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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南京警方通报延误险骗保案”:应严格甄别犯罪数额

澎湃新闻记者 廖艳 吕新文
2020-06-12 16:5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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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南京鼓楼警方披露的“李某航空延误险骗保案”最新信息,6月12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所陆凤阳律师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具体要看李某伪造航班延误事实对应的理赔的金额是多少。如果办案部门追究李某是否涉嫌诈骗罪,其刑事立案标准是3000元。犯罪数额少于3000元,只能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李某被追究的是保险诈骗罪,其刑事立案标准是1万元。前述被认定的犯罪数额若达到50万元,李某可能面临10年以上的刑期。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也向澎湃新闻表示,司法机关需要严格甄别涉案人李某获利300万元中的犯罪数额,哪些是虚构延误事实获得的,哪些不是,而不能笼统地将李某的所有理赔金一概计算为“犯罪数额”。

6月12日,南京鼓楼警方公开通报备受舆论关注的“李某航空延误险骗保案”,并首次披露多个重要信息:涉事女子李某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骗取巨额保险金。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该案件。

此前,江苏媒体扬子晚报10日报道称,据南京鼓楼警方介绍,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同时诈骗金额已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该事件引发人们关注和争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前述报道称,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接到某保险公司负责人陈先生的报警后介入。两天后,4月29日,民警赶赴山东将李某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李某之前曾从事过航空服务类工作,对于飞机延误信息及保险理赔的流程都有所了解,失业之后的她,便打起了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主意。而航班延误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李某从亲朋好友处骗来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购买一份保险的保费大概是40元左右,保险公司因飞机延误而赔付的金额在400到2000元不等。如果延误时间长,赔付的费用甚至可以到7000-8000多元。2015年至今,李某共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向澎湃新闻表示,南京警方6月12日发布的通报重点强调李某有“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的行为。这与此前报道中警方披露的李某仅仅只是未实际乘坐航班、以他人身份信息购买保险等内容形成了鲜明对比。

刘长认为,如果李某仅仅只是未实际乘坐航班,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如果航班的确延误,李某当然有权获得理赔,不存在骗保的问题。但是如果按照警方新近发布的信息,“航班延误”这一事实也系虚构,则李某将可能属于投保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情形,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保险诈骗罪。

刘长同时认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针对嫌疑人李某获得的近30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司法机关需要严格甄别:300万元当中,哪些是通过“伪造航班延误证明”、“虚构航班延误事实”来获取的,哪些是航班延误事客观存在、保险理赔条件成立情况下获取的?

刘长表示,犯罪数额不仅直接影响对李某的量刑,而且,如果李某伪造延误证明、虚构航班延误事实所获取的保险金未达到1万元的刑事立案标准,则不能对李某进行刑事追诉,只能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崔烜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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