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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特辑 | 三明:为维护儿童权益提供典型范本

2020-06-02 02: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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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发达。在“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以期对侵权人进行警示,为维护儿童权益提供范本。

案例一:肖某故意杀人案

——依法严惩侵犯儿童权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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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肖某与余某系邻居,两家曾因门前卫生问题发生争吵,对余某不满,产生报复之念。2016年5月2日17时许,肖某见余某带小孙子张某某(被害人,殁年2岁)到邻居廖某家门口附近玩,即上前持半边剪刀捅刺余某的后背和前胸多下,余某受伤逃跑。肖某追赶未果后,返回捅刺在一旁玩耍的张某某胸腹部。期间,邻居杨某上前劝阻无效。在张某某倒地不起后,肖某又闯入余某家,捅刺独自在家的余某的大孙子余某某(被害人,殁年8岁)胸背部多下。肖某作案后将半边剪刀扔到路边河堤草丛内,借用他人手机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害人余某、余某某、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余某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余某重伤(二级)。

裁判结果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肖某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94469.22元。宣判后,被告人肖某提出上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肖某死刑。肖某已于2020年1月17日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肖某因邻里矛盾持械行凶,致两名无辜儿童死亡,一人重伤,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为严惩侵犯儿童权益的犯罪,虽然被告人肖某有自首情节,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判处其死刑。

案例二:田某拐卖儿童案

——全省首例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进行全程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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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4月5日、2018年7月5日,被告人田某之妻杨某先后各产下女婴一名。被告人田某产生将女婴贩卖牟利的邪念,经讨价还价后,先后商定以20000元、12700元价格将亲生女儿分别贩卖给田某乙、高某某。2019年8月23日,大田县公安局电话通知田某到派出所协助调查,田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即如实供述了贩卖女婴的犯罪事实。同日,田某乙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9月,高某某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

裁判结果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两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田某乙、高某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各自予以收买一名,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田某、田某乙、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田某乙、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田某不服,提出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田某犯拐卖儿童罪的犯罪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对田某具有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均予以考虑,量刑适当,田某关于应再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请求,于法无据。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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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被告人田某某案发后即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共有4名未成年子女,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尚在强制医疗,4名儿童除父母外无其他直系亲属,实际上处于无人抚养状态,而其他亲友对临时监护4名儿童存在顾虑。三明市两级法院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联合民政等相关部门,提前筛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成年亲友担任监护责任人,并加快推进4名儿童“事实孤儿”的认定及基本生活补贴的申请。案件判决生效后,仅用5天完成了“事实孤儿”的确认工作。

正是源于该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三明市民政局、共青团三明市委员会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司法保护和救助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其系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共青团中央等12部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以来,全省首份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全程司法救助的规范性文件。《措施》从实体援助、弥补监护漏洞、提供程序便利、全程司法关爱等方面助力法院与各部门形成联动机制,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涉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得到适当的监护和救助,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全面、精准、有效的司法保障。

本案是的典型意义不仅在于针对家庭成员之间侵害的刑事案件,量刑时充分考虑了人伦情理,更大意义是三明法院在实践中构建了纵向两级法院联动关怀,横向多个部门协同帮扶困境儿童的司法关爱体系。下一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探索“司法救助+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模式,用司法温情助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与保护工作。

案例三:被告人曹某某猥亵儿童案

——保护未成年人司法是底线,

家庭是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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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培训老师的身份,对在其开办的书画培训机构内上课的两名幼女,以搂腰、抚摸腹部、大腿到大腿深处等方式,先后实施三次猥亵行为,并通过与幼女“击掌”、“拉钩”的方式,让受害幼女不要将此事告诉别人。

2019年8月2日10时许,被害人甲在其母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称甲在培训机构内被曹某某猥亵。同日18时许,民警前往该培训机构将曹某某带走调查而归案。

裁判结果

梅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个人去抚摸他人的大腿到大腿深处,被抚摸者除自愿外,一般人都难以接受。通俗地讲这种行为就是下流的动作,法学语言称猥亵。本案被告人曹某某作为长辈在教儿童画画中,利用儿童的无知,多次去抚摸儿童的大腿到大腿深处,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曹某某猥亵儿童,依法从重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曹某某没有上诉,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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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近几年,猥亵、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常见报端,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多方群体共同配合才能实现。这类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年幼且遭受侵害的地点通常比较隐蔽,往往只有施害者与受害者双方,客观证据少、直接证据弱,言词证据采集、固定、审查都有较大困难。指控难、取证难,都是侦破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拦路虎,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况。被告人曹某某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阶段均不认罪,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中,两名幼儿在其母亲陪同下分别所作的陈述,都一致地指向曹某某在书画室教学生画画过程中,把两名幼儿分别单独叫到琴房,抚摸两名幼儿大腿到深处,且曹某某也供述在培训机构中对该两位学生其比较喜欢,这也从侧面印证曹某某对两名幼儿的不寻常,即便无曹某某本人供述,认定其构成猥亵儿童罪证据充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两名幼儿家属的不同态度,一名家属发现孩子神态异常后主动询问并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另外一名家属早期从其认为的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不愿声张。这也让我们意识到,保护孩子首先要建立起各群体更充分的法治意识,仅仅寄希望于通过法院审判惩处是不够的。一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科学的性教育十分重要,另一方面,家长也应该正确认识惩处性犯罪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帮助孩子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孩子,也是为了其他的孩子能够在一个更健康的环境下成长。

