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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责年龄,降低为好?

2020-05-31 09: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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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Esther 法律犀牛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分三个阶段。

一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6周岁实施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发生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八种罪行才构成犯罪,负刑事责任。

三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此类人无论实施何种犯罪行为都不构成犯罪,无须负刑事责任。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1.现行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

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1979年刑法典编纂时确立的,距今已有四十年。14岁的刑责年龄,对于今天的未成年人已经不太具有本该有的适用价值。现今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普遍早熟,十二、十三周岁的少年基本已经完成小学教育,就读初中,其已具备相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同时,由于电视机、互联网、新媒体的影响,未成年人接受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样,未成年人自我意识觉醒,对事物逐渐开始形成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学校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加强了重视,因此未成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也会相应提前。

2.为了更好地贯彻法律的平等原则

对不满十四周岁但已经具备辨认、控制能力的青少年,即使犯罪却仍然可以逍遥法外,这无疑破坏了平等原则。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越来越小,犯罪低龄化趋势愈发凸显。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也在变大,手段残忍,远远超出社会对未成年犯罪的认知程度,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此类犯罪行为人多在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可能不止一次,甚至多次侵害同一被害人,然而年龄成了他们的保护伞,他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对于被害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是这样的惩处对受害人而言是极其不公的,且根本无法达到安抚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作用。

3.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使未成年犯罪低龄化

现在的未成年很多是明知故犯型,即知道自己未满14周岁,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特意选在14岁之前实施犯罪行为,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有恃无恐地继续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同时会使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从而失去法律的示警功能和威慑作用。

二、不降低的原因

1.中国青少年犯罪数量一直呈下降趋势

之所以会造成的未成年刑事案件频发的假象,有很大一部分是媒体大肆渲染的结果,但实质上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并没有如此的频繁。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降低。2016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5743人,比2010年减少32455人,减幅达47.6%。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犯罪人数的比重为2.93%,比2010年下降3.85个百分点。青少年作案人员占全部作案人员的比重为21.3%,比2010年下降14.6个百分点。”(国家统计局2017年10月27日发布的2016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

2.不能用“个体”代替“整体”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需要综合生理学、医学、法学等主客观各方面的条件,其中某一方面条件的发展,并不能证明刑事责任能力的提升。大量的田野调查显示,许多中国农村孩子连吃上较好的午餐,还只是近几年的事情,是否足够普及也存在疑问。法律是需要适用于整个群体的,而很多穷苦农村,偏远山区等贫困地区信息仍然相对闭塞,物质条件也与城市孩子也不可同日而语,留守儿童的问题仍然真真切切的存在于我们的现实之中。

三、倾向观点

对于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小编更倾向于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目前在全球范围来说,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大致有乐观主义和现实主义两大派系。

乐观主义派崇尚理性,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可以靠理性战胜主观上的故意。并且,他们认为人性本善,对于未成年犯罪应以矫正为主,帮助其理性行事。所以他们认为应当设置一个明确的责任年龄,在年龄之下,推定为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大陆法系多是乐观主义,采用确定的责任年龄,包括我国也是,明确14周岁下不负刑事责任。

现实主义派崇尚经验主义,认为人性本恶,需要靠刑罚去惩罚和改造,即使是未成年人也需要收到惩罚而非矫正。所以,现实并不认可设置一个标准化的责任年龄这个方式,而是对于罪犯都要进行惩罚。

乐观主义是对抽象的整个人类进行关爱,但这种关爱也会损害到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实际是以对小部分群体的特殊对待放弃对被害人的保护责任,就像空头支票一样无法兑付,这对于被害人是不公平的。

类似八大重罪,从理论上来说,所有人都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是不满足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需要受到惩罚,即使对他们采取矫正措施,也应当在惩罚的基础上进行矫正。基于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十二、十三周岁的孩子完全具备杀人、强奸是犯罪行为的认知能力,所以刑事责任年龄是可以降低至十二周岁或十三周岁。并且,民法总则已经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岁下调至八岁,证明立法机关已经进行过大量的社会调查,责任年龄的降低是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低龄化犯罪越来越多,对于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虽然不是万全之策,但是却是当务之急。

原标题:《刑责年龄,降低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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