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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私自炼铅 非法狩猎……两起典型案例 南谯法院用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6月5日
世界环境日
——关爱自然 刻不容缓——
今天是第49个世界环境日
拥有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是我们每个人的期盼
近年来,南谯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亮剑”,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2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邀您一起学法懂法用法
提高环保意识
共同保护我们的美丽河山


污染环境遭获刑
使用废旧电瓶提炼金属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法理不容!

2017年年初,梁某、孙某利、张某礼、施某成、李某光和李某忠六人商议并出资在滁州某乡镇使用废旧电瓶提炼金属铅,并聘用孙某波管理生产和日常事务。2017年2月28日,孙某波等人与袁某山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其在滁州某地的厂房,几人商定,由张某礼、李某光和孙某波三人现场负责日常生产管理,孙某波、张某礼联系购入废旧电瓶,并招募卢某九、曲某中等人拆解废旧电瓶,将废铅板、废铅膏投入锅炉融化后流入模具成型后,张某礼再联系出售成品铅锭和废电瓶塑料外壳。期间,为了便于股东交流,孙某波建立了股东微信“工厂群”,并将每天生产情况和收支明细发至微信“工厂群”供股东审阅。2017年5月22日,滁州市南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巡查中发现孙某波等人非法炼铅后,书面责令该厂停产整改。为了逃避检查,2017年7月下旬,梁某等人找到袁某山,帮助协调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时以牟利为由拉拢袁某山投资入股20万元,随后孙某波等人继续招募工人生产。2017年8月18日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废旧电瓶9.76吨,废旧电瓶外壳3.1吨,废铅膏及废铅板27.8吨,炼铅残渣及地面附着铅粉等28.6吨,成品铅锭25.28吨。
经认定,废旧电瓶属于危险废物,拆卸废旧电瓶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也属于危险废物,使用废旧电瓶提炼金属铅的加工厂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渣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的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南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孙某利等8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分别判处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废旧电瓶,废旧电瓶外壳等查获物品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梁某、孙某利、张某礼、施某成等7人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154100元。
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液体内不仅含有腐蚀性硫酸,而且还含有汞、铅等多种重金属,随意排放会对水体、土壤造成危害。这些重金属通过土壤以食物链的形式进入人体后,极不容易排除,对人体健康尤其是儿童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法官提醒大家:发现非法回收废旧铅酸蓄电池的人员和不合法炼铅厂,看到有大量有毒有害有刺激性味道的液体、气体非法排放等行为,要第一时间向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保护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守护好祖国的绿水青山,人人有责。

守护“生机盎然”
一时“贪念”使用气枪、弹弓等工具,非法狩猎国家保护的野生鸟类,带来的不仅是安全健康隐患,还将伴随着牢狱之灾。

2019年12月某日晚,唐某才与曹某携带气枪、弹弓、电灯、扩音器等工具,驾车至滁州某乡村附近的一处苗圃田内,播放噪音用于干扰鸟类,使用气枪和弹弓猎捕鸟类。当晚8时许,唐某才、曹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扣鸟类12只、气枪1支、弹珠46颗、电灯2个、扩音器1个、汽车1辆。经依法鉴定,12只鸟类均为山斑鸠,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唐某才、曹某使用的枪型物品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击发性能正常的制式气枪,属于枪支。
裁判结果
南谯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才、曹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某才、曹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罚金六千元,扣押的气枪、弹珠等工具予以没收。
在此,法院提醒大家,地球是无数动植物物种的家园,人与自然共处在地球生物圈的同一体中。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健康,请拒绝狩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保护自然资源,敬畏自然,尊重生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健康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的基础,
如果为了一己私利而破坏环境,
造成的危害将无法挽回,
那些违法者们等待的,
必定是法律的严惩。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END
更/多/精/彩

原标题:《世界环境日|私自炼铅 非法狩猎……两起典型案例 南谯法院用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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