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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安全,怎能投机取巧



大洋,自2007年起便在小镇上经营着他的一家小饭店,小炒、卤制品是他家饭店的主营菜品。卤猪头肉(称作“烧腊”)一道再普通不过的家常菜,是当地人最喜爱的食品之一,一年四季,销售量均很稳定,所以是大洋店里每天必备的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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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的一天,大洋加工的猪头肉色泽不太好,心有不快的大洋遇到曾做“烧腊”生意的成子,便向成子报怨起卤猪头肉的辛酸,成子见状,对大洋指点迷津,说道:“这事儿好解决,只需在浸泡生猪头肉时加点亚硝酸钠便可去除血水,并且还能让卤猪头肉看上去色泽更好!”
大洋半信半疑,自己做了十多年的生意,在卤肉上花了不少心思,岂是一点点亚硝酸钠就能解决的?成子见大洋不信,说:“不信你拿点去试试,但是不能多放。”
于是大洋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从成子处拿了二两亚硝酸钠回去做试验。
大洋将到手的亚硝酸钠全部放进水里,用于浸泡去骨后还有18斤左右三个生猪头肉。这不试不知道,一试吓一跳,“神奇”的效果出现了,这次卤出来的猪头肉不仅淤血清除得很干净,而且肉色十分光亮诱人。
大洋像获得了“武功秘籍”一样开心,再也不用担心猪头肉的淤血去除不干净而影响生意了。
于是,他到县城买了2袋(共2千克)亚硝酸钠用于继续加工猪头肉,因购买时老板提醒大洋不能多放,放多了要出问题,所以每次加工时大洋都用手蘸一小撮放入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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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并不是最终的结局。筠连县法院审理认为,大洋以牟利为目的,在生产和销售的卤猪头肉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亚硝酸钠,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大洋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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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硝酸钠是一种工业盐,有较强毒性,不能食用,人食用0.2克到0.5克就可能出现中毒症状,如果一次性误食3克,就可能造成死亡。国家市场监督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局早就发布公告,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质以诚为根。”从事餐饮行业,除了要学习烹饪技术,提高菜品品质外,还要加强对相关行业规则和安全知识的学习。食品安全关乎人的生命健康,马虎不得,更不能为了简便工序而投机取巧,最终的结果只会害人害己。
作者:古静、陈敏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古静
原标题:《舌尖上的安全,怎能投机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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