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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事,身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
——杨某某父子二人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首先必须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地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拳打脚踢、棒打石砸等,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实施。其次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正当防卫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伤害,即轻伤以上。第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1、杨某2系父子关系。2019年6月8日,被告人杨某1因琐事欲前往谢某家与其理论,其父被告人杨某2同往。后在受害人谢某家中,二被告人与谢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1手持小板凳猛击谢某头部,后撕扯住谢某衣服将其往外拉时,被告人杨某2又上前将谢某左耳咬伤,致使左耳耳垂缺失。后经张掖市甘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伤势为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二被告人故意伤害受害人谢某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本院结合二被告人案发后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的情节,综合考量本案案发的起因、当事人过错情况、赔偿情况,对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作者系甘州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建军)
原标题:《【百姓事,身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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