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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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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
《义务教育法》既然规定和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就得有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那由地方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工读学校等实施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教育机构就是本法所称的学校。学校这一章主要从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功能、以及内部管理规范等方面,对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的法律原则、学校的基本法律特征和权利义务等做了相应的规范。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原则,即: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要,符合办学标准,确保安全。
设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满足本行政区域内是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在这里有几点需要我们注意:
1、其中强调的“居住”概念,即不仅包括户籍人口,而且还包括长期居住此地的人口,这也就是涵盖了随父母在非户籍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居住地的地方政府也要了解、掌握,并在制定学校设置规划时予以考虑。
2、近年来,由于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和人们生育观念的改变,我国城乡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呈比较明显的下降趋势,因此各地进行了比较大的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撤并了很多小学、初中。同样我们这也进行了撤并工作。在撤并学校的同时,学校的选址工作也突出的显现出来,学校的选址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安全因素。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学校的选址不应设在靠近污染源、地震断列带、山丘滑坡段、低洼地带等不安全地带。按照规定,学校在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安全的因素,以确保师生的安全作为基本原则。确保安全,不仅要求校舍的建筑质量要合格,而且还要充分考虑学校安全的需求。比如学校教学楼的楼梯长度和高度。
3、各级政府机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4、义务教育学校应该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5、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在学校内发生事故,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其次,我们还要关注学校的均衡发展。
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平等是本法的重要立法目的。权利平等包括法定权利的平等和实现程度的平等。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义务教育很不均衡,导致了“择校热”的出现。因此,本法对政府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职责做了明确的规定。从现实看,导致学校发展不均衡的因素主要有两条:一是经费投入和办学条件的均衡,二是教师队伍的均衡。
为了不使城乡学校的办学条件差距越拉越大,政府要健全对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的要求,在投入上向尚未达到办学标准的学校倾斜,整体改善所有学校特别是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为了学校的均衡发展,本法还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要求政府对学校要一视同仁,保证学校在师资、生源方面的均衡。重点学校的设立是改革开放之出为了集中力量办好一批学校,尽快提高办学质量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但是随着义务教育办学质量的整体提高,重点学校原有的作用已经不再明显。因此,明确禁止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设置、划分重点学校的行为。“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规范是学校的行为,保障的是学生在学校内受教育权利的平等。在重点班集中了优秀的教师和学生,这样的做法的实质上为了追求升学率,违背了素质教育的要求,也违背了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功能,在学校内部造成了不均衡。因此本法也明确禁止了这种行为。所谓的均衡发展,强调的是学校办学条件和发展空间的均衡,而不是强制拉齐学校的办学水平,学校要贯彻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平等教育、公正评价每一个学生,在公平的起点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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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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