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5.17世界电信日 保护三电设施,从我做起!

2020-05-18 04: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字号

今天是2020年5月17日

星期五

历史上的今天

在51年前的今天

1969年5月17日(农历1969年4月2日)

第一个世界电信日

1969年5月17日,国际电信联盟第二十四届行政理事会正式通过决议,决定把国际电信联盟的成立日——5月17日定为“世界电信日”,并要求各会员国从1969年起,在每年5月17日开展纪念活动。

与此同时

5月13日-5月19日是国家电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宣传周

那么你知道什么是“三电”设施么?

什么是“三电”设施

“三电”是指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其中电信包括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网通等通信弱电部门;

“三电”设施是指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设施。包括电力部门的变压器、输电线路和用于支撑输电线路的铁塔、电杆;电信等通讯部门的光缆线、电缆线和用于发射信号的基站、空调外机、储电池等内部设施;广播电视部门的电缆线、闭路线、基站、供电器、放大器等设施。

为何要做保护“三电”的宣传员

电力、电信、广电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正常运行关系到国计民生。“三电”设施被盗窃破坏,不仅会严重影响“三电”企业的正常生产,更会严重影响到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深入开展“三电”专项斗争的特殊重要性,主动承担起宣传的社会责任,真正使保护“三电”设施,宣传保护“三电”设施工作进家庭、进社区,坚决抵制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

特别提醒:目前电信行业敷设的光缆已不再是过去使用的通信光缆,其主要材质为高透明度的二氧化硅和氟玻璃,具有光损失小,性能更优的特点,没有经济价值,更没有偷盗的意义。

破坏“三电”设施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5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在迁改过程中,双方应采取措施尽量保证通信不中断。迁改费用、保证通信不中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中断通信造成的损失,由提出迁改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或赔偿,割接期间的中断除外。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断电信业务给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电信企业采取临时措施疏通电信业务的费用以及因中断电信业务而向用户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如何做维护“三电”的忠诚卫士

1、坚决不参加任何破坏“三电”设施的违法行为;

2、坚决不为任何破坏“三电”设施的违法行为隐瞒和窝藏,站在维护国家、社会、群众、自身利益的立场,自觉遵纪守法。

3、一旦发现或知晓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通过拨打“110”向相关部门举报

做“三电”的忠诚卫士 通江移动在行动

我们倡议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正常运行直接关系了国计民生,关系到社会的安全稳定,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更关系到我们自己的切身利益。保护“三电”设施安全人人有责,举报“三电”设施违法犯罪人人参与!请广大员工、市民群众自觉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积极参与到保护“三电”设施的行列中来,主动承担起宣传、守护的社会责任,与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的斗争。

▓来源移小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原标题:《5.17世界电信日 保护三电设施,从我做起!》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