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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 港安 家安丨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


香港国安法六大热点透视:
(一)香港国安委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下称“香港国安法”)第二章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作出规定,明确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这一机构的创设备受各界关注,成为有关香港国安法的舆论热点之一。
为什么要设立香港国安委?长期以来,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设置、力量配备、执法权力配置等方面不健全不完善,存在明显缺失和短板,导致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处于“不设防”状态。可以说,香港是世界范围内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最不健全、维护国家安全制度体系最薄弱的地区之一。依据香港国安法设立香港国安委,无疑是极具现实针对性的重要必要之举。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法律专家指出,这是香港特区作为直辖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国家安全事务属于中央事权的属性所决定的。同时,这也充分体现香港国安法四大特点之一,即最大程度信任、依靠特别行政区。
香港国安法规定,香港国安委的职责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专家认为,相关制度安排有利于更好统筹香港特区的管治资源,发挥香港特区行政主导的体制优势,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和活动。
香港国安委的决定为何不接受司法复核?依据香港国安法规定,香港国安委工作信息不予公开,其决定不接受司法复核。对此,法律专家分析指出,香港国安委负责处理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而国家安全事务性质上与国防、外交等一样,属中央事权。对于属中央事权的事务,香港特区无权决定向社会公开,也无主动或应要求向社会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同时,香港国安委工作中不可避免会掌握大量国家秘密信息,作出的决定很多也涉及国家秘密事项,若对外公开可能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损害香港社会根本利益。
法律专家强调,香港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不等于其行为不受监督和制约。专家指出,根据香港国安法规定,中央政府作为授权主体,有权监督和问责香港国安委工作。中央政府将会严格行使监督权,确保香港国安委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繁荣稳定,维护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二)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无损香港司法独立
依照香港国安法,中央政府在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针对舆论关切和各种观点,法律专家分析指出,中央授权香港特区管辖绝大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只保留极少数特定情形下案件的直接管辖,以防因特区不履行、无法履行或无力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安全受损甚至失控。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无损香港特区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在世界各国,国家安全都是中央事权,属中央“保留管辖”事项。对香港发生的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中央原本都有权直接管辖,但基于“一国两制”原则,以及对香港特区的充分信任和对特区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尊重,中央授权香港特区管辖绝大部分案件,只保留在极少数特定情形下对特区办不了的案件的直接管辖,并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作为中央政府派出机构,驻港国安公署有责任确保有关法律执行到位、有效实施,将与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专家指出,驻港国安公署与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不影响特区的执法行为,也不影响特区法官对具体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存在干涉香港特区司法独立问题。
关于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的“特定情形”,香港国安法有清晰划定:一是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特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是出现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法的严重情况的;三是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并且,香港国安法对驻港国安公署等行使管辖权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武汉大学副校长周叶中指出,香港国安法设置了中央和特区两个层面的维护国家安全机构体系,分别赋予不同的职责职权。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负责常规案件的一般管辖,驻港国安公署对特定案件进行直接管辖,二者不存在冲突,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同时,香港国安法关于案件管辖权划分的制度设计,也说明中央充分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
作为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能力和手段是有限的,有“无权管、无力管、管不了”的情形,甚至在一些极端情形下,地方政府自身安全也需要中央政府加以保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田飞龙指出,中央保留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必要的、最后的管辖权,是防止出现因香港特区不履行、无法履行或无力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安全受损甚至失控的严重后果,确保国家安全在香港安然无虞。但是,由驻港国安公署管辖的案件是极少数,其拥有的管辖权具有支持、督促、补充、兜底的作用。
(三)驻港国安公署在港行使执法权必要合法
驻港国安公署执法权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对此,法律专家指出,驻港国安公署在特殊情况下拥有执法权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行使相关权力是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有力支持和补充。同时,驻港国安公署行使执法权完全不违反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更不会侵犯香港居民合法权益。
● 办理案件适用内地刑事诉讼法不违反基本法
根据香港国安法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在香港特区办理有关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8条规定,全国性法律列入附件三,才在香港特区实施。驻港国安公署执法时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否违反基本法规定?
