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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剑: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实践探索及规则构建 | 领军人才培养


为打造一支政治信念坚定、审判实践丰富、专业造诣精深、工作业绩突出,在全市、全国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审判业务领军人才队伍,发挥示范引领、打造司法精品、提升法院影响力等作用,实现“人才强院”目标,近期,上海一中院按照审判业务能力和法学理论功底“双拔尖”的标准,综合办案质量、调研成果、表彰奖励,并兼顾法官年龄结构、学历层次及后续培养空间等因素,确定了第一批次7名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现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领军人才培养》专栏,记录7名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成长业绩。
本期人物简介

YUJIAN
上海一中院
审判委员会委员
刑事审判庭庭长
国际法法学博士

刑法、刑事诉讼法




其次,疫情防控期间更具现实必要性,其实践价值体现在刑事审判中,可以有效缓解押解警力不足、节省押解时间、保障审判安全,降低司法成本的同时,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经统计,截至6月30日,全市法院通过“上海移动微法院”在线完成刑事案件庭审6136场,占刑事案件总庭审数的51.42%,远远高于同期民事(8.23%)、行政(20.37%)案件的在线庭审使用率。这组数据,一方面反映了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智慧法院在线庭审为保障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刑事案件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刑事审判对在线庭审的强烈需求。




具体如下:
第一,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在线庭审。我们认为,可以在线庭审的案件有三类:
第一类是现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的案件。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提讯被告人、宣告判决等。
第二类是可以简化诉讼程序的案件。如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以及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此类案件大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庭审中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法庭调查,不会对被告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第三类是审判实践中确需在线庭审的案件,分别是对事实没有异议的二审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诉人)患病、残疾以及其他不适合提押至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对于主要犯罪证据留存在互联网上的刑事案件。比如在互联网上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网络刷单盗骗平台财物等,从诉讼效率和举证、质证便利角度出发,可以探索在线庭审。


在线庭审纪律上可以增加,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确保上半身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不得允许他人在庭审现场旁听、讨论和提供庭审建议等规定,以及违反在线庭审纪律的法律后果;规范在线诉讼各方的着装和场所,如法官应当穿法袍在法庭内进行在线庭审,法台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法台上应有审判人员席位牌;被羁押的被告人(上诉人)在看守所远程视频讯问室接受审判,远程视频讯问室的布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看守所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的通知》的标准;公诉人(检察员)应当在检察院的会议室出庭履行职务,其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台前应有公诉人(检察员)席位牌;辩护人应当在其律师事务所内选择安全、文明、肃静、整洁的办公室、会议室参加庭审,台前应有辩护人席位牌。亦直接言词原则的本质不是被告人、证人等亲自到法庭,而是被告人、证人亲自向法官以言词的方式陈述,所强调的是当面陈述和口头陈述。从这个意义而言,在线庭审符合直接言词原则的实质内涵。

一是在线庭审充分尊重诉讼各方对庭审方式的选择权,并告知在线庭审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在线庭审与线下庭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在线庭审并未改变传统庭审的庭审流程,被告人及辩护人仍享有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的权利,这些诉讼权利的行使与是否以远程视频方式庭审并不存在必然关联。三是在线庭审使用多媒体举证方式,更能全面、准确地进行证据展示,有利于促进庭审实质化。通过规则的完善,对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不同证据的证据形式转换进行规定,确保证据形式转换时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如果对实物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且理由正当,可以在庭后另行组织质证。

一是将公安部居民身份认证系统和人脸识别系统嵌入“移动微法院”,确保诉讼参与人身份真实准确,进一步提高语音转写精准度,提高在线庭审效率,嵌入电子卷宗调阅功能,提高举证、质证效率。以上技术的升级为在线庭审公开的效果提供了保障;二建立专门用于在线庭审的网络法庭,区别于传统法庭的部署,在线法庭不需要设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席位,可直接改造为旁听席,也不需要设被告席,直接取代为大屏显示屏,屏幕上同时显示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等画面。中国法院公开网上的庭审直播,可以直接将法庭内大屏幕的音视频进行直播。网络法庭的改造为庭审公开提供了可能。三是注重内外系统衔接,建立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在线审判网络专线,部署防火墙和杀毒软件,最大限度防止病毒和黑客的影响,确保在线审判网络环境的安全性。


原标题:《余剑: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实践探索及规则构建 | 领军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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