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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房内“药师”应具备哪些资质?
近年来,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内药房“药师”提供的卫生技术人员资质五花八门,有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的,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发的,行业协会发的,人社部门颁发的,还有卫生行政部门与人社部门核发的, 人社部门和劳动部门核发的等等。而这些形形色色的证书让人产生疑问:这证书到底能不能用?到底医疗机构内“药师”应该持什么样的证书上岗,才是依法执业?

工作职责是什么?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明确,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因此,药师需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并与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任职资格?
☞《处方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明确为,通过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对于2001年以前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则参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内的规定,各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由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中规定,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沪人社专〔2017〕110号《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明确了执业药师可聘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除此之外,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聘请的“药师”与医疗机构同等要求。




原标题:《医疗机构药房内“药师”应具备哪些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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