法律专家就此分析指出,香港基本法第18条规定的是全国性法律完整地、普遍地适用于香港特区的情况,包括实施范围是整个香港特区,实施主体主要是香港特区,适用情形不受限制,适用对象是香港特区所有人。而根据香港国安法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办理的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实施主体是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适用情形不是所有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而是严格限定于香港国安法规定的三类特定情况,适用对象客观上也限制在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是针对香港特区所有人。因此,不存在抵触香港基本法第18条的问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田飞龙指出,从实操层面看,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办理的案件,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的绝大部分在内地完成,适用全国性法律也是理所应当。
● 驻港国安公署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并押解至内地不违反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香港基本法第95条规定了香港特区与全国其他地区司法机关之间的司法协助,包括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专家指出,驻港国安公署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并押解至内地,与香港基本法第95条规定的情形不同。从行为本质看,刑事司法协助是协助或代为履行一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或刑事实体权利的活动,本质上是两个平等主体间的相互合作关系,是基于对方请求而给予的帮助。驻港国安公署按香港国安法规定在香港特区进行执法,是独立的,并不依赖于香港特区提供协助和便利。
两者的区别体现在几个方面——
从活动主体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发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而驻港国安公署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进行执法,是代表中央政府在港行使管辖权,与特区并非平等的主体。
从权力行使依据看,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依据是基于双方合意的有关协定或实践惯例,而驻港国安公署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进行执法,主要是基于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对香港特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权,体现了中央与地方在管辖权上的划分。
从活动内容看,刑事司法协助主要是司法领域的合作,而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对香港特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等所有环节的全流程管辖。
田飞龙指出,中央和香港特区的两个执法司法主体依照各自的法律开展执法和司法活动,各自形成一个闭环,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划分清晰,又形成一定的互补、协作、配合关系,从而共同构建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与香港基本法第95条规定是两码事。
● 行使执法权不会侵犯香港居民合法权益
香港国安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专家指出,驻港国安公署在对相关案件进行管辖时,定将充分保障香港居民根据香港基本法和两个相关国际人权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从程序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的权利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将严格按照香港国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开展有关工作,并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监督。之所以作出如此严格的规定,就是要确保驻港国安公署行使执法权不会侵犯香港居民合法权益。
南开大学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指出,香港国安法是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的有机结合,立法十分严谨,程序性条款很多,遵循现代法治原则,兼顾两制差异。法律中规定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明确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应得到充分保障。香港国安法惩治的是极少数犯罪分子,保护的是绝大多数守法市民。
(四)合理平衡赋予香港警方必要权力与充分保障人权
香港国安法第4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在办理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并可以采取该条规定的七项措施。
法律专家分析,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属于严重犯罪案件,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采取的各种措施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二是考虑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特殊性、复杂性、敏感性,还应赋予其多一些权力,因此在第43条中列出了七项措施。其实这七项措施中的大部分也是香港警方可以采取的措施。
香港国安法关于香港警方可以采取措施的一些规定,是否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4条规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无理或非法侵扰。如果犯罪嫌疑人利用电子平台实施了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发布了相关违法的信息,为了查获犯罪嫌疑人,警方需要了解发布者的身份信息,进而依据香港国安法的规定限制其隐私权,就不是“无理或非法侵扰”。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香港国安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香港国安法规定。
香港警方在行使相关权力时将受到必要监督,尽管香港国安法赋予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较处理其他案件多一些措施的权力,但其行使权力必须严格依照行政长官会同香港国安委制定的实施细则,并且其采取这些措施还要受到香港国安委的严格监督。
法律专家介绍,香港国安法在制定过程中已充分考虑如何在赋予警方必要的权力以有效开展执法和充分保障人权之间做到合理平衡。各国在立法时也会遇到类似的问题并且有各自的解决方法。与外国相关立法比较而言,香港国安法在赋予警方权力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上是处理得很好的。
(五)诉讼程序规定确保公平公正有效处理案件
