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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件案例警示我们,涉毒犯罪害人害己

2020-07-01 04: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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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患猛于虎。禁毒工作关乎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生命健康,责任重大,不容懈怠。在全民禁毒宣传月,晋中市两级法院通过发布涉毒犯罪典型案例、举行禁毒宣誓、街头普法等多种形式,引导广大民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树立全民禁毒防毒的法律意识。连日来,晋中中院连续发布我市法院审理的6件涉毒犯罪案例,彰显人民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今天推送太谷区法院、昔阳法院发布的三件涉毒刑事犯罪案件。

案例一

韩某某2009年至2017年多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1月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太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太谷区检察院指控韩某某帮助他人贩卖毒品,以获取免费毒品吸食,2019年11月,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韩某某,查获毒品约0.33克。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太谷区法院审理认为,韩某某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其违禁品及作案工具。

案例二

2019年7月,白某和杨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太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太谷区检察院指控,2018年起被告人白某和杨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后,转手出售给金某、杜某等人,从中牟利。对于上述犯罪事实,杨某和白某自愿认罪认罚,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太谷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杨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处白某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将在案扣押的土制海洛因予以没收。

案例三

2019年11月,昔阳法院受理被告人王某、李某1、赵某、张某、杜某、李某2、邓某等七人贩卖毒品案,并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后2020年2月15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的遗漏罪行追加起诉,2020年4月16日,昔阳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情况

1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李某1、赵某、张某、杜某、李某2、邓某多次贩卖冰毒,其中被告人王某贩卖冰毒共计58.9克,被告人李某1贩卖冰毒共计25.55克,被告人赵某贩卖冰毒共计17.7克,被告人张某贩卖冰毒共计4.3克,被告人杜某贩卖冰毒共计3.4克,被告人李某2贩卖冰毒1.6克,被告人邓某贩卖冰毒共计1.1克。

2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1、赵某、张某、邓某、杜某、李某2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分别判处七名被告人十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

3

指导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在五十克以上,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李某1、赵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在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邓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均不满十克,但该二人多次贩卖毒品,依法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杜某、李某2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承办法官在量刑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并且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来源:太谷法院、昔阳法院

原标题:《3件案例警示我们,涉毒犯罪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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