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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新闻|两男子伪造证件以借款名义骗取钱财被判刑

2020-06-11 02:5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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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被告人杜某受被告人陈某的邀约来到利川。数日后,陈某产生了骗取罗某钱款的想法,遂将杜某的身份证拿走,利用杜某身份证头像伪造了名为“牟小东”的身份证和房产证。期间,陈某对罗某称有朋友想找其借款人民币15万元,罗某称需要房产证做抵押,并商议借款本金由陈某承担3万元。

2014年5月16日,陈某与罗某约定在某餐馆见面并办理借款事项。后陈某将伪造的身份证和房产证交给杜某,并带杜某前往该餐馆,到餐馆后陈某先与罗某见面并将3万元交付给罗某,后介绍杜某与罗某认识,杜某将伪造的身份证和房产证给罗某核实后,杜某以“牟小东”的名义与罗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以伪造的房产证做抵押,约定月息3万,从借款本金中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后,罗某将余下12万元现金交给杜某。陈某与杜某离开现场并于当晚驾车逃离利川,两人将骗取的钱财分赃并挥霍。

另查明,审理中,陈某家属代其退还赃款人民币0.5万元。

审理认为

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杜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部门退赃,积极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供稿:办公室

原标题:《法院新闻|两男子伪造证件以借款名义骗取钱财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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