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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2020-06-10 11: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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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李广智 上海精神卫生飘扬的绿丝带

导报专栏

主办:上海市医学会精神医学分会

上海市心理卫生服务行业协会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社会医学专委会

承办: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

无端怀疑妻子魏某有外遇,随后两人发生了口角,没想到是的,他用擀面杖活生生的将妻子打死了。

//

案例回眸

一、

案例回眸

2019年11月27日,上海电视新闻的“案件聚焦”报道:今年1月20日,家住上海浦东合庆镇的彭某,在他翻妻子的包找银行卡时,发现了包里有一个蒸汽眼罩,于是他便怀疑妻子魏某有外遇。

随后双方发生口角,正在睡觉的儿子小彭被吵醒后,也责备彭某并和彭某互殴,双方从屋内一直打到院子里,期间魏某也加入了打斗。

屋外的一个监控记录了一家三口打斗的全过程,打斗中,彭某力气大,最终将母子二人摔倒在地压在身下,直到邻居听到声音前来劝架,彭某依然不肯罢手。

彭某一直击打被害人的头部,直到擀面杖断掉。然而悲剧并没有到此结束,当时被害人魏某和儿子小彭乘擀面杖断掉之机逃跑,但是失控的彭某又跑到领居家去追打魏某,最后在邻居家将魏某活活打死。

经鉴定,被害人魏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而案发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彭某进行鉴定,鉴定彭某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彭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浦东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认为,彭某虽然鉴定下来,是限定的刑事责任,但不是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他属于不计后果,放任这个行为后果的发生,应当认定是故意犯罪里面的间接故意。

冲动的结果就是,为自己犯的错买单!

鉴定诊断

二、

鉴定诊断

据送检材料和调查,被鉴定人彭某具有以下案情特点:

1.被鉴定人既往身体健康,无精神疾病史。案发前,其和妻子关系可以,偶尔有吵架。案发前三四天出现猜疑,说有人跟踪他,要害他,说妻子、儿子合谋要害他。专门找儿子说有人跟踪他,要害他,还说妻子有外遇,拉着儿子去派出所报案。无故带着钱和银行卡离家出走,找一个很少来往的亲戚,说上毫无根据的话,猜疑有人跟踪他。出现明显的精神行为异常。2019年1月20日,他在妻子包里发现一个眼罩,认为是用于美容的,是别的男子送给,从而推断妻子有外遇。妻子说是大儿子买的,他觉得是骗他,要打电话问明白,被妻子阻止时,将妻子和小儿子的手机拿走时激怒了小儿子,被撵出屋外,与妻子和小儿子扭打起来,他抄起一擀面杖,猛打妻子和小儿子头部,将擀面杖都打断。当妻子逃出家后,他满院子找妻子,找到后,用一木板猛打她头部,打得她满头都是血,以致死亡。

综合上述表现,反映了被鉴定人案发前已表现精神异常,以猜疑为主,明显的行为怪异。到案后,在看守所连续三天失眠,三顿饭没吃,有时说些莫名其妙的话。去精神科门诊检查发现:意识清,注意力集中,未引出明显的幻觉妄想。能清楚解释打妻子的前因后果。情感反应基本适切。有关心理量表测试示:可能有抑郁症状。智能可。自知力部分。本次检查发现,其在案发前患有关系妄想、被跟踪感、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妄想特点是发生时间短暂(三、四天),妄想对象不明确,妄想结构不系统,逻辑推理不合理,并支配行动。证明被鉴定人案发前已患有精神疾病。但涉案时,妄想幻觉暴露不明显,以情感发作为主,行为极端。

2.妄想是一种常见的精神症状,多见于精神分裂症、分裂性障碍及妄想性障碍等疾病。本案虽有妄想,但病程很短(几天),因此精神分裂症和分裂性障碍的诊断标准缺乏依据。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一组急性起病,常2周内或更短时间内转变为明显异常的精神病状态;典型症状具有多形性、不稳定性、变化性的表现,妄想和知觉障碍明显,可急性和快速妄想发作,妄想结构松散不固定,其心境随着妄想内容而发生相应变化,继发相应的行为变化。常常缺乏精神病史、起病急、缓解迅速、案发后很快恢复正常。病程一般2~3个月愈合。本被鉴定人的临床表现较符合该病的临床特征。

3.据被鉴定人交代,本案起因是一个眼罩,他怀疑妻子欺骗他,要打电话弄明白却被阻止,吵醒和激怒了小儿子,后者上前突然殴打被鉴定人,以致造成后来的失控状态局面。可以认为,这些现实因素直接激怒了被鉴定人的情绪,加上被鉴定人其早已对小儿子和妻子有猜疑,甚至妄想,触发了他的情绪激动一下子达到顶峰,行为冲动失去理智,“此时脑子一片空白”,拿起擀面杖疯狂地殴打妻子和小儿子,“发泄自己”。这可被认为是一种失控激情发作状态,一种极度的冲动和心理发泄,在短时间内爆发出十分强烈的冲动情绪状态,突然、短暂,又难以控制。但是,案发时后虽未被查出妄想,更也未暴露妄想对冲动行为的直接影响,说明涉案时其病情处于相对缓解状态,同时但不能完全排除妄想或思维障碍对当时的情绪、行为的产生间接的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第10版(ICD-10),被鉴定人彭某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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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

三、

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彭某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妄想明显,行为异常,自我辨认能力下降。涉案时被一定的现实性因素诱发,但精神异常可对其涉案时的情感和行为活动产生间接一定的影响,以致削弱其思维、情感、意志行为活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但未达到完全丧失程度,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的量表评分结果在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因此,对本案应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受审能力

四、

受审能力

被鉴定人虽然有精神异常,但目前病情大致缓解,能认识其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可能带来的后果,能认识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能为自己完成合理的辩护。根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的量表评分结果在有受审能力范围,因此,目前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五、

鉴定意见

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彭某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2.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彭某对本案应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3.受审能力:被鉴定人对本案应被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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