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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上级领导、代表委员的督促、指导,不需记录报告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20-05-06 13:41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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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何把握有关领导干部的批示与指导等正常履职行为的界限?5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的工作情况。

最高检表示,要把过问或干预、插手行为与有关领导的批示、督促、指导等正常履职行为区分开来,“上级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中的督促、指导是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检察人员不需要记录报告。”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先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前述“三个规定”制定的初衷在于防止和杜绝以权压法、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等行为,以记录报告制度倒逼司法行为规范,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

通报显示,2019年11月,最高检曾派出3个督察组对集中填报重大事项“零报告”和报告少的省级院和最高检内设部门进行专项督察;今年3月,最高检还向工作开展相对滞后的6个省级院党组及党组书记和最高检9个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发函督促落实,有力推动了记录报告制度的落地,填报数量逐步增加。全国四级检察院2019年9月报告656件,10月报告1668件,11月报告4781件,12月报告3824件,2020年1月报告1916件,2月报告1689件,3月报告3495件。

最高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指出,从记录报告情况看,绝大多数是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监督及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反映,“我们真诚欢迎这种监督,我们要防止的是社会上通过各种关系、非法渠道去找检察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与此同时,还要把过问或干预、插手行为与有关领导的批示、督促、指导等正常履职行为区分开来。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指出,在深化落实“三个规定”的同时,最高检明确了应当记录报告及不需要记录报告的情形。

比如,应当记录报告的情形有:一是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二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三是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四是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为了防止挂一漏万,保障制度的适用能够与时俱进,我们还规定,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也要记录报告。

此外,不需要记录报告的情形包括:一是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二是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或反馈的;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四是因履行法定职责向承办人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或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向承办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不需填报。

“上级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中的督促、指导是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检察人员不需要记录报告。”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说。

    责任编辑:蒋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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