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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崇尚奋斗,不等于强制996

“996”火了
“有赞科技”被曝宣布将实行“996”工作制。3月,一个名为“996ICU”的项目在GitHub上传开,发起人呼吁程序员们揭露实行超长工作制度的公司,列入“996公司名单”。在一周之内,华为、阿里巴巴、蚂蚁金服、京东、58同城、苏宁、拼多多......先后上榜,这个名单还在不断加长。4月,马爸爸公开发言表示:“支持996工作制,能做996的工作是一种巨大的福气“,996更是成为网友热议的话题。
在996工作制之下,雇员每日工作时间达12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达72小时,更不用说现在新兴出的007工作制等,这显然与我国劳动法之规定相违背。[i]是法律错了,还是996工作制错了?
“996”侵权!
01
侵犯休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休息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法学词典》解释:休息权是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其目的是保证劳动者的疲劳得以解除,体力和精神得以恢复和发展;保证劳动者有一定的时间料理家庭和个人的事务,丰富自己的家庭生活;保证劳动者有条件进行业余进修,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文化水平。
这就意味着休息权不仅是实现劳动权的手段,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意义,即发展和完善劳动者自身的涵义。劳动者正是通过充分享有该权利而使个人的发展权得到满足的。
02
侵犯健康权
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就以健康换薪水而言,白领、蓝领、粉领、灰领并没有什么不同。过劳死案例屡见报端。
由于过度劳动所导致的劳动者职业病时有发生,由于工作压力过大引发抑郁症甚至自杀的现象不断增加。相关研究表明,为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免受损害,每周的平均工作时长不应超过39小时。这也就不难理解996工作制之下,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侵犯。
03
侵犯获得报酬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说说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虽然提到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也明确了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义务,但是“安排”两个字却给企业留了一条退路,企业一旦在规章制度或在员工手册或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本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即员工加班应当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经主管批准”,只要审批不通过,就不能视为“安排”。
那作为社会最底层的“社畜”们,在17:59分接到老板的任务是该遵从职场生存法则?还是提交加班申请?劳动仲裁时该如何证明企业变相强迫加班?
“勤劳”是中国人的标签,传统道德观念的熏陶使得我们对于超时工作不那么敏感,甚至把它作为事业成功的标配,在当下中国,“低薪长时高压”是常态,超时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被普遍接受的甚至受到推崇的文化。
加班成为工作认真努力的代名词。为此,管理者鼓励甚至迫使职工加班,职工为获得领导青睐主动加班,已成为一种企业内部甚至行业内部的文化。在此文化之下,为加班而加班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大量低效率甚至无意义的加班应运而生。
形形色色的996类工作制在违法之同时,在道德与经济上皆不合理,然而却能大行其道。严重的人身伤害已然造成,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已遭破坏,劳动力资源过度使用与过度浪费并存。
2019年民法典草案出台,我国休息权立法体系调整的重点是适当提高加班时限、降低加班费率,建立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存的责任体系,以鼓励和鞭策用人单位增加雇佣数量,同时提高基本工资收入以抑制劳动者自愿加班。然而,以目前之法治现状,休息权立法体系再完善,也不能让劳动者的休息权实有化。
软执法和弱工会是最大的问题,劳动监察机构具有管制化改革的可能性。建议借鉴日本的劳动基准管制机构设置和运行模式,制定《劳动监察法》,设立中央垂直管理的劳动监察机构。如此,或有可能摆脱地方保护主义,落实地方政府的劳动保障责任,将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其他劳动权利从纸上转为真切享有。
[i]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在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我国主要存在3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根据2008年《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目前职工的法定工作时间具体是: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将工作日与计薪天数进行了区分,法定节假日虽然不是工作日,但是算作计薪天数,因此,目前的月计薪天数是21.75天,但月工作日为20.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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