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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法院开出万元“罚单”!

2020-05-11 16: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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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拖延诉讼时间

部分当事人随意提起管辖权异议

扰乱了司法审判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还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近日,泉港法院在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对被告黄某星作出处罚决定书,对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处罚。这是泉港法院发出的首份滥用管辖权异议“罚单”。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泉港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原告某银行泉港支行与被告黄某愿、黄某胜、洪某平、黄某星、雷某妃、福建某针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星在案涉合同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以其妻子即同案被告雷某妃的名义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主合同、保证合同发生诉讼的,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案涉主合同约定由乙方即本案原告某银行泉港支行的住所地管辖,故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依法驳回被告雷某妃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收到关于驳回异议的民事裁定书后,黄某星在已知悉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又以同样的理由以其本人名义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泉港法院裁定驳回后又提出上诉。

2020年1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星在合同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在其妻子即被告雷某纪所提的管辖权异议被依法驳回后,再次以相同理由提出,该行为明显系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拖延诉讼,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审理,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为教育当事人,维护诚信的诉讼秩序,应对被告黄某星予以罚款。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泉港法院综合考虑决定对被告黄某星予以罚款1万元,限于7天内交纳。

叮……

法官说法

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旨在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衡原告诉权以及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纠正管辖错误从而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费用低、条件较为宽松,当事人恶意利用管辖异议以拖延诉讼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

因此,对于明显违反法律明文规定,不是行使正当诉讼权利,而是为一己私利达到拖延诉讼、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不正当目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惩戒。

法官在此提醒,当事人虽享有提起管辖异议的权利,但提出异议的请求应存在合法合理的正当理由,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每位公民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合理高效地行使自身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法条指引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泉港法院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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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借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法院开出万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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