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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再发重要提醒!

2020-07-15 09: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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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安全中心

动动手指月入过万,刷单兼职你敢动吗?

高考结束,考生们终于迎来了最轻松的一个暑假,部分学生就打起了假期兼职的小算盘,想着既能增加社会实践经验,又可以攒攒零花钱。

这时,正巧在朋友圈看到了这样的兼职广告:

足不出户,时间自由

动动手指,月入过万

轻松!日结!高收入!

哇,躺在家里玩手机就能赚钱的工作,试问谁不想拥有!

然而,真的上网冲个浪,就能被天上掉的馅饼砸中?

骗子在朋友圈发布的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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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兼职:诈骗高发区

很可惜,现实总是不如想象那么美好,朋友圈里这种轻松赚钱的刷单兼职,大部分都是骗子的套路。

根据微信客户端的用户举报数据得知,刷单兼职属于诈骗高发区,投诉量一直居高不下,受害者损失金额轻则上百,重则高达数十万。

为什么刷单的骗局已经被多次曝光,却依然有不少人上当受骗呢?

除了兼职广告上薪酬太诱人、又无需经过投简历面试等程序,看起来方便快捷就能赚大钱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骗子们狡猾的“画皮术”。

骗子们清楚的知道,只靠一套固定的说辞,很快就会被大家识破,所以他们也不停地“升级”变换新的骗术,绞尽脑汁编造花样。

当大家对垫付刷单感到警惕时,骗子们就打着“无需垫付,一单现结”的噱头,引诱受害人上当,并在后续的支付教程中做手脚骗取钱财;

又或者利用高额佣金,在将受害人引导到恶意网站、赌博平台、“抢单”App等,诱骗受害人充值刷单。

刷单兼职诈骗套路

说到底,骗子都是利用人们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只要大家还幻想着有什么“轻松致富”的道路,就会让骗子有机可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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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兼职究竟可不可取?

如果确实是商家发布的刷单兼职呢?作为普通用户能不能参与?

答案是,千万不要!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刷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请广大微信用户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轻信虚假兼职广告而参与违法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总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发布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其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依据可以查验的统计结果公布网络集中促销的成交量、成交额,不得对成交量、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是指,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关于其销售商品的销量、经营者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好评度评分、删除不利评论等有助于其产生商业利益、妨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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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刷单欺诈等违规行为

微信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绝不姑息的态度。

根据用户投诉提交证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微信团队对虚假刷单行为进行了打击治理,对所有经核实确认有虚假刷单行为的帐号进行处罚。

对于以刷单名义进行的诈骗行为,我们也将持续进行专项清理;而对于违规刷单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我们也将按照规定对相关帐号进行处理。也希望大家在微信见到此类违规兼职广告时,能够主动在客户端进行投诉,与我们一起维护安全绿色的微信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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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这几点,慧眼识骗局

最后,微信安全中心提醒大家:"刷单不合法,极易被欺诈" 。

我们会根据用户投诉,对刷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也请大家远离刷单行为,如在兼职过程中遇到具有明显欺诈特征的情况,更要擦亮眼睛仔细辨别:

① 任何要求垫资的兼职和刷单都是诈骗:不要有“轻轻松松赚大钱”的心理,不要轻易点击陌生链接。

② 兼职应找正规平台:不要轻信网络上的“轻松又高薪”的兼职。

③ 网络刷单违法违规:不要因为小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远离网络刷单,营造公平的、公正的、健康的网购环境。

④ 主动投诉违法行为:如果在微信发现有类似的不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微信客户端、小程序腾讯110 提交相关证据信息进行投诉。

躺着就能赚钱?小心成为“背锅侠”!

影视作品中从来不乏易容、伪装技术高超的罪犯,他们轻易变化身份,一通操作之后从容全身而退,让观众拍案叫绝。

但是被冒充的那些人,无一例外地都惹上了大麻烦。

当你主动“泄露”自己的个人隐私和身份信息,也有替不法分子“背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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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号租码谋小利

转头惹上大麻烦

池大奎前不久完成了线上期末考,开启大三的暑假。这个夏天,他想利用假期赚点零花钱,但线下的兼职太难找,便加入了一些“线上兼职群”。某天,群里有人发布了一条“出租微信号”的广告,“一天可以支付100-180元不等的租金,租期越长费用越高”。池大奎心想,闲着也是闲着,赚点小钱何乐不为?于是便添加了对方。