案例四:肖某诉丁某变更抚养

关系纠纷案——依法保障未成

年人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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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肖某与被告丁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分别取名丁某甲、丁某乙。2018年4月17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自愿协议离婚,约定:长子丁某甲归男方丁某抚养,次子丁某乙归女方肖某抚养,抚养费由双方自行承担。尔后,因工作不便和孩子就学等问题,孩子们均随爷爷奶奶生活。因丁某多次要求与肖某复合并继续共同生活,肖某予以拒绝后,丁某多次与肖某发生争执,肖某多次报警求助。为了逼迫肖某复婚,丁某又采取非常手段,将丁某甲、丁某乙的书包藏匿,将孩子的书本撕毁,并把孩子关在家里多日不让上学,并发送微信给肖某,要求肖某回家与其协商复婚,否则一直不让孩子就学。2019年7月,肖某回家欲带丁某乙至泉州市共同生活,丁某甲得知后坚决要求肖某一起带其至泉州市学习和生活。故肖某具状起诉,要求变更丁某甲的抚养权。

裁判结果

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之后,丁某并未积极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将孩子的日常起居生活长期交由父母照顾,平时甚少关心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为了逼迫肖某复婚,不惜以牺牲孩子的学业为代价,两次中断孩子的正常就学,严重影响了孩子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丁某甲今后稳定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角度出发,认定丁某甲变更为肖某直接抚养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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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不仅要给予生活上的保障,更应当保障子女学习教育的权利,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怠于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丁某怠于履行抚养义务,为了复婚,甚至不惜牺牲孩子的学业,严重侵犯了孩子受教育权,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判决支持肖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

父母感情不和甚至离异,对未成年人而言,是无法抵抗和改变的家庭重大变故,甚至改变其人生轨迹。很多离异家庭的直接抚养人并未积极履行抚养义务,甚至随意打骂孩子,将孩子作为私有物品,作为和对方谈判的筹码,让孩子苦不堪言。在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上,我们必须尊崇“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根本宗旨,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尽可能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心灵造成更大创伤。作为成年人,应该更为理智和妥当的方式正确处理好夫妻感情问题,哪怕是离婚后也应该一别两宽,各自安好。特别是为人父母,更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对子女的影响,要积极为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以牺牲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为代价,利用亲情绑架对方,不仅增加男女双方的矛盾和怨恨,还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甚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三明市社会福利院与谢某、

张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全市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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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三明市社会福利院

被申请人:谢某、张某

2012年底,谢某与张某一同在宁化县一凉亭内生活。2013年10月17日,张某生下一名男婴马某。2013年11月23日,由于没有抚养马某的经济能力,谢某将马某以26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2013年11月29日,宁化县公安局将谢某抓获,并将马某解救出来。2013年12月4日,宁化县公安局将马某送入宁化县民政局。当日,宁化县民政局将马某移送三明市儿童福利院。2014年1月4日,谢某写下承诺书放弃对马某的抚养权。2014年2月26日,宁化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前往谢某位于浙江省苍南县的家中并找到谢某的母亲陈某。陈某表示自己年迈,已无抚养能力,放弃对马某的抚养权。张某系二级精神残疾人。2014年4月14日,张某的直系亲属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出具承诺书表示,因为没有经济抚养能力,经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商量,一致决定放弃对马某的抚养权。2014年7月1日,谢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元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三明市扬帆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对该案进行社会调查。

裁判结果

三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作为马某的父亲,对马某具有抚养义务,但却将马某贩卖给他人,并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不宜再担任马某的监护人。马某的母亲张某是精神病人,没有能力履行自身的监护人职责,且经询问张某的母亲、兄弟姐妹均表示放弃对马某的监护权。三明市社会福利院,经三明市民政局批准,临时代养马某多年,由三明市社会福利院继续抚养照顾马某,对被监护人最为有利。故依法撤销谢某、张某对马某的监护人的资格,并依法指定三明市社会福利院为马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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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并成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案件,在三明市尚属首例。本案中马某的父亲将马某贩卖给他人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侵害了马某的合法权益;马某的母亲患有精神病,没有监护能力;马某的其他近亲属或者拒绝抚养,或者没有抚养能力;三明市社会福利院抚养照顾马某多年。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法院依法撤销马某父母的监护资格,将其监护权指定给三明市社会福利院,符合《民法总则》及《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群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三明市福利院从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担负起马某的监护责任,值得肯定。虽然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在父母不具有监护能力,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实施了出卖、虐待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形下,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及时主动提出申请,撤销不负责任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由法院将监护权指定给其他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司法社工进行社会调查并结合专业分析,出具有关于马某现在生活状态、未来生活建议等情况的报告,给法院裁判提供参考,也是本案的一个亮点。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通过专业人士介入,可以促进法院做出的决定符合儿童最大利益。该案的宣判为今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具有示范意义。

来源:三明中院

原标题:《六一特辑 | 三明:为维护儿童权益提供典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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