了少数人的注意,可是一旦人们发现并仔细阅读他的杰作《二重国家》,就一定会承认,他对全体主义的批评极其深刻且富于原创性,在这本书中,不同于绝大多数全体主义的研究者,弗兰克认为,纳粹体制乃是一种二重国家,它由两个相互斗争相互依存的部分所组成,一半是超权国家,另一半是规范国家。规范国家在纳粹帝国中作为阴影中的理性,揭示着自命不凡的全体主义的无可全体性。

一切简化了的历史课本都会轻佻地认为,所谓统制经济就是纳粹政权对社会的掠夺。但是,这种解释简单化了总动员作为一种高度复杂的社会运动所需要的种种中介体和法则,也就是说,总动员并不是一件简单的命令就可以完成的,它需要社会中的各个行为者有效并且相互能够协调的互动。这样一来,全体主义国家的绝对性反而就变得极端不利,作为一个全体国家,纳粹自己的权力被认为是绝对而妄为的,这对其统治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这种权力结构,在弗兰克这里,曾被称为“作为政治统一体的国家”,后来在《二重国家》中,被称为超权国家。

超权国家即Prerogative State,日译本使用“大权的”一词来翻译prerogative,本文则希望进一步强化这个词的陌生感,因此译作“超权的”,而不使用一般词典上的译法,即“特权的”。这是为了在prerogative与privilege之间做出区别,后者才是人们所常常谈到的特权,如贵族特权(noble privileges)、封建特权(feudal privileges),实际上,在早期的版本中,弗兰克曾使用的术语是Maßnahmenstaat(措施国家),在流亡美国期间,通过阅读洛克,弗兰克采用了prerogative这个词,用以强调其超越法权的特点。顺便一提,中译本《政府论》中,这个术语也被错误地翻译为“特权”。

《二重国家》

正如所有观察家所看到的那样,超权国家在纳粹统治中占据中心地位,对国家事务拥有着优先权。然而我们会发现,不同于大多数研究者的是,弗兰克坚持认为,在第三帝国中,尽管超权国家对规范国家有着优先性,规范国家对第三帝国来说仍旧是必不可少的,并且甚至可以说,超权国家在可以任意地践踏规范国家的同时,也不得不极度地依赖规范国家。

外交皮箱中的手稿

1898年12月26日,恩斯特·弗兰克生于德国科隆一个富裕且开明的资产阶级犹太家庭之中,可是好景不长,家庭变故导致他失去了双亲,于是他不得不搬到法兰克福投奔其叔叔,后者是一个活跃的左翼分子,经常参与地方的工会与社团活动,这种氛围显然影响了弗兰克,他在成年以后主要是作为工会律师而活跃。

恩斯特·弗兰克

搬迁到法兰克福的另一个后果促使弗兰克后来就近入读法兰克福大学,在那里,弗兰克结识了弗朗兹·纽曼,后者将长期作为他的朋友和论敌,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纽曼后来被算为广义上法兰克福学派的成员,并不是因为他就读于法兰克福大学。这里顺便指出,所谓法兰克福学派根本上是用来指围绕阿多诺、霍克海默所形成的那个小集团,只是后来追根溯源,人们才把受雇于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这实际上是一个半独立于法兰克福大学的挂靠型机构——的学者都算作广义上的法兰克福学派,弗兰克与纽曼在上世纪二十年代虽然同时在法兰克福大学读书,但与社会研究所并无关系,纽曼是在三十年代流亡海外之后,才通过熟人介绍加入了也已流亡的社会研究所,当然,这件事并不稀奇,当时的德国流亡者彼此之间或多或少是熟悉的,甚至弗兰克也与霍克海默打过交道,弗兰克的《二重国家》也曾给霍克海默看过,后者对此大加鼓励,但并没有支持其出版。

在二十年代,弗兰克取得了法学学位,他关注新兴的法律社会学,并专注于法律实践与社会运动的结合,这也就是为什么他选择劳动法作为自己专研的对象,这种学术上的倾向性与政治上的倾向性显然是相关联的,他参与了大量社会工作与工会运动,并于1926年担任德国金属工人工会的法律顾问,在工会的支持下,他于莱比锡附近获得了一个教师职位,工会刚刚在那里开设了一所面向工人的教育机构,目的是向工人们教授各种一般性的知识。随着时间的进展,弗兰克逐渐发展起自己的事业,他在维持与工会的密切联系的同时,正式化了自己的职业身份,他于1927年在柏林开办了一家私人律师事务所——当然,主营业务还是老本行,即处理劳工相关的法律事务。与此同时,他也在学术界有所建树,撰写和发表了相当多的论文,这为《二重国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从学理的角度来说,法律社会学才是弗兰克所青睐的角度,但是要真正通向《二重国家》,这就与他自身的特殊身份和魏玛体制有关了,1933年纳粹党上台后,立刻从法律层面展开对犹太人的迫害,当年4月即颁布在国家公职人员中严格限制犹太人的《公务人员复兴法》(Gesetz zur Wiederherstellung des Berufsbeamtentums),该法令系统地规定和限制了犹太人的地位与权利,成为后来更为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案》的先声,这部法律禁止犹太人担任像律师这样的社会中层职业的岗位。