香港国安法第四章对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作出规定。如何理解其中有关香港特区管辖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是舆论关注的热点之一。新华社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对此进行了梳理分析。
香港国安法规定,由行政长官指定的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专家分析指出,这有利于保持案件审理和判决的专业性与一致性,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有效处理。
周叶中说,香港国安法规定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审理国家安全案件,实际上是从香港特区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使之拥有审理国家安全案件的资格,而非指定某个特定法官审理某个特定案件。因此,既不会影响特区依法任免法官,也不会影响特区法院的独立终审权,更不会影响法官在具体个案中的独立审判权。所谓“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独立司法权”之说,显然是对这一制度的误解。
专家还强调,行政长官指定的法官不能有任何危害国家的言行,否则,即便获指定,也会被立即终止其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资格。
香港国安法规定,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的,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但判决结果应当一律公开宣布。
专家认为,审理犯罪案件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但各国法律也多有例外的规定,如基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保护当事人隐私、保护未成年人等原因,可规定案件不公开审理。香港国安法相关规定与国际通行的司法原则完全一致,与香港现在普通法规定也不相违背。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说,不公开审理不等于秘密审判,案件仍然开庭审理,而且判决结果是公开的,有没有构成罪名的事实和证据、刑罚种类都可以通过公开判决书披露,均具有透明性。
香港国安法规定,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以不采用陪审团制度,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审判。
专家指出,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国家秘密,如由陪审团审判,可能导致国家秘密泄露。从外国司法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审判程序中,也采取了限制陪审团审判的做法。
(六)厘清煽动罪行与言论自由的法治边界
香港国安法公布后,别有用心者拿所谓“自由”“人权”攻击法律有关煽动罪行的内容,企图混淆概念、误导视听。法学专家指出,香港国安法充分考虑了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必须厘清煽动罪行与言论自由的法治边界。
煽动罪行与正常的意见表达完全是两码事。煽动犯罪的行为人所发表的言论并非单纯的个人意见表达,而是抱着特定危害社会的意图,积极鼓动他人实施煽动人所希望的犯罪活动,完全不同于表达、陈述个人政治见解或意识形态主张的正常的意见表达行为,完全超出言论自由的边界,两者不难区分。
周叶中分析,预设所谓“因言获罪”,并以此污名、攻击香港国安法违背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这种狭隘、绝对、毫无根据的论调根本站不住脚。一百多年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霍姆斯大法官就在一项判决中提出,“最严格的言论自由也不会保护在剧场里错误地大呼失火并因此引起恐慌的人”。香港国安法坚持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但贯彻这一原则同样需要立定法治边界。
田飞龙说,香港回归以来在言论自由方面过于偏向权利保护,香港国安法就是要正本清源、激浊扬清,明确划定言论自由合法边界,打击煽动破坏行为,巩固香港法治,切实保障市民合法权益。
事实上,香港原有法律及其他国家法律中都有煽动罪行。叶青指出,香港现行《刑事罪行条例》中就规定了“煽惑叛变”“煽惑离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罪行。从世界上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看,法律中都有关于煽动犯罪的规定,如《美国法典》中的“煽动推翻政府罪”。
田飞龙介绍说,《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规定,“意见和发表的自由”可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依法作出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公民享有持有意见、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但应受到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限制。此外,英美等国对煽动叛乱等犯罪,从历史上已形成较为丰富和确定的法理与判例。
“香港国安法让我们安心”——香港普通市民的心声
“现在好啦,香港国安法一出台,社会将恢复安定,租客放心了,房东也开心了。”香港房屋中介周女士说,目前她的生意有了好转的迹象,陆续有人联系她订房。
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一周多来,许多香港市民反映,香港国安法正显示安定社会、安定人心的力量。在香港国安法的保驾护航下,香港社会可望重回正轨、重现自由繁荣。
24岁的香港市民李先生正和朋友在中环9号码头等待坐船出海游玩。李先生平时从事校外补习工作。他说,一年多来,有的学生经常因为暴徒非法堵路来不了,有的被身边同辈朋友拉去参加非法游行,补习班时断时续,家长们也怨声载道。
“香港国安法立竿见影。”李先生说,“我们苦了很久,早就盼着这一天到来了!”
“应该立法,早就应该这么做!”从事制造业的市民陈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激动地说,就国家安全立法,对任何国家来说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一年多了,香港处于混乱中,社会不得安宁,民不聊生。他说,自己每星期工作6天,难得放一天假,想外出逛逛街,却到处遇上暴徒非法堵路,最起码的出行权利都没有了。
陈先生表示,早就盼着中央或特区政府出手处理暴力事件。如今香港国安法落实,他相信法律能真正止暴制乱。
从事推销工作的香港市民黎先生说:“香港国安法有严厉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条文,让我们安心。”
30多岁的香港市民郑女士也表示,“修例风波”中,“私了”、纵火、爆炸等暴力事件频频发生而且不断升级,令人感到社会很不安全。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后,一些“港独”组织解散,大快人心。“这既显现了香港国安法的效用,也说明了这部法律非常有必要实施。相信法律一定能止暴制乱,恢复大家期盼已久的社会安宁。”
“香港国安法将让那些暴徒无处遁形。”公务员梁女士说,暴徒一年多来的行为令人发指。现在,有了香港国安法保驾护航,她对香港的明天充满信心,相信香港一定能恢复以往的繁荣稳定。
专家解读:香港国安法为香港繁荣稳定保驾护航
7月8日上午,中央政府驻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正式在香港揭牌。自6月30日香港国安法公布实施以来,各项工作紧锣密鼓推进,香港特区国安委、特区政府律政司和警务处国安专责部门依法成立并展开工作,行政长官开始依法指定国安案件的审理法官,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公布生效……当前,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基本形成,香港已经告别国家安全“不设防”的历史。