“出租微信号”的广告

接着,在了解池大奎网络帐号的好友数,是否绑定银行卡等信息后,对方与他商议用“每天120元”的价格来租用一个月,每周结算一次。当池大奎好奇对方为什么要“租号”时,对方说自己只是在帮孩子拉票,并附上了投票比赛的截图。

甚至,对方还十分“诚恳”地提醒池大奎,让他记得把自己微信里的“零钱”都转出去。这让他彻底打消了疑虑,毫无保留的将微信帐号、微信密码、支付密码等信息告诉了对方。

受害人和骗子的聊天记录

谁料,几天后池大奎没等来“佣金”,却等来了多个好友的“要债电话”……

原来,对方在登陆了池大奎帐号后,便冒充他的身份,向帐号里的多名好友以“正在付款微信里没钱”“遇到急事求帮忙”“帮缴电话费”等理由进行借款200元到1000元不等,并且马上从他的帐号转出,累计金额超过4000元。

骗子冒充受害人四处借钱

在“网络兼职”的大潮中,想躺着赚钱却惹上麻烦的人不止池大奎一个。

池大奎的学长马上凉找到了一种似乎更简单的“躺赚”方式——出租收款码。只需要简单地按照对方的要求输入收款金额,然后把收款码截图发送给对方,就能按照收款金额拿到一定比例的佣金。

钱真的打到自己账户里,还有这种好事?面对天上掉馅饼的诱惑,马上凉将信将疑地开始了第一次尝试。为了防止马上凉卷款潜逃,对方要求他交一定的押金,并且每次接单的收款额度不能超过押金。

在成功完成第一次收款后,马上凉卸下防备,并且发现了生财秘方——押得越多赚得越多。随着他放开手脚完成几次大额收款,准备开开心心数钱的时候,发现已经无法联系对方要回押金,微信号也被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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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事小

替罪背锅事大

在网络世界,个人微信帐号、收款码包含了个人隐私信息。因此,出租实名制帐号和收款码,其实也已经将自己的“身份”出租给了不法分子。这和现实当中,为了100块出卖身份证的“三和大神”没有什么不同。

不法分子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美其名曰“短期租借”,实际上就是变相盗号,诱骗用户主动交出帐号、登陆密码、支付密码等信息,再堂而皇之地用于不可告人的目的。

用户的微信帐号经过实名认证,并且通常储存了许多重要的个人资料。不法分子通过“租借”用户的微信帐号,能轻易地获得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不但可能会被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出售,也有可能直接被用于借款、借贷。

微信号要求实名认证

而造成更直接伤害的是,这些网络帐号、收款码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比如“垃圾营销”或者“散播不良信息”等恶意行为,或者是假扮成“卖茶女”“支教老师”等身份,对他人实施欺诈,抑或是为赌博平台、色情网站进行引流。

不法分子利用“租”来的微信号发布赌博信息

普通用户的收款码则容易被不法团伙用来拆分、“洗白”黑产团伙手上的赃款,逃避监管部门和警方的监控、追踪。一旦你出租的微信收款码被卷入“洗钱”风波,你的帐号也就将不再“清白”。

而如果用户明知不法分子会将帐号和收款码用作违法犯罪活动,还继续出租,就可能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面临法律的制裁。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指的是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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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号租码坑人害己

微信官方严厉打击

出租微信帐号、收款码本质上是网络黑灰产为了借普通用户身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逃避监管追踪而布设的陷阱。对于在平台中租售微信帐号、收款码的行为,微信团队一直严打严防,避免让用户落入圈套、成为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帮凶”。

事实上,在《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早已已明文规定,微信用户拥有帐号的使用权,但不可以将帐号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也不可以租用或借用他人的微信帐号。

微信安全团队提醒你:

1. 出租微信帐号不但存在极高的安全风险,本身也违反了微信软件的使用规定。这不仅可能导致个人帐号被盗、被封,还有极大的概率会危及他人乃至整个网络空间!

2. 对于“出租收款码”这样的新型洗钱套路,一定要提高警惕,不然不仅微信号会被封禁,就连银行卡也可能因为配合调查而被冻结,对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一些闻到腥味的平台甚至会设计局中局,当你完成交易后,他们卷走押金消失,让你蒙受诈骗和沦为违法工具的双重损失。

3. 如果看到相关风险提醒,请三思,你可能正把自己置身于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中。

收款码风险提醒

4. 在生活中看到任何类似“租售微信”“出租收款码”“借用身份证”等信息都要提高警惕,不要被一些蝇头小利所迷惑;同时,如在微信或QQ平台发现诈骗,请在微信/QQ客户端渠道或前往“腾讯110”小程序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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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微信再发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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