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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标准中关于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的区别

2020-06-19 16: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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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定义,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脚踏踦行能力;二、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符合以上技术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驾驶电动自行车参与交通活动按非机动车进行通行管理。

摩托车技术标准

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和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机动车术语和定义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摩托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且:——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

因此驾驶轻便摩托车参与交通活动的按机动车进行通行管理。

原标题:《国家安全标准中关于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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