多位专家接受人民网采访指出,香港国安法填补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漏洞,为维护香港地区社会稳定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也是保障香港经济繁荣发展的“守护神”。
“一国两制”的重要里程碑
香港国安法的实施,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提供了强大支撑,为香港居民权利和自由的提供了坚实保障,堪称“一国两制”实践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为什么要出台香港国安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汪海燕指出,一方面,香港国安法为香港近些年来出现的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等乱象提供了直接的解决方式,惩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以立法形式保护香港人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免受“乱港分子”的破坏。另一方面,从法律体系完整性上来看,香港法律体系在保护国家安全方面一直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这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是非常罕见的,此次香港国安法的出台填补了这一漏洞,在立法层面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有一些西方政客抹黑香港国安法,妄称该法违反“一国两制”。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看来,这些西方的抹黑以及他们对“一国两制”的理解是把“一国”和“两制”对立,把宪法和基本法对立,基本上无视或者否定中央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全面管制权。所以,是基于一个错误的法理出发点,以及一个错误的对《中英联合声明》的国际法律效力和性质的解释作出的结论。
汪海燕强调,香港国安法不仅没有改变“一国两制”方针,还在坚守“一国”原则的同时,体现出对“两制”的充分尊重。首先,香港国安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其次,香港特区政府有能力处理绝大多数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香港政府没有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出现对国家安全严重威胁时,中央政府才会出手管辖,这种情况是非常罕见的,这也正是对香港高度自治的充分尊重的体现。
此外,田飞龙指出,香港国安法在制定过程中,非常注意尊重和吸收香港的人权标准和法治标准,尤其注重和香港已经实行的法律制度、司法机制,特别是普通法的基本原理相结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会常务理事时延安认为,香港国安法在人权保障方面规定非常详尽,不会影响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而且,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将有效打击乱港势力,有助于恢复香港的正常秩序,切实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
制定细则 规范行动指引
在7月6日首次召开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上,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权力,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的相关实施细则。7日,实施细则正式生效。
汪海燕指出,实施细则详细列举了执行各项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况和审批的条件等,有利于实现对权力、措施使用的正当化、规范化指引,以达至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与尊重、保障人权之间动态平衡的目的。
时延安表示,这一做法充分体现了香港特区政府遵循法治原则落实香港国安法的具体规定,这有利于警方在调查国安案件中有章可循,规范调查行为。
“实施细则是香港警队国安部门执法的具体指引和‘尚方宝剑’。”田飞龙分析说,去年“修例风波”发生以来,香港警队因法律授权不足、执法手段有限、难以应对史无前例的黑暴挑战。随着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落实,香港警队新组建的国安执法部门迫切需要在一线执法时具体精准的规范指引,以确保法律准确实施及保障相关人权。
田飞龙认为,实施细则是对第四十三条的细化和本地化,将其与香港本地已有条文和司法程序进行规范性对接。这为警方执法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引,使其敢于依据清晰的规则准确执法,敢于去获取最关键的证据和线索,推进国安案件的侦办与进程。
田飞龙强调,实施细则在进一步细化执法者具体执法权限的同时,还注意凸显程序正当、司法制衡以及比例性原则,做到了执法需求与权利保护的平衡。
实施细则规定,“为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进入和搜查有关地方进行搜证。在特殊情况(如紧急情况)下,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务人员可授权其人员在无手令的情况下,进入有关地方搜证。”
对此,汪海燕表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展开无令状搜查,具有合理性。一是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具有正当性、紧迫性与必要性。二是香港多条现行法例中,包括《火器及弹药条例》及《进出口条例》等,均有在特殊情况下容许紧急搜查的类似规定,这并不是立法上的新突破。三是无令状搜查也是各国在进行国家安全执法时的通例。
田飞龙指出,紧急搜查权必然要受到与之相应的程序和标准的限制。细则中可以看到,首先,执法者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确实是处于紧急情况。其次,要获得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务人员的明确授权,这个授权实际上替代了裁判官的手令,作为一个无司法手令搜查的合法性的依据。有了这些实体和程序的限制和约束,就确保紧急搜查权并不会被滥用。
全面实施 加强普法教育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香港国安法颁布后,关键是全面实施,使该法基本精神与具体规定真正落地。田飞龙建议,首先要加强香港社会的国家安全法制教育,因为香港国安法是一部新法律,成立的新机构,无论是驻港国安公署还是国安委,都承担有全新的法治行为。“法制教育一定要先行,在香港市民当中形成一个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法制氛围。”
汪海燕认为,香港国安法在立法体例上有很多创新,一些法律命题的内涵还需要进一步深化。而且,内地和香港执法的衔接机制也需要进一步细化,这些内容无不给刑事法学界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期待更多的刑法学者、刑事诉讼法学者与香港法律人士密切合作,为这部法律的真正落地提供智慧支持。
来源丨新华社、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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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安 港安 家安丨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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