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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e讲坛】上班期间发生车祸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公司驾驶员周某某在工作期间驾驶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得到人社局的支持,而公司却认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遂起诉至法院。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会如何判决呢?请随彭小法继续往下看。

案情回顾
周某某在成都某公司从事运输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7月,周某某驾驶一辆中型货车运输污泥时与另一辆中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周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5月,经周某某申请,金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周某某与成都某公司于2016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6月,周某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成都市人社局认定周某某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成都某公司认为其与周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周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诉至彭州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成都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另查明,成都某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货物专用运输,普通货运”。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中型货车系登记在成都某公司名下的车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被安排外出完成工作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并不影响劳动者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的认定。故依法驳回了成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法官方露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周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否影响其工伤的认定。本案中,2016年7月,周某某驾驶登记在成都某公司名下的中型货车,执行成都某公司安排运输污泥的工作任务,在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周某某受伤属于因工外出过程中,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规定。虽周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该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其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也不影响其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的认定,因此,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2017)14-1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
法条链接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案:行政庭
原标题:《【牡丹e讲坛】上班期间发生车祸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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