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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二选一”与“六保”背道而驰,《电商法》要管起来

王甘/东方网
2020-05-29 22:45
舆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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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财经界铁娘子”之称的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樊芸,在这次全国两会上再次“开炮”。她在上海团分组会议上再次呼吁:加大执法检查,对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的做法进行严惩,保护更多中小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的确,这些年,互联网平台“二选一”现象严重。占有优势地位的互联网平台巨头,接二连三地要求入驻的商家“站队效忠”,不能到其他平台上卖货,必须接受“二选一”。

据樊芸代表的了解,不少颇具规模的央企,都曾遭遇到过电商平台“二选一”,须放弃同其他平台的合作,“对于央企来说尚且如此,更何况是那些实力薄弱的中小微企业,面对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的做法,他们是敢怒不敢言。”

为什么连央企面对互联网巨头的“二选一”低下头?为什么一年前被寄予终结“二选一”厚望的《电子商务法》,到现在都没有开出首张罚单呢?

其实,还是行业支配地位惹的祸,还是是垄断惹的祸,“二选一”带来的垄断利益,远远超过了违法罚款的成本,何况到现在还没有开过罚单,这更给了一些平台僭越法律的“妄念”。

《电子商务法》第35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二选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政府对此也是三令五申,去年8月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司长梁艾福也曾明确表态:互联网领域的“二选一”、“独家交易”是《电子商务法》明确禁止的行为。

针对“二选一”的法律有了,红头文件也下了,职能部门也表态了,还在等什么呢?法律不能是稻草人,能不能动真格,考验着《电子商务法》的公信力。

首先,“二选一”的危害巨大,特别是,我国目前处于特殊的经济环境之下,面临着“六保”“六稳”的艰巨任务,能不能让中小微企业在多个平台做生意,关乎他们的生死,也关乎背后员工的饭碗。继续执行“二选一”,可能是对小微企业的“夺命镰刀”,直接冲撞到“保市场主体”的红线上。执法部门绝不能再听之任之。

其次,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不能搞掩耳盗铃、白马非马。中国互联网的头部平台总共就那么几家,有的已经强势到如樊云代表所说的“连央企都得低声下气”。但是,有人坚决认为他们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如何自圆其说呢?无非把“分母”做大,互联网市场不够了,用线下市场来当“分母”,“稀释”掉了头部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

就像法学家王晓晔所指出的:“以互联网平台的动态性和跨界性为由,将平台一边的服务放大到平台多种服务和多边范围,甚至放大到线下产品和服务”,会“导致后续竞争分析失去合理的基础”。我们看到,一些平台对投资人报告时,就是“占市场一半以上”,被指责“二选一”时,就恨不得把全国、全世界的市场都放在“分母”上,显示自己的“无辜+弱小”。

其实,互联网平台有其相对独立性,一些中小企业被迫接受“二选一”,是被迫在几个电商平台之间作出选择,而不是和线下的超市做“二选一”。这个不能被一些平台搅浑了水。

樊芸代表这次讲得很直白,“保中小企业就是保民生”,“让更多的中小商家在供应链平台上,享受到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天大地大,大不过国法,PPT做得再炫,也不能掩盖常识:一些平台的“二选一”,连央企都要低头,还敢说他们不算“市场支配地位”吗?

企业敢怒不敢言,但法律必须要言,对“二选一”《电商法》不能成“稻草人”。

(原题为《两会话题丨"二选一"与"六保"背道而驰 《电商法》要管起来》)

    责任编辑:王晓峰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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