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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中招,损失上亿!暴富的野路子果然都写在《刑法》里

2020-06-18 09: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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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成小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想挣钱,是好事

想赚大钱,是有追求

但如果有人告诉你

只要存钱就可以坐等暴富

只要理财就可以拥有高额回报

你会相信吗?你会动心吗?

来看看本期的2个案例

当初兴冲冲参与的人都后悔了

......

1.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金某某成立四川省陛九贸易有限公司,后金某某以陛九贸易公司为平台,编造投资购买大额人寿保险再以保单抵押贷款以此循环经营的模式可获取巨额收益的信息,并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短期借款月息1.7%-10%,一年期100万元大额借款到期利息200余万元),通过公司员工的“口口相传”、业务员专业宣传、聘请保险公司员工授课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传播集资信息。

被害人任某等近二百人听信后,与陛九贸易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或《合作协议书》,将集资款存入金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案发时,金某某非法集资共计1.8亿余元。

金某某通过公司员工、业务员等“口口相传”,宣传与陛九贸易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或《合作协议书》,陛九贸易公司为其购买中新大东方公司价值500万元的大额保单,金某某再用保单现金价值在中新大东方公司按80%的比例贷款,用贷出的款加上佣金继续购买保险,买完再继续贷款,此种模式可获取高额利润。且投资人可获得月息1.7%至10%不等的投资利息,介绍人可获得投资金额5%至20%的佣金。但金某某集资后仅将1.8亿余元集资款中4 000万元用于购买其宣传的大额保险,比例为21%,用于购买保险的资金与其集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金某某投资大额保险所获收益远远不足以给付融资成本,集资款被大量挥霍耗用,具有集资诈骗罪要求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犯罪特征,构成集资诈骗罪。

2.法院判决

2017年3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成立集资诈骗罪,遂判决:被告人金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庞某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注册成立了成都蓉融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安排张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招聘邓某某等为业务员,以成都蓉融公司为平台,在华阳街道散发宣传单和在公交车上张贴广告等形式公开宣传,宣称集资款投资华业公司彭州项目及公司推荐的其他项目,以月息1.5%至2%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2014年11月,成都蓉融公司资金链断裂,被告人庞某某、张某某投案。案发时,成都蓉融公司累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1100余人非法集资2亿余元,造成损失1.2亿余元。

庞某某为获取公众存款用于华业公司彭州项目等公司生产经营,以成都蓉融公司为平台,在华阳街道散发宣传单和在公交车上张贴广告等公开宣传,并以月息1.5%至2%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所吸收的资金用于真实的生产经营项目。其具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特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法院判决

2018年11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庞某某为获取公司经营资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判决:被告人庞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官说「法」

投资理财、高额回报、快速致富......近年来,不法分子以高息回报等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在实践当中,非法集资往往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公开性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宣讲会、传单、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是指行为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这两个案例当中,庞某某与金某某以投资理财为名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上亿元,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刑法》176条与192条,庞某某与金某某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50万元以下罚金,集资诈骗罪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可以看出来,这两个罪名的刑事处罚力度差别很大。

实践中如何区分这两个罪名呢?这两个罪名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案例中,金某某将诈骗所获集资款少量用于投资,大量用于个人挥霍,具有非法占有的,其行为更为恶劣,危害后果更大,因此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法 条 链 接 :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老百姓辛辛苦苦挣钱不容易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因为天上不会掉馅饼

一夜暴富的事情只会存在于梦里

如果你身边有踏入陷阱的家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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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刑法》来劝劝Ta吧!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文稿:刑事审判庭

发布:研究室(新闻中心)

<第7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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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千人中招,损失上亿!暴富的野路子果然都写在《刑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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