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最高检交办安徽省检立案复查陈良纲受贿案,此前终审判无期

澎湃新闻记者 谢寅宗
2020-07-04 15:10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字号

安徽省原国土资源厅厅长陈良纲因受贿被判无期,他申诉多年,日前有了进展。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7月4日从陈良纲的代理律师刘长处获悉,他7月2日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短信,称该案已由最高检第三检察厅交办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立案复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厅长陈良纲。来源:澎湃新闻

生于1962年的陈良纲,2011年11月任安徽省国土厅厅长,2013年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被查。宿州市中院2014年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良纲无期徒刑。陈良纲向安徽省高院提出上诉,被驳回。

陈良纲的妻妹张小笑(化名)告诉澎湃新闻,陈良纲案2016年曾被列为最高检挂牌督办的“27起司法不规范问题线索”之一,最高检曾向包括安徽省在内的检察机关发出通知,要求调查核实。

公开报道显示,陈良纲案一审时,宿州市检察院指控:陈良纲于2004年至2013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安徽华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江南土地复垦整理有限公司、段和平、任启义等单位和个人在用地计划安排、土地指标审批、新增耕地项目验收、土地和矿业权出让、人事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计人民币298.1万元、美元2万元、购物卡7.5万元及安徽和平建设投资公司10%股份分红款296.19万元、安徽众泰房地产开发公司10%股本金300万元。

宿州市中院一审认定,2004年至2013年,陈良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计人民币296万元、美元2万元、购物卡7.5万元及安徽和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0%股份分红款296.19万元、安徽众泰房地产开发公司10%股本金80万元(未遂)。

2014年12月30日,宿州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陈良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

2017年12月28日,安徽省检察院出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结果适当”,“申诉人关于侦查人员违法取证的申诉理由,经本院多部门联合调查,没有事实依据”。

安徽省检察院由此认为,陈良纲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且该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2018年开始,陈良纲持续向最高检申诉。申诉期间,陈良纲委托律师向最高检提交了5组共10份新证据。

在提交最高检的申诉代理意见中,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提出,陈良纲案系从程序到实体都存在违法且错误的职务犯罪类案件,该案中有大量人为造假的书证,且已经出现了原侦查人员因索贿诱导证人改变证言被查处的情形。此外,一审庭审时陈良纲无律师辩护,法院竟指定公证员身份尚未免除的司法局干部充任律师上庭,程序明显违法。

今年1月22日,陈良纲案申诉情况迎来转机,最高检通知陈良纲的代理律师,称该案已由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转第三检察厅审查。

最高检官网显示,第三检察厅也称职务犯罪检察厅,其职能为: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刘长说,在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审查期间,他们曾两次寄送新证据和代理意见。4月13日,最高检短信告知“陈良纲申诉一案,该院第三检察厅正在审查办理。因受疫情影响,需要延期办理三个月。办理期限延至2020年7月13日”。

7月2日,刘长再度收到的最高检短信显示:“陈良纲提出申诉的受贿一案,后续两次转交的申诉材料均已收悉。我院第三检察厅已于7月2日交办安徽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立案复查。请耐心等待办理结果。”

最高检交办安徽省检察院立案复查陈良纲(“陈良钢”应为“陈良纲”)受贿案。来源:受访者供图

刘长表示,由于是最高检交办,该案此次终于进入了实质的立案复查程序,“已经进了很大一步”,“至于交办的原因,我认为,要么是最高检认为本案出现了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要么是最高检认为陈良纲案原审确实有重大错误。”

按《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对上级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检察院复查的结果应当向上级检察院报告,且不得再向下交办。至于立案复查的期限: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也不得超过六个月。

    责任编辑:戴越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