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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说民法典第6期】彭福亮:民法典视野下虚拟财产执行探究

2020-06-30 04: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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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比其他传统意义上的物,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体物。虽然对于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目前存在知识产权说、物权说、债权说、特殊物权说等争论,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

虚拟财产可执行性分析

1、虚拟财产的现状及价值

虚拟财产是一种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既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的稀缺资源。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Q币、游戏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使用。据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移动游戏市场规模达1660.3亿元,预计2020年将突破1800亿元。特别是随着5G时代的到来,云游戏将迸发出巨大的发展潜力。网络游戏中,玩家根据游戏规则,通过投入现实货币、时间、劳动取得虚拟财产,使这些财产具有价值。这些虚拟财产除了在特定网络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还成为现实交易的标的。虚拟财产的获得既是游戏服务协议的履行,又是玩家的劳动成果,该财产与现实财产具有相似性,如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等。

2、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网络财产纠纷主要是网游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玩家因交易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这些虚拟财产为客体形成的社会关系都可以纳入现有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司法实践中,已经有相应的司法判例从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犯罪角度为网游虚拟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保护。比如,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纠纷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杨某、万某盗窃案等。

虚拟财产执行的程序构建

1、虚拟财产的查控

目前虚拟财产大都存在于年轻群体,因此虚拟财产针对的个案执行需要而不应纳入常规财产执行范围。在财产调查方式上,目前虚拟财产不具备网络查控功能,应以线下调查为主,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自行申报,考虑执行的成本及效率,不应将其列入执行法院依职权调查范畴。在当事人提供了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向特定的网络游戏运营商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以核查财产线索。

根据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二十条第(四)项及贯彻实施该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实名注册系统,该系统应当包括网络游戏用户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因此,在核实被执行人游戏账户后,可向网络游戏运营商发出冻结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名下游戏账号及虚拟物品应采取查封措施,至于具体操作则由网游运营商进行技术安排。

2、虚拟财产的执行变价

(1)价格评估。网游虚拟物品及游戏账号价格目前尚无统一的价值评估体系,可以参考以下两种模式确定价格:一是玩家之间的交易价格,二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网络游戏运营商公布各种游戏虚拟财产的市场参考价。

(2)变现方式。对于虚拟物品及游戏账号的执行变现可以参照传统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对于有市价的虚拟货币可直接变卖,通过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操作,交易价格不得高于原购买金额。参与虚拟财产拍卖的买受人同时应承受相关网游游戏规则(如竞买人资格限制,未成年人不允许参加竞买)。法院变卖时,可委托专业网游虚拟财产交易平台,以寄售的方式进行处分。在无法拍卖、变卖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协商,可对该虚拟财产进行以物抵债。

(3)交付要求。对于拍卖的虚拟财产,买受人可持执行法院过户法律文书及协助过户通知书,要求网游服务商协商过户。对于游戏账号的交付及过户。买受人可通过修改密码的方式实际控制受让的游戏账号。对于网游虚拟货币、虚拟物品的交付,因虚拟财产、虚拟物品的交付需要在网络游戏中完成,通过网游虚拟财产交易平台出售的,法院可见证交付,并辅以截图和即时确认材料。

本文作者:彭福亮,江苏警官学院法学学士,启东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原标题:《【青年说民法典第6期】彭福亮:民法典视野下虚拟财产执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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