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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女孩打赏主播140余万!谁在“纵容”未成年人?

2020-05-09 20: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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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998法治大讲堂 ,作者998法治大讲堂

998法治大讲堂

节目互动,节目预告,节目福利统统都在这

这两年直播行业风生水起

而未成年人巨额打赏主播的新闻

更是频频见诸媒体

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合法吗?

打赏的钱能要回来吗?

这都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

出生于2009年的洋洋(化名)是一名小学五年级学生。洋洋的妈妈常年做着收废品的生意,爸爸也是一个普通的上班族,洋洋还有两个哥哥,都比她大了10多岁,平时联系不多。由于平时很忙,洋洋的爸爸妈妈没太多时间陪伴孩子,为了联系洋洋方便,洋洋的妈妈就把自己的手机留给了洋洋使用。

2019年11月,一个网名“小悦”的人主动添加洋洋的微信,闲聊时,“小悦”自称是某平台主播,他主动邀请洋洋加入他们的微信“家人群”和某平台直播间。“家人群”里的主播有的以哥哥相称,有的以姐姐相称,有的更是以母女相称。这一切让洋洋感到新鲜、惊奇。

“家人群”里,大家的聊天大多都围绕着打赏的话题。洋洋也开始给“家人群”里的主播们进行打赏。一开始是一天五百元打赏金额,后来越来越多,甚至一天几千元的打赏金额。为了给主播们打赏,她分别注册了4个账号。在“家人群”里,洋洋将自己包装成了富二代,父母经商,哥哥开了一家酒店,家里还在经营矿产。洋洋沉醉在这种富豪的自我包装中,她还产生了一种错误的感觉——她就是直播平台和“家人群”里最有钱的那个人。洋洋感觉如果自己不打赏,就会很没面子。而主播们也特别擅长在洋洋面前装可怜,经常说“哥哥没有人宠”之类的话,以博得洋洋的同情,随后给他们进行打赏。

起初,洋洋妈妈有时候会看到转账通知,她以为是生意上的往来,没有太在意,加之手机大多数时候在洋洋的手里,很多消费产生的通知她也都没看到。

最近,洋洋妈妈突然收到了银行的通知,说她总额度数十万元的多张信用卡被刷爆,洋洋妈妈根本不敢相信,她都没有使用过信用卡,怎么就欠下这么多钱呢?后来查看记录才发现,是女儿洋洋从手机里转出去的,这些记录前前后后加起来有140多万,大部分都是直接从某直播平台里面花出去的。洋洋的打赏不光是在某直播平台上,还有一部分是私下转账的,加起来近200万元。

事发后,某直播平台对洋洋的打赏金额进行核实,洋洋家人也准备走法律途径要回这笔钱。

共青团成都市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副部长 上官乃文(右)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倪云(左)

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行为

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

关于“打赏”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定性,目前有两种看法:

观点一:买卖。按照演唱会、电影票的思路去理解,即“我花钱充值代币,来观看这场表演”;

观点二:赠与。按照街头卖艺的模式去理解,即“我可以给钱也可以不给钱,但我给钱是出自我个人对受赠予主播的主观意愿。”

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充值代币”属于买卖合同关系,“打赏”行为属于赠与合同关系。在之前类似法律纠纷的判决书中,法院也均按照赠与合同关系去对“打赏”行为定性,即用户履行了赠与行为,用户与主播之间产生了一个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赠与行为产生,即合同成立并履行完毕。

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的行为

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首先,赠与行为本身属于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第一条件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第19条、第20条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明确定义,以8周岁为分界线,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称为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超越行为能力的行为。

未成年人对网络主播打赏后

其监护人是否可以向主播或网络平台

追回打赏款项?

家长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主张该行为无效,请求返还金钱。

但在实务中,家长往往很难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是自己子女而不是自己”,故而举证也成为此类案件的诉讼难点。本案行为人11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200万显然超过了可能的行为能力,如果其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该赠与行为属于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于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的相关内容

网络空间作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展,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新增了网络保护内容,并单列一章。

内容主要包括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素养、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包括网络游戏直播短视频及网络支付管控)、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等。

直播平台是否有责任

审核用户年龄和身份,杜绝未成年人打赏?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34条、35条分别规定了社会中包括国家、社会组织、个人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故网络直播平台有通过相关注册门槛审核用户年龄和身份的责任,谨慎许可未成人任意进入网络平台。虽然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要求游戏玩家实名注册,但针对未成年人玩家,网络直播平台理应尽到必要的审查、提示义务,并限制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

其实,近年来国家在行政监管层面已经作出了许多积极回应。比如平台的“青少年模式”,就是去年国家网信办统筹指导六间房、花椒直播等24家网络直播平台,搜狐视频、百度视频等9家网络视频平台统一上线的。截止到去年底,国内共有53家平台上线“青少年模式”,基本覆盖国内主要网络直播和视频平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特别增加了网络保护内容,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离不开家人的关怀与引导

心理学家认为,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定位期,如果家庭不能给予足够的情感体验,未成年人就可能通过其他途径来获得。因此,家长更需要关怀孩子,在家庭教育中,关系大于教育,所以要先处理好家长和孩子的关系,首要的就是陪伴,不仅要保证时间,还要保证质量。有了良好的关系,知道了未成年人面临的问题,双方多进行交流、沟通,避免直接给出对错与否的结论。

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任重道远。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空间需要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空间的日常监管协作,建立涵盖发现、预警、监督、举报和治理的长效机制;家长应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帮助子女提高识别网络不良信息的能力,引导其正确使用社交软件,用言传身教不断增强子女的自我保护意识。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刘金昌 主编:张娅

原标题:《11岁女孩打赏主播140余万!谁在“纵容”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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