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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 | 新中国成立以来部分遇难人数近百人的水上交通事故

2020年“安全生产月”已经开始,主题为“消除事故隐患 筑牢安全防线”。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本公众号结合主题整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部分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希望从业人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4月份对安全生产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针对水上交通的特点和问题,层层压实责任,强化风险排查,狠抓落实整改,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01
1957年4月26日“蕲州”号客轮火灾事故
事故概况
1957年4月26日在黄冈县西河镇附近的江面上,“蕲州”号客轮发生火灾,轮船上船员和旅客291人中117人遇难。
事故原因
值班机长违章操作,引起火灾,扑救不力,造成船毁人亡事故。
事故处理
湖北省人民委员会并对有关失职人员作了处分的决定。决定给予省内河航运管理局局长陈英以撤职处分;给予船长汤显刚、大副陈玉福以撤职处分,并建议检察院对汤显刚提起公诉,依法惩办。这一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圻州轮”值班轮机长余士远和值班加油陈如意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此外,湖北省人民委员会还对长江航运管理局“长江302号”拖轮全体人员的积极抢救和“圻州轮”水手周久材的沉着应付事故,以及两位军人旅客舍己救人,英勇牺牲的事迹,决定通报表扬,并对死难者予以追悼和抚恤。”
02
1967年5月6日“东方红111轮”与“轮渡108轮”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概况
1967年5月6日午后2点37分,长江航运公司重庆分公司“东方红111轮”与“轮渡108轮”,在重庆港呼归石附近相遇,“东方红111轮”撞在“轮渡108轮”右舷尾部,“轮渡108轮”当即向左倾斜翻沉,旅客和船员227人落水,其中131人丧生,直接经济损失76万元。
事故原因
据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驾驶过程中双方避让不当。
事故处理
因造成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两艘轮船的驾驶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与5年。
03
1975年广东珠江“8.4”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概况
1975年8月4日凌晨,在珠江容桂水道蛇头湾一带,两艘同属珠江内河运输公司的红星号客轮相向而行,从肇庆开往广州的“红星245”号轮钢质客轮猛地撞向“红星240”号客轮(水泥钢筋网船壳),短短6分钟内,两艘客轮上的800多名乘客随船沉入江中,虽经紧急抢救,仍有437人遇难。

事故直接原因是“红星245”号轮驾驶员存在重大的操作失误,且当时由于所有客轮的两侧舷窗都被钢条钉牢封死,乘客无法打开舷窗逃生。
事发当时,“红星245”号轮为了避让无灯农艇而打满舵改变方向,船首插入“红星240”号轮的船身,在互相推顶靠岸过程中,“红星245”号轮突然采取倒车操作,撕开了“红星240”号轮的创口,江水涌进,而“红星240”号轮的钢丝水泥网又紧紧拖住了“红星245”号轮船首,两轮一起被拉到深水区。致使死亡人数达到惊人的437人。

广东省司法机关对“8·4”海难的肇事者“红星245”号轮驾驶员判处交通肇事过失罪的最高刑期七年有期徒刑。珠江内河运输公司、船队相关责任人受到了相应处分。广东航运交通部门要求所有水泥船壳客轮退役,将所有封死舷窗的钢管拆除,进行全行业安全检查并整顿。
04
1979年“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
事故概况
1979年11月25日,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2号”钻井船在渤海湾迁移井位拖航作业途中翻沉,死亡72人,直接经济损失达3700多万元。这是天津市、石油系统建国以来最重大的死亡事故,也是世界海洋石油勘探历史上少见的。

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拖航时没有打捞落在沉垫舱上的潜水泵,以致沉垫与平台之间有1米的间隙,两部分无法贴紧,丧失了排除沉垫压载舱里的压载水的条件。这就使得“渤海2号”载荷重,吃水深,干舷低,稳性差,破坏了“渤海2号”拖航作业完整稳性的要求,严重削弱了该船抗御风浪的生存能力,违反了该船制造厂制订的《自升式钻井船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也违反了该局制订的《渤海2号钻井船使用暂行规定》中关于拖航应排除压载水的规定,不符合拖航状态的规则和要求。
事故处理
国务院会议在听取石油部和其他有关各方的报告以后决定:
一、接受宋振明同志的请求,解除他石油部部长的职务,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国务院主管石油工业的副总理康世恩同志,对这一事故没有认真对待和及时处理,在国务院领导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记大过的处分;
三、国务院对“渤海2号”死难的同志表示沉痛的哀悼,对他们的家属致以深切的慰问。
四、事故推动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出台。
05
1987年江苏南通“5.8”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概况
1987年5月8日11时零1分,南通市轮船运输公司开往十一圩的“江苏0130”号小型客渡轮与武汉“长江22033”号拖轮(顶推)船队相撞,船上121人全部落水,仅7名旅客被救,旅客102人死亡,8人失踪;船员3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经调查,这是一起由于双方严重违章操作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事发水域既是南通港、天生港水道的交汇地段,又是通扬运河的出口处,船舶密集,进出频繁,情况复杂。值班人员思想麻痹,疏忽瞭望,未能尽早避让,且快车行驶,严重违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撞船事故发生后,江苏0130号客轮快速翻沉,船舱扣在水下,船上的乘客没有自救的机会。

