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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判刑+赔偿医疗费!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21日18时30分,在鸡东县永和镇国某某家中,因琐事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郭某发生口角,王某某将郭某打伤。郭某受伤,经鉴定郭某“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头皮裂伤,面部软组织裂伤”损伤属轻伤一级。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2019年2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经鸡东法院依法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法院判决
2020年3月19日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鸡东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郭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郭某对王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作出如上判决。
素材: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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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判刑+赔偿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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