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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236只海龟,15人被判承担650余万元生态修复补偿金

2020-05-24 02: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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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基础。

一年前,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的15人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全国首例由海事法院受理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并承担鉴定评估费。三案诉讼标的金额达650余万元。

2019年9月11日-12日,宁波海事法院开庭审理上述三案。

经审理,宁波海事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宣判,判决15名被告连带赔偿653.04万元生态修复补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三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被告沈大勇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按上诉人沈大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4月8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其中一起“沈某某、姜某某、刘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8日凌晨,刘某从西码头渔船上收购4只海龟转售给沈某某。姜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浙LS3319小货车将该4只海龟运送至停靠在东港十八罗汉附近的沈某某所有的浙L68359货车上。10月18日晚,沈某某所有的浙L68359货车在普陀区东港街道芦花塔岭下路边被普陀区公安分局查获,当场扣押海龟107只。

2018年10月29日,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查获海龟的种类及保护级别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动物有两种,分别为海龟2只和蠵龟105只,均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

2018年11月6日,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再次委托浙江海洋大学对查获的107只海龟所属种类进行鉴定,并判断价值。鉴定结果为:1. 107只样品中有105只蠵龟,2只绿海龟,均属于我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 105只蠵龟样品中,有103只为亲体,2只为幼体;2只绿海龟均为亲体,所涉海龟总价值为3123600元。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认定沈某某等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海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2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1. 判令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2. 判令被告沈某某对3123600元生态修复补偿金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姜某某、刘某对其中的69600元生态修复补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海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三被告明知海龟受国家保护,为谋取利益,仍进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破坏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且3名被告各自的行为共同促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3名被告在各环节中也都明知自己交易或运输的对象,并有意地去促成,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故3名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主张的生态修复补偿金,应是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所需的费用,在本案中主要根据涉案海龟的价值予以认定。根据农业部出台的关于水生野生动物价值标准计算,本案所涉生态修复补偿金的总金额为3123600元,沈某某应对3123600元生态修复补偿金承担赔偿责任;姜某某、刘某仅涉其中4只蠵龟,应就其中的69600元生态修复补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沈某某、姜某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舟山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二、被告沈某某对3123600元生态修复补偿金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姜某某、刘某对上述3123600元生态修复补偿金中的696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沈某某、姜某某和刘某三人因非法运输、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宁波海事法院审理,分别被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五年八个月和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4万元和2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国首例海事法院提起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探索创新海事审判职能,保障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海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受到国家刑罚制裁。本案是海事法院对涉海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全新尝试,在配合公安、检察院和政府部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发挥了海事法院在保障海洋环境资源工作中的海事审判职能,在社会上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的作用。

二是突破传统,准确把握和运用法律规则。本案在认定三被告的侵权行为时,对侵权客体的认定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具体对象,将侵权客体认定为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且从完整的市场交易链条的角度论证了三被告的收购、运输、出售行为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海洋生态环境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关于生态修复补偿金计算标准的认定。国家关于野生动物价值的认定标准是综合考虑了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经济、研究、生态、社会、遗传资源等各方面的价值,从而规定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价值按该动物物种资源保护费的6倍计算,涵盖了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恢复所需的费用支出。本案直接依据涉案海龟的价值确定生态修复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好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5月22日

国际生物多样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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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国首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236只海龟,15人被判承担650余万元生态修复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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