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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明确“酒店公寓不得小于45㎡”是指建筑面积

张瑜/现代快报
2020-05-14 15:56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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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5月14日消息,今年2月1日起,南京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实施,明确重点监管商办类项目拆改销售等违规行为,加强对这类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5月14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联合下发关于执行《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实施意见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明确和解释。

现代快报记者看到,在南京两部门5月14日下发的关于执行《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主要提到了6条有关条款的执行问题。《实施意见》第六条中提到,商办项目可分割销售部分,可分割销售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配建酒店式公寓可分割销售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到底这个面积怎么算?最新通知中进行了解释,“不得小于300平方米”“不得小于45平方米”均指建筑面积,包含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

《实施意见》中提到,地下空间(停车位除外)不得分割销售。为此,通知中解释,作为住宅配建设施的地下储藏室 ( 间 ) ,应在规划核准图中予以标注,不属于商办性质,可不执行《实施意见》有关地下空间不得分割销售的规定。

在规划设计方案单体平面图上,应明确划分最小登记单元,并标注其相应的建筑面积 ( 含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 ) 。规划资源部门在方案审查及规划许可时应审查其是否符合《实施意见》的要求。

为便于规划方案审查、房产测绘,确保项目建成后符合最小面积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请规划许可前完成房产预测绘工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反复。

房产部门在办理房产预测绘成果备案时,对于不满足《实施意见》中有关最小面积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单位到规划资源部门进行调整。

通知中指出,凡2020年2月1日前,已取得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的建设项目,属已批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原题为《南京加强商办类建设项目管理,明确“公寓不得小于45㎡”指建筑面积》)

    责任编辑:周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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