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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讲法 | 今天你领券了吗?解读政府消费券
7月1日至7月17日
支付宝将发放
100亿元消费券
多种形式
人人可领

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地区
宣布发放百亿元消费券
那么
何为政府消费劵?
消费券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今天为您详细解读~~~

政府发放的消费券是为振兴经济,采取政府出资、企业让利的形式通过补贴商家,向消费者发放的用来购买消费品的票证,是通过补贴方式刺激消费、释放消费需求的一种手段。
与现金不同
消费券不能兑换成现金,一般针对特定种类的消费领域,涵盖餐饮、景区、影剧院、书店、美妆、饰品、休闲行业等领域,且有使用期限,过期不可使用。现金可能会被储蓄,而消费券更直接推动消费。
与优惠券、折扣券不同
消费者凭借消费券消费后,商家可向政府兑付补贴,即由政府提供消费补贴,通过平台发放消费券来让国内消费者买买买,补贴部分最终由地方财政承担。而优惠券、折扣券则是商家自动让利,由商家自己承担优惠的差价部分。此次北京消费券,采用的是政府消费券与商家优惠券叠加优惠,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

消费券涉及的法律问题
Q1·
抢到消费券后,如果商家单方面拒绝或取消使用消费券,消费者如何维权?

由于政府消费券的特殊性质,消费者使用消费券实际消费后,商家才能从政府得到补贴获得商品的实际价值,若商家未按约定允许消费者使用消费券消费,商家没有亏损,消费者未受益,政府亦未予补贴,消费券的价值并未得到发挥,政府发放消费券的目的也未得到实现,所以商家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使用消费券,消费者可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Q2·
使用消费券购买商品后,消费者申请退单退款,商家应向消费者退还多少金,是商品原有价值还是消费者使用消费券抵扣后实际支付价款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当消费者申请退单退款时,消费券并非实际用于消费,所以退款金额以用户实际支付金额为限。全部退款后,消费券如回到消费者原先账户后尚在使用期限内,消费者可继续使用,如消费券已过使用期限,则不可再次使用。如政府发放的消费券有明确规定,则按相应规定处理。此次北京市消费券明确写明部分退款消费券则不能再次使用,所以部分退款时消费券不可再次使用。
Q3·
消费者使用消费券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家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赔偿金额基数又是多少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使用消费券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的基数应为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
消费券套现不合法
所谓消费券套现,是指没有实际消费,消费者向商家交付消费券,商家将消费券面额的一部分返给消费者,商家也借此从中牟利。如消费者拿着面额20元消费券去扫商家收款码并不实际消费,向商家支付款项60元,以虚假交易的形式完成刷单,此时商家得到80元的商品价款,而后通过其他途径返还消费者70元,商家和消费者分别获取利益10元。

加强消费券监管
消费券的目的在于刺激消费,增强市场经济活力,为提升消费券的使用效果,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发放平台的监管,防止转售牟利、套现,发放平台可通过身份认证,限制领取、使用数量,设立举报渠道,利用大数据分析及现场抽查方式,查封违规发放平台;活动商家要强化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杜绝消费券的收购、转让行为。同时,对于已经兑付补贴的商品引发退货退款或要求三倍赔偿的,商家实际获得的补贴部分如何处理等具体问题,可进一步细化规则,避免因消费券使用产生不当获益或道德风险。
消费者应合理使用消费券,留意消费券使用期限,在使用期限内使用消费,不得用于转让牟利,真正发挥消费券促进消费、复苏经济的功用。
END
供稿:民三庭 马娇
编辑:刘佳宝
配图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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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讲法 | 今天你领券了吗?解读政府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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