然而,1933年的这部法案中留有一些例外,即一些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作出贡献或者失去父亲或儿子的人,以及在1914年以前就开始工作的人,可以获得豁免,不会被取消职业资格。纳粹当局低估了犹太人对德国做出的牺牲和贡献,这部法律颁布以后,有一半以上的犹太律师因为具有上述条件而免受剥夺资格。这种豁免条件的存在大概是由于纳粹才刚刚上台,需要时间的铺垫来完成他们的种族主义计划,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抚慰一战老兵。这些犹太律师继续活跃在法律界,这让纳粹当局非常后悔和愤怒,这样的状况于他们无论如何都是难以忍受的,于是这个狂热政权最终走向了所谓的“水晶之夜”和“最终解决”这样不可饶恕的暴行。

由于弗兰克正是一位曾经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壕沟战中厮杀并幸存下来的人,因此,他也受到豁免,得以继续进行工作,并且从1936年起,秘密地开始准备《二重国家》的草稿,最终在一切都还没有变得最糟糕的时候,于1938年9月,逃离了德国。距离弗兰克的逃离仅仅过去五十天,1938年11月9日至10日,针对犹太人的打砸抢烧发生在所谓的“水晶之夜”。

《二重国家》的草稿已经完成大部分——最初这本书被命名为《元二重国家》(Urdoppelstaat),在当时的局势下携带篇幅如此巨大的文本逃离是非常不明智的,更何况这个文本的矛头还直指纳粹当局。弗兰克积极的社会活动给他带来了好处,通过这些年建立起来的关系网,他找到了一位驻柏林的法国外交官,后者把这份贵重的手稿塞进外交皮箱,顺利地带出了德国。手稿建立在丰富的档案材料和直接参与到第三帝国的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一手观察的基础上。在1933-1938年在这段时间里,一方面是巨大的危险,另一方面也是巨大的机会,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最为残暴的政权实际上的运作模式——对相当多的德国流亡知识分子来说,他们由于逃离得更早,没能近距离观察到第三帝国在战争前夜里的社会互动状况。当然,能够逃离已经是最大的幸运了,弗兰克的很多朋友就没有这么幸运,例如,对本书完成做出巨大贡献的德国法学家马丁·高戈尔(Martin Gauger),他因拒绝效忠希特勒并参加抵抗活动,于1941年被关押在布痕瓦尔德集中营,并很快于皮尔纳-索恩斯坦屠杀中心(Tötungsanstalt Pirna-Sonnenstein)被处死,这可能也就是为什么对全体主义国家的研究,弗兰克和批判理论的学者们得出了在很大程度上相冲突的结论。

作为二重国家的纳粹德国

在纳粹颁布禁令以后,仍然有大量的犹太血统的律师因为各种豁免条件而例外于禁令并继续工作,这一事实本身清楚地显示出,即使在纳粹体制下,早期的社会治理中,法律所规定的边界依旧是清晰和一定程度上可确信的。为了避免美化当时的情况,必须要指出,这些犹太律师在接下来几年中不断受到纳粹当局默许和支持的非正式种族主义团体的歧视和骚扰,并且他们面对的禁止事项也越来越多,可是至少在1938年以前,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纳粹当局的反犹主义活动,很大程度上也必须依赖一套可预期的、内容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进行,也就是说,当局至少不敢公开地违法——尽管这种法律已经由于纳粹党的大权在握而被扭曲和被毒化。

举例来说,在1939年以前,针对那些被纳粹德国视为敌人的人,包括但不限于社民党人、共产党人、宗教人士、纳粹党内异见人士、犹太人、吉普赛人、生理残缺者……纳粹当局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未经审判就直接杀死或处刑他们。盖世太保必须经过法庭程序才能展开迫害,弗兰克在这个时期作为律师为劳工和左派人士辩护,并且很多情况下是获胜方,也就是说,已为纳粹当局所污染的法律系统,依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普通人免受超权国家的折磨。

