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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20年5月30日发布2020年第18号公告,决定依期终复审调查结果,自5月3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商务部于2014年5月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开始实施反倾销措施。2019年5月,应国内产业申请,商务部发起了本次期终复审调查。
(原题为《商务部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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