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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访条例》的知识,你知道吗
今年是《信访条例》实施十五周年,关于信访的小知识,你了解多少?下面跟着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吧。
什么是信访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是指依法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信访工作的要求
《信访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信访人如何进行信访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违法信访如何处理
《信访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涉诉信访是指案件当事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案件处理或裁判不满意而引发的信访案件。
什么是上访
上访是信访人越过底层相关国家机关到上一级机关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的途径,也是上层政府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

越级上访就是信访人未按照规定到有关机关部门反映问题,而是跨过该级机关部门直接到上级部门走访投诉的行为。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的规定,从2014年5月1日起,信访部门不再接待越级走访,但通过网络、邮件等形式进行信访则不受限制。

对于越级上访人员,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违反《治安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改革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实行诉访分离制度,为拓宽受理渠道,实行信访案件归口办理,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服务大厅的信访窗口接待来访、受理申诉来信、网络办理信访等渠道,保证当事人信访申诉表达畅通无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诉访分离制度,明确界定了“诉”与“访”的概念,“诉”,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诉讼程序解决的诉求,一般包括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访”,是指信访人诉讼权利已经丧失或者充分行使完毕,仍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人民法院表达意愿,反映与诉讼有关但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或者违反诉讼程序越级向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人民法院对信访案件实行诉访分离制度,有利于法院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及时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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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 陈国旭
原标题:《关于《信访条例》的知识,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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