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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涉恶腐败团伙,12人获刑!

2020-06-19 03:1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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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江法院采取“云”宣判方式,法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律师以及6名被告人在审判庭现场,被告人吴某等6人分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温江区看守所,三地连线,“云”宣判一起涉恶案件。该案12名被告人均获刑,吴某、陈某建等10人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判决作出后,12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情回顾

2016年,陈某建在担任温江区永宁镇某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受镇政府委托,协助推进温江区永宁镇物流大道某标段项目。

同年6月,陈某建受社会闲散人员吴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吴某承揽该项目的平场和挖方等工程,收受吴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2016年至2018年期间,吴某为促成所承包的工程顺利进行,纠集塔某平、罗某松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指使李某盗挖连砂石,销赃获利达人民币174800元;伙同李某、吴某勇强行将部分未拆迁赔付田地摧毁,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16500元。其行为严重扰乱当地村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坚决“亮剑”

温江法院认为,吴某、陈某建等12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温江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吴某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四千元;陈某建犯受贿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塔某平等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其中一名被告人因未成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并连带赔偿刑附民原告人财产损失。

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什么是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团伙。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妇女卖淫、强迫妇女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结语

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的一年,也是巩固三年斗争成果“攻坚战”的一年。据悉,截至2020年4月底,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3120个,涉恶犯罪集团9888个,刑拘犯罪嫌疑人388442人,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67190人,促进了社会生态和政治生态、经济生态的改善。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温江法院充分依托网上办案,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声势不退、力度不减,此次吴某、陈某建等12人涉恶案的宣判,彰显了温江法院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和勇气,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

下一步,温江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结合审判职能,扎实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确保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

撰稿人:周祇伽

原标题:《严惩涉恶腐败团伙,12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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