当然,这里并不是要强调规范系统与纳粹之间的道德性的对抗,弗兰克并没有像很多法律实证主义者那样,寄希望于法律系统自身同时构成正义的来源与支持。弗兰克想要表明的是,这个超权国家,之所以极不情愿地维持这个规范系统,不是为了简单地利用后者为自身提供合法性的来源,尽管这一点确实是不可否认的,就像激进左派通常所设想的那样,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的工具或者仅仅起到一些装点门面的作用,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这种装点作用既无法欺骗任何人,纳粹对其也并不依赖。例如人们常常会说纳粹是依靠选举合法上台的,这实际上完全是一个错误的说法,纳粹党从未在国会中取得绝对多数,最终得逞,是利用暴力与阴谋、冲锋队与政令的双重打击直接消灭了竞争对手。可以说从那时起,即使完全放弃规范体系看起来也是无所谓的。那么,为什么实际发生的情况却是,这个政权要去维持一种明显会阻碍其权力施展的体系呢?

最近这些年,随着卡尔·施米特在知识界的流行,人们一般会接受他的想法而认为:主权就是决定非常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不过是主权者的工具,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施米特看来,合法性与正当性是不可以混淆的。然而,弗兰克的分析告诉我们,尽管主权者看上去掌控一切,因此,也就当然包括作为工具的法律,但是这种工具在实践的过程中,自然又会产生自己的不透明性,这种不透明性是主权者无法掌控也无法生产出来的。

弗兰克没有否认规范国家对超权国家的屈从,但是更重要的是,规范国家自身的实践,作为一种社会事实,无可避免地形成一种自成一体的状态,这就意味着它有着自身的目标和运转方式,而一个运转良好的规范体系,恰恰是超权国家最需要的。通过明确的规则和清晰的边界,规范体系为经济与社会运转带来必不可缺的可预期性和可调控性,一言以蔽之,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运转无可取代的经济理性。超权国家为着自身的扩张和发展需要不断且竭尽全力地汲取被它所支配的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业能量和经济财富,这反而使得超权国家从根本上就不是无所不能的全体主义:因为虽然从一方面来说,超权国家压倒着规范国家——否则,我们怎么会叫它超权呢;但是另一方面,这个超权国家不得不依赖和乞灵于规范国家的良好运转。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弗兰克看来,这种二重国家的状态是非常短暂和极不稳定的。可以说,这样一个自命不凡的全体国家,必须在它自己内部竭力维持这两种身体,它必须巧妙地监视着两者互动所产生的利益和消耗的比率,它不得不在超权国家攫取资源达到最大值,而规范国家尚未彻底崩塌的临界时刻/危机时刻(moment critique),采取新的动作以便维持自身,这可能也就是为什么在弗兰克逃离的一年之后,1939年,纳粹德国就不得不开启全面战争,并最终走向灭亡。

全体主义之无能

换句话说,弗兰克的这本书,远不是对耀武扬威的纳粹帝国的道德批评,因为其邪恶早已人尽皆知,然而,人们恐惧于这种邪恶,把这种前所未有的残忍当作是纳粹国家全体性的一种表现,其结果是,在这种幻想中,人们虽然辨认出全体性的邪恶,但却与此同时对其生出敬佩之心,这也就是为什么《意志的胜利》在当时广受好评。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批判理论也屈从于这种幻想,所谓“纳粹政权是理性与邪恶的结合”实际上也可以说成是“纳粹帝国是理性但也是邪恶”的不情愿的表达。

然而,全体主义并不因为其邪恶而全能,正如弗兰克所观察到的那样,超权国家无论怎样蔑视旧有的秩序,仍旧在其司法-行政实践中,为经济贸易与生产等领域留下了可以运转的规范系统,这当然会引起一些系列的连锁反应:既然经济只是社会全体的一部分,那么经济的规范系统就必然要求着对社会全体的规范,这样一来所谓全体主义国家就会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其超权国家的部分要对社会进行武断而任意的控制,另一方面又需要社会本身能够维持一种规范、平和的状态,它同时要求向汤料中添加混乱和秩序,再天才的厨师也没有办法同时调配两者。

其实,某种程度上说,弗兰克的想法也并不是那么的原创,实际上这涉及人类自古以来就面临的一个基本命题,那就是彻底的不正义是更难以做到的。柏拉图就曾经谈到过所谓的盗亦有“道”的问题:此处的“道”并非道德的含义,而是指一种合理性,当然,苏格拉底是以“正义”这个话题展开对话的,他在反驳特拉西马克时得出结论:

