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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找人在法庭上作伪证 法官驳回其诉讼请求
今年3月,某房地产公司向禹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称,2014年被告赵某、许某二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原告处购买商品房一套,后因二被告未及时还款,按照约定,该案第三人某银行从原告账户划走20000余元,故原告起诉向二被告追偿此款。
然而,二被告在答辩时称,自己并不知道扣款事实,并且原告及第三人从未向自己追要该款;再者,即便扣款属实,本案已过追诉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花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申请证人王某、陈某出庭作证。庭审中,证人王某、陈某均称2017年国庆节期间曾到涉案房产处向被告索要欠款,企图规避诉讼时效风险。但经法院查明,涉案房产于2017年5月已经被转卖给案外他人,且该案外人于次日已经入住该房产,至此,原告的证人证言不攻自破,系伪证。原告提供伪证的行为恰恰说明原告无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被告关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由应予成立。
庭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因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未得到法院准许,原告理应为自己怠于行使权力及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最终花石法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后,原告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服判并未上诉,该案顺利完结。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民事诉讼中一定要诚信诉讼,若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或证人作伪证的,妨害民事诉讼进行的,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形给予训诫、罚款和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素材来源:禹州市人民法院
策划:陈红钧
作者:席应彪
原标题:《原告找人在法庭上作伪证 法官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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