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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剑: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实践探索及规则构建 | 领军人才培养

2020-07-09 14: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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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打造一支政治信念坚定、审判实践丰富、专业造诣精深、工作业绩突出,在全市、全国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审判业务领军人才队伍,发挥示范引领、打造司法精品、提升法院影响力等作用,实现“人才强院”目标,近期,上海一中院按照审判业务能力和法学理论功底“双拔尖”的标准,综合办案质量、调研成果、表彰奖励,并兼顾法官年龄结构、学历层次及后续培养空间等因素,确定了第一批次7名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现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领军人才培养》专栏,记录7名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成长业绩。

本期人物简介

余剑

YUJIAN

上海一中院

审判委员会委员

刑事审判庭庭长

国际法法学博士

研究方向:

刑法、刑事诉讼法

7月6日下午,上海高院召开“运用现代科技深化庭审记录改革试点暨在线庭审常态化工作推进会”。上海一中院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余剑法官作了《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实践探索及规则构建》的发言。现将全文分享如下。

在线庭审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司法程序的结合带来的新的庭审方式,打破了传统庭审的时空限制,大大提升审判效能,增进司法便民。在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的三重背景下,刑事案件在线庭审既有理论层面的正当性,又有实践层面的必要性。

首先,理论层面的正当性,不仅体现在疫情防控期间在线庭审契合比例原则的实质内涵(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仍处于审理阶段的刑事案件,或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刑事案件,不能一味地以疫情防控要求为由而将案件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否则将造成案件久拖不决、被告人超期羁押,影响司法公正的及时实现,也会进一步加剧人民法院的人案矛盾),更是智慧法院建设和司法便民原则的实践体现(人民法院依托“移动微法院”开展在线审判工作,是智慧法院建设的成果运用,让处于不同地方的诉讼参与人参与到诉讼当中,既符合疫情防控减少人员流动聚集的要求,也是司法便民的内在体现)。时间关系,在此不予展开。

其次,疫情防控期间更具现实必要性,其实践价值体现在刑事审判中,可以有效缓解押解警力不足、节省押解时间、保障审判安全,降低司法成本的同时,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经统计,截至6月30日,全市法院通过“上海移动微法院”在线完成刑事案件庭审6136场,占刑事案件总庭审数的51.42%,远远高于同期民事(8.23%)、行政(20.37%)案件的在线庭审使用率。这组数据,一方面反映了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智慧法院在线庭审为保障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刑事案件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刑事审判对在线庭审的强烈需求。

当然,也有不少人提出困惑和担忧:哪些刑事案件可以进行在线庭审?在线庭审的仪式感弱化会不会影响庭审的严肃性?庭审样态的隔空性,有没有突破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庭审的公开性、安全性怎么保障?

我认为,回应以上质疑和担忧,推进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进路有二:

一是加强在线庭审的信息技术建设;

二是健全规范在线庭审的庭审规则。

具体如下:

第一,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在线庭审。我们认为,可以在线庭审的案件有三类:

第一类是现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的案件。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提讯被告人、宣告判决等。

第二类是可以简化诉讼程序的案件。如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以及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此类案件大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庭审中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法庭调查,不会对被告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第三类是审判实践中确需在线庭审的案件,分别是对事实没有异议的二审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诉人)患病、残疾以及其他不适合提押至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对于主要犯罪证据留存在互联网上的刑事案件。比如在互联网上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网络刷单盗骗平台财物等,从诉讼效率和举证、质证便利角度出发,可以探索在线庭审。

不能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主要有: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被告人、辩护人或公诉人不同意在线庭审的案件,被告人不认罪或作无罪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案件。

第二,虽不具备传统庭审的仪式感和在场性,但通过严明在线庭审的法庭纪律,规范诉讼各方的场景、着装仍可形成“剧场效应”,符合直接言辞原则的实质内涵。

在线庭审纪律上可以增加,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确保上半身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不得允许他人在庭审现场旁听、讨论和提供庭审建议等规定,以及违反在线庭审纪律的法律后果;规范在线诉讼各方的着装和场所,如法官应当穿法袍在法庭内进行在线庭审,法台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法台上应有审判人员席位牌;被羁押的被告人(上诉人)在看守所远程视频讯问室接受审判,远程视频讯问室的布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看守所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的通知》的标准;公诉人(检察员)应当在检察院的会议室出庭履行职务,其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台前应有公诉人(检察员)席位牌;辩护人应当在其律师事务所内选择安全、文明、肃静、整洁的办公室、会议室参加庭审,台前应有辩护人席位牌。亦直接言词原则的本质不是被告人、证人等亲自到法庭,而是被告人、证人亲自向法官以言词的方式陈述,所强调的是当面陈述和口头陈述。从这个意义而言,在线庭审符合直接言词原则的实质内涵。

第三,庭审样态的隔空性并不会减损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在线举证方式更能保障被告人质证权,促进庭审实质化。

一是在线庭审充分尊重诉讼各方对庭审方式的选择权,并告知在线庭审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在线庭审与线下庭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在线庭审并未改变传统庭审的庭审流程,被告人及辩护人仍享有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的权利,这些诉讼权利的行使与是否以远程视频方式庭审并不存在必然关联。三是在线庭审使用多媒体举证方式,更能全面、准确地进行证据展示,有利于促进庭审实质化。通过规则的完善,对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不同证据的证据形式转换进行规定,确保证据形式转换时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如果对实物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且理由正当,可以在庭后另行组织质证。

第四,通过软件升级、硬件改造保障在线庭审的公开性、安全性。

一是将公安部居民身份认证系统和人脸识别系统嵌入“移动微法院”,确保诉讼参与人身份真实准确,进一步提高语音转写精准度,提高在线庭审效率,嵌入电子卷宗调阅功能,提高举证、质证效率。以上技术的升级为在线庭审公开的效果提供了保障;二建立专门用于在线庭审的网络法庭,区别于传统法庭的部署,在线法庭不需要设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席位,可直接改造为旁听席,也不需要设被告席,直接取代为大屏显示屏,屏幕上同时显示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等画面。中国法院公开网上的庭审直播,可以直接将法庭内大屏幕的音视频进行直播。网络法庭的改造为庭审公开提供了可能。三是注重内外系统衔接,建立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在线审判网络专线,部署防火墙和杀毒软件,最大限度防止病毒和黑客的影响,确保在线审判网络环境的安全性。

要常态化推进刑事在线庭审,必须循序渐进、多方协同、共同推进,还要遵循司法规律、坚守程序正当原则,坚持依法高效和保障诉讼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后疫情时代,我们更应当着眼于在线庭审规则的构建和在线平台的技术升级,正确看待并处理好庭审有效性与在线便捷性的关系、刑事审判严肃性与网络空间自由性的关系、庭审亲历性与在线隔空性的关系、提高诉讼效率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关系,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效确保庭审功能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刑事案件在线庭审。

原标题:《余剑: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实践探索及规则构建 | 领军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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