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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提升履行率,精准施策全力促和谐

2020-07-10 16:3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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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原则,调解结案在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方面效果显著。但在司法实践中,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偏低,一些当事人把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作应付法院和原告的缓兵之计,甚至在履行期限前转移财产,进而产生了诸多执行难题。

为了杜绝“调而不履”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推出多项措施全面提高调解案件履行率,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有效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缓解了执行工作的压力。

一是提高当庭履行率,引导调解自动履行。办案法官准确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工作原则,再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当事人诉讼请求、对方履行能力等因素,尽最大努力调解。如确属调解困难,确属无调解可能的案件不片面追求调解。审理中,如发现有恶意调解迹象时,应果断依法判决,避免当事人利用调解拖延时间、转移财产等情况的发生,消除调解案件日后进入执行程序的隐患。

二是提高违约成本,强化制约措施。办案法官向履行人释明不依约履行义务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调解协议中增设违约条款,不履行调解协议将支付延期利息或其他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以提高其调解后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成本。同时在诉讼中灵活运用保全措施,以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规范调解文书。办案法官在审查调解协议时,须尽审查提醒义务,帮助当事人规范调解文书用词、表述方式等。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做到表述准确到位,防止出现内容分歧产生新的纠纷,也避免出现调解协议无法执行的后果。

四是明示履行人财产制度。让义务人在调解协议中明示自己的财产,在执行机关对其因拒不履行生效文书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时,除确实无履行能力外,均可认定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增强刑罚处罚的威慑力和恐惧感,有效地制约和促使义务人自觉主动地履行义务。

原标题:《多措并举提升履行率,精准施策全力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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