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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中院案例入选!浙江高院发布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5月19日,
浙江高院发布
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
绍兴中院审理的
非法猎捕、收购
“画眉鸟”公益诉讼一案入选!
⬇⬇⬇


法院又作何判决?
带你了解……

01
基本案情
2018年6、7月份,被告何某驾车至新昌县沃洲湖周边,采用设置捕鸟网、播放画眉叫声录音方式,非法猎捕野生画眉8只,并将其中4只驯养在其租住的新昌县羽林街道拔茅村碗窑山3号租房内,将另外4只以22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俞某某驯养。后因俞某某驯养不当,致使4只画眉死亡并被其丢弃。经鉴定,本案中被猎捕后死亡的4只画眉价值人民币共计4000元。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对拟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任何符合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诉讼,新昌县人民检察院遂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某、俞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4000元;2.判令被告何某、俞某某在新昌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02
裁判结果

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依法承担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何某非法猎捕画眉鸟、被告俞某某非法收购画眉鸟并因驯养不当致使画眉鸟死亡,故两被告属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故依法确定两被告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被告何某、俞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4000元,该款项由双方各半负担;并在新昌县级以上媒体就其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进行赔礼道歉。
03
典型意义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追求的重要目标,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本案中,被告何某、俞某某非法猎捕、收购省级重点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并致使野生动物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诉请,责令二被告赔偿损失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抵制乱捕滥猎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原标题:《绍兴中院案例入选!浙江高院发布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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