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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最高法刑三庭庭长:严守涉黑恶案质量底线,保护合法财产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20-05-27 07:34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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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步入收尾之年,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如何把握司法界限,在确保除恶务尽之外,做到既不人为“拔高”,也不人为“降格”?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李勇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专访时表示,当前,涉黑涉恶案已经进入起诉审判高峰期,全国各级法院将严守涉黑恶案件质量底线,并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如期实现“黑财清底”。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的一项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在被指控涉黑恶案件中,分别有3.61%的涉黑案件、14.88%的涉恶案件依法未予认定。李勇直言,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案件裁判都能经得起法律、历史的检验。

李勇还表示,在涉案财产审查时应准确区分用于正常经营的财产、支持犯罪组织的财产,对于涉案财产坚决应追尽追,对于合法财产予以依法保护。

3.61%涉黑案14.88%涉恶案依法未认定为涉黑恶犯罪

澎湃新闻:2020年是扫黑除恶工作的收尾之年。过去两年多里,这一专项行动是否出现扩大化现象?有学者提醒,扫黑除恶要坚持程序公正,政法机关如何确保扫黑除恶工作不脱轨?

李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决贯彻“打准打实”要求,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稳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定依法办案司法定力,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审查把关,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牢牢守住涉黑恶案件审判质量底线。

同时,全国各级法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审理案件时,严守法定程序,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行“三项规程”,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质证等各项诉讼权利,依法保障辩护律师在辩护、代理工作中的各项执业权利,确保程序正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通过庭审公开,规范法庭审理程序,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增强裁判透明度。

在专项斗争中,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依法审理每一件案件,既做到实体公正,又做到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审判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专项斗争始终沿着法治轨道稳健运行。

截至今年3月底,在一审审结的案件中,有3.61%的案件没有认定为起诉指控的涉黑犯罪,有14.88%的案件没有认定为起诉指控的涉恶犯罪,确保每一起涉黑恶案件的裁判都能经得起法律、历史的检验。

既不人为“拔高”,也不人为“降格”

澎湃新闻:在规范地方扫黑工作法治化上,最高法作了哪些工作?目前还有哪些“骨头案”、“钉子案”需要处理?

李勇: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始终确保全国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开展。

一是严守法治思维,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政策的把握。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多种方式,要求各级法院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具体案件审判过程中,必须严格公正司法,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格”,严格执行“三项规程”,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二是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提高法治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后,相继牵头制定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参与制定“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法律政策界限、细化执法标准,解决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更高的法治化水平上深入推进专项斗争。

三是提高专业素质,进一步提升专业化水平。推动各级法院抽调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投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审判工作,通过组织全国法院扫黑除恶审判业务培训班,编写指导案例、审编典型案件庭审视频,提高扫黑除恶审判工作专业化水平。

对于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重大疑难案件及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谋划部署,加强协调指导,推动受案法院调配精干审判力量集中攻坚,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提高审判质效;坚持案件办理与“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同步进行,打深打透,除恶务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适时公布案情和案件审理进展,保障广大公众的知情权,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

涉黑恶案进入审判高峰,严守质量底线

澎湃新闻:从过去的“严打”“打黑”,到如今的“扫黑除恶”,有什么不同?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地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如何推动?

李勇: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扫黑”与“打黑”相比,虽一字之差,但就其深度、广度、力度则有了新的更高要求,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扫除黑恶势力生成的土壤,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推进行业领域治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净化政治生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的系统性工程。

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全国各地法院积极作为,把工作往前赶、把计划往前提,抢占先机,把握主动,确保专项斗争不停滞、不拖延、不等靠。

一是有效化解疫情不利影响,切实把专项斗争摆在今年法院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既定目标不动摇,进一步加大人、财、物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创新方式方法,因地制宜灵活推进专项斗争,通过“视频连线”“云审判”“网络查控”等线上手段,切实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和应急处置能力,把疫情影响降至最低。

三是分阶段抓好重点工作,以推进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为牵引,以开展“涉黑涉恶在办案件百日攻坚战”为抓手,确保如期实现“案件清结”“黑财清底”阶段性目标。把准专项斗争阶段性特点,加强调查研究,为建成专项斗争“长效常治”机制做好准备。

澎湃新闻:目前扫黑除恶斗争处于什么阶段?如何确保除恶务尽?

李勇:当前,涉黑涉恶案已经进入起诉审判的高峰期,全国各级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紧紧围绕审判执行工作这一主责主业,拿出务实措施,确保除恶务尽。

一是着力提质增速,确保案件清结。继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大力推行繁简分流工作法,努力加快审判节奏、缩短审判周期。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专项斗争“双打赢”要求,切实解决好阻碍审判执行工作的难点堵点。在提高审判效率、加快审理进度的同时,严守涉黑恶案件质量底线。

二是加强协同联动,确保黑财清底。汇聚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的工作合力,积极会同政法各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监管机构,建立健全涉黑恶案件生效判决财产联合查控和联动执行机制,用足用好“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经验和成果,有效运用网络查控、悬赏执行、专项执行行动等方法,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如期实现“黑财清底”。

三是延伸审判职能,确保长效常治。全面梳理提炼专项斗争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举措,及时转化为制度机制成果,为实现扫黑除恶常态化、规范化提供支持和指引。对黑恶势力犯罪高发的重点行业、领域,集中案件样本进行类型化、系统化分析,深入查找具有关联性、相似性的行业监管等问题,并推动有关部门整章建制、整改落实,促进司法建议“质、量、效”同步提升,真正实现“办理一批案件、净化一方环境”的效果。

涉黑恶案财产应追尽追,依法保护合法财产

澎湃新闻:在扫黑过程中,法院如何处理好精准“打财断血”与依法保护涉案民企合法权益的关系?

李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人民法院力求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处理好“打财断血”与依法保护涉案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关系,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支持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在涉案财产审查时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准确区分用于正常经营的财产、支持犯罪组织的财产,对于涉案财产,坚决做到应追尽追、应判尽判、应执尽执,对于合法财产予以依法保护,确保正常合法经营不受牵连。在疫情防控期间,统筹考虑疫情防控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灵活选择执行方式,维护健康营商环境,服务当地就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严格限定非法放贷入罪条件,防止打击面扩大

澎湃新闻:我们注意到,在扫黑除恶背景下,司法文件将高利贷行为也纳入了打击范围,有意见认为此举或导致社会治理过度刑事化。您怎么看?

李勇近些年来,一些对外出借资金的行为背离民间借贷本质的问题愈加严重,已经演化为出借人的经常性谋利手段,并向着资本运作方式规模化发展,客观上已经形成一种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未取得合法资质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非法金融活动。这种非法放贷活动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而且易于滋生黑恶势力,引发各类伴生和次生违法犯罪活动,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的重点领域之一。

《意见》的出台,打击目标是非法高利放贷,并严格限制了入罪条件。厘清了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放贷行为的本质区别,维护了合法的金融管理秩序,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将运用刑法手段打击的目标锁定为非法高利放贷,并结合民事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明确以实际年利率超过36%作为非法放贷行为入罪的必要条件,并根据司法统计和调研所掌握的情况,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规定了非法放贷“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

因此,《意见》对非法放贷行为及其入罪条件的严格界定和限定,能够有效防止打击面的扩大,并为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留出必要空间,并不会导致社会治理过度刑事化。

    责任编辑:钟煜豪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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