……如果说在我们看来,正义的人更为智慧、更能够进行共同行动,从而不正义的人也就更不能够进行共同行动,那么,当我们断定说这些不正义的人,他们中有些人一有机会就会实现彼此联合的共同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证明我们所言完全不正确。因为如果这些人真的是不正义的,那么他们也就根本无法彼此相容,因而很明显在他们之中也存在有某种正义,这种正义能够在他们共同反对其他人的时候,阻止他们于彼此之间犯下不义之事。可以说他们正是因为有了这某种正义才能做出他们已经做出的不义之事。他们把他们的精力投入到不义之事中,但透过此种不义之事,他们事实上只是半个恶人,因为那些全然的恶堕并且彻底不正义的人是根本无法行动的。……(柏拉图,《国家》352c-d)

书中苏格拉底的意思是说,如果强盗或窃贼组成的团伙或者其他什么集团,当他们在从事不正义的活动时,如果彼此之间也是彻底不正义的话,那么他们的活动也是根本不可能的。

实际上这也就是弗兰克所强调的超权国家对规范国家根本上的依赖。这实际上完全驳斥了人们常常谈论的那种关于全体主义国家所具有的全体性的神话,实际上这样的神话在当时,在现在都极度流行。弗兰克在本书1941年的导言的结尾说道:

针对德国专制体制的肤浅看法可能会被其武断性或者基于秩序的效率所打动。而这本书的论点是,纳粹专政的特点就在于这两个因素的组合。

这种冷静的认识在当时根本得不到理解,例如他的朋友纽曼就认为二重国家这个研究根本没什么价值,因为纳粹的本质就是无法无天的混乱和恐怖,它是摧毁一切障碍和秩序的混乱传播者,所以纽曼以犹太神话中的巨兽“比蒙”来命名纳粹国家。纽曼的这本《比蒙》赢得了多少喝彩,就说明了当时的学术界有多么幼稚,这种把全体主义视作邪恶魔鬼的研究,只能算得上是一种政治宣传,好心全体主义真的如它说的那样不可战胜一样,这根本就没能正视全体主义国家的运作机理及其弱点,纽曼认为纳粹体制就是要打破这种二重状态,而弗兰克则认为二重国家是相互依存的。作为深受韦伯影响的法学家,《二重国家》的作者实际上回到了韦伯的经典命题,那就是现代性与合理性之间的密切关系。纳粹想要实现其建设与扩张的迷梦,它的恣意权力当然不可能帮助它去协调这种对现代国家的治理,因为既然是“现代的”,这个全体主义的国家就必须在政治与经济生活中普遍运用经济理性,弗兰克指出,在纳粹体制中,对一般的私有财产制度和生产资料中的私有制制度的保护是明显的,他观察到,“从整体上看,现在私人财产的收入比以前安全多了”。这表明,权力尽管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但是并没有达到人们妄想中的任意妄为的程度,社会的秩序被很大程度保存下来,也就是说,被纳粹体制机能上所厌恶的规范体制像是影子一般,紧紧跟随超权国家,于是,全体主义根本上也就丧失了其全体性。

写到这一步,敏锐的读者应该已经发现,弗兰克用“二重国家”对全体主义所做的这种分析,与当代哲学家阿甘本的想法十分接近。尽管我们从未见过阿甘本引用过弗兰克的这部杰作(鉴于阿甘本对法学文本和魏玛时代各种德国理论的深刻了解,他很有可能知道并阅读过弗兰克的这本书,当然,这一点只能依靠以后文献学家的细心工作了),但是我们实际上看到两者的相似之处。

再次总结弗兰克的主要论点:全体国家并不是像人们通常所想的那样真的具有全体性,也就是说,它并不具有按照其定义所应该具备的那种对社会进行全体控制的全能权力。相反,全体主义国家,至少纳粹德国,总是在其兴盛阶段维持着一种二元状态,一边是超权国家/措施国家,另一边则是规范国家。两者并不是和睦相处的状态:从内容上看,两种国家是内在冲突的,因此这注定了纳粹德国的不稳定状态,弗兰克从未否认二重国家的暂时性,然而,这种暂时维持的勉强平衡,揭示出全体主义国家的无能之处。当然,正如阿甘本在一篇精妙的短文中所写的一样:

政治的中心的奥秘,并不在于主权而在于治理,并不在于上帝而在于天使,并不在于国王而在于大臣,并不在于法律而在于警察。

通过在彼得森和施密特的紧张论争之间游曳,阿甘本的一系列研究,揭示的无非也就是这样一个道理:统治与荣耀、主权者与政府,它们之间不是一种简单的阶序结构,即主人和工具的关系;而是像超权国家与规范国家一样,彼此纠缠在一起,尽管不情愿,但的确就是那副经典中世纪形象——国王既在法律的上边超越法,另一方面又在法律的下边受制于法。全体主义的全部秘密就在于全体化的全面不可能性,因为治理者只不过是天使。

    责任编辑:丁雄飞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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