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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保密法》修订颁布10周年(二)

2020-05-13 02:2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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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保密法 宣传保密法 遵守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保密工作重于泰山

保密战线历来是必争、必守、必保之重地。

保密工作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全局性工作,须臾不可放松。

谨言慎行保密为先 眼观耳闻预防为主

保密无小事 言行莫大意

《保密法》解读

(三)保密制度。主要明确以下保密制度。

1.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一是规定了国家秘密载体从制作到销毁各环节都应当符合保密规定,是一个全过程的管理。特别对绝密级载体管理提出具体要求,要专人管理,未经定密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安全措施。二是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2. 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一是要求涉密信息系统要实行分级保护,加强技术防护,强制配备防护设备,经保密审查(测评)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是提出了5条禁止性规定: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程序,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改作其他用途。三是规定了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保密责任,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及时删除涉密信息。

3.公开发布信息制度。规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建立严格的自审和送审制度,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原则,建立保密审查机制。

4.涉外保密审批制度。一是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报批。二是机关、单位任用、聘用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在工作中确需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事一批”原则,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上两类情况都要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5.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制度。一是根据会议活动的涉密程度确定密级,制定方案。二是对参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提出保密要求。三是会场要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设施、设备,对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管理和防护。四是严格涉密载体管理。五是对与会人员及服务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六是对新闻报道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6.军事禁区管理制度。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划定安全控制区域、配备警力、设置禁止进入标志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开放。

7.企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保密审查制度。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是否具备从事涉密业务的条件、资格进行审核、检查和确认(属行政审批)。目前,涉密资格审查认定主要有3项: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确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确定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

8.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一是分类管理。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二是上前岗审查。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先审后用”,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单位保密办,对拟任用的涉密人员进行任前审查。三是在岗教育培训。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四是出境审批。涉密人员出境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认为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五是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原标题:《纪念《保密法》修订颁布10周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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