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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象牙、盔犀鸟鸟头制品?判刑!
如今微信朋友圈中除了有人卖面膜、卖保健品,竟然还有人兜售起了象牙、盔犀鸟组织制品。
近日,金东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法、陈某媛、苏某亮、张某学因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及缓刑、罚金等刑罚。

2017年1月-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法等4人以出售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朋友圈以及老客户介绍等方式,在网络上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并通过快递物流直接送货。
其犯罪行为呈现出销售范围广、销售手段隐蔽、交易物流便捷等特点。销售范围包括了浙江、河南、吉林等多个省份;被告人通过古玩收藏的微信朋友圈以及老客户介绍等方式寻找买家,买卖双方无需见面,仅需微信联系交易,甚至经过多次转手后,由卖家直接发货给最后的买家;所有犯罪物品均通过快递物流交易,无需上门取货。
被告人陈某法等人销售的野生动物制品包括现代象象牙制品以及盔犀鸟鸟头制品。其中亚洲象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盔犀鸟产于东南亚等地,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一级保护物种,亦属于我国的法律规定的“珍贵动物”范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法、陈某媛、苏某亮、张某学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分别经国务院、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收购是指以营利和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营利的目的,而仅仅为了个人收藏、食用或者驯养等目的而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也将构成犯罪行为。除了象牙、盔犀鸟制品外,人们比较熟悉的犀牛角、藏羚羊角、蟒蛇皮等制作的物品都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我们呼吁
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刻不容缓
拒绝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需要每个人的参与!
来源:金东法院

原标题:《销售象牙、盔犀鸟鸟头制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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