“长江22033”号拖轮船长田守广获刑5年、代水手长王建国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13人,分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06
1990年安徽安庆“1.24”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概况
1990年1月24日6时44分,安徽省池州行署东至县所属大渡口区杨桥乡杨套村集体经营的“东至挂114”客渡船,与南京长江油运公司所属“大庆407”油轮,在安庆港区长江航道上相撞,造成80人死亡,32人失踪。

经调查,事故客观上与突遇浓雾有极其重要的直接关系,主观上两船都负有重要责任。主要原因有客渡船超载,无证驾驶,空档漂航;油船未连续观察,未使用安全航速等。

安徽省和交通部按各自干部管理权限处理相关人员。
07
1999年山东烟台“11.24”船舶沉没事故
事故概况
1999年11月24日,山东航运集团下属烟大汽车轮渡公司所属客滚船“大舜”轮,从烟台驶往大连途中在烟台附近海域倾覆,282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万元。

调查认定,“11.24”特大海难事故是一起在恶劣的气象和海况条件下,船长决策和指挥失误,船舶操纵和操作。“大舜”轮在开航前收到当天烟台气象台发布的寒潮警报,但船长在对这一季节性恶劣气候的形成和影响缺乏足够认识和准备的情况下,就指挥船舶开航出港,在离港后不到2小时遇大风大浪即认为难以抵御,又匆忙指挥船舶返航避风,导致掉头返航过程中,船舶大角度横摇,舱内车辆及其货物倾斜、移位、碰撞,使汽车油箱内燃油外泄,汽车相互撞击磨擦产生火花而引起火灾,进而导致通往舵机间的控制电缆烧坏,舵机失灵。船长对船舶倾覆可能性及其严重后果估计不足,未及时宣布弃船,也未组织旅客重新回到甲板,致使船舶倾覆时多数旅客被扣在舱内。

经调查,烟大公司等有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烟大公司“大舜”轮船长曲恒明,对“11.24”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高峰有期徒刑6年,判处于传龙有期徒刑5年,判处山东省烟大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海监室监督员范世会有期徒刑5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山东省烟台海上监督局监督科副科长都基军有期徒刑5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山东省、交通部等13名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受到纪律处分。
08
2000年四川合江“6·22”船舶沉没事故
事故概况
2000年6月22日,合江县榕山建筑公司所属“榕建号”客船倾覆于长江,130人死亡。

经专家调查鉴定,这一事故是一起人为原因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由于洪水期间核定乘客定额为70人的榕山镇乡镇企业榕山建筑公司所属的“榕建号”严重超载,冒雾航行,驾驶员临危操作不当所致。
事故处理
法院认定,船主梁应金、驾驶员周守金、承包人梁如兵和轮机员石萍4名被告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梁应金、周守金、梁如兵有期徒刑7年, 石萍有期徒刑5年。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刘晓锋、四川省航务局局长刘龙铸、泸州市市长先开金等26名有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015年湖北监利“6·1” 客轮翻沉事件
事故概况
2015年6月1日21时32分,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所属“东方之星”号客轮由南京开往重庆,当航行至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长江大马洲水道时翻沉,造成442人死亡。

国务院调查组认定,“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是一起由突发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伴有下击暴流--带来的强风暴雨袭击导致的特别重大灾难性事件。

对船长张顺文给予吊销船长适任证书、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还对负有责任的43名有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包括企业7人,行业管理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36人,其中,副省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8人,县处级干部14人。责成重庆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庆东方轮船公司进行停业整顿,并向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和企业提出了七个方面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原标题:《安全生产月 | 新中国成立以来部分遇难人数近百人的水上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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