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强制传唤超时2小时42分,成都一公安局程序违法赔315元

澎湃新闻记者 胥辉 实习生 喻俊钦
2020-07-15 16:28
来源:澎湃新闻
直击现场 >
字号

因对违法嫌疑人强制传唤超时2小时42分,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分局被法院认定程序违法,判赔被传唤人冯勇军315.94元。

7月1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该案判决书上了解到,法院虽然认定郫都公安分局对冯勇军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规,但在询问笔录中,未注明其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法庭质证认为,警方对冯勇军的强制传唤超时2小时42分,已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并承担冯勇军误工赔偿金315.94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书中,冯勇军称,2018年11月28日上午9时许,他在对接、围观郫都区犀浦镇政府执法过程中,被郫都区公安局强制传唤至办案中心。次日,冯勇军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郫都区公安局处以五日行政拘留。

事后,冯勇军以郫都区公安局对他的强制传唤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将郫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公安部门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查明,当日,郫都区公安局接到报警之后,由事发地犀浦派出所出警处置,冯勇军因阻碍执法工作开展,犀浦派出所将其强制传唤至派出所调查询问,次日被处以五日行政拘留。

一审法院认定,郫都区公安局对冯勇军受案经调查后,结合对冯勇军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对其作出五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治安管理法规定。但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中,未注明冯勇军的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法院认为“即便原告(冯勇军)拒绝签字,公安部门也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经庭审质证,郫都区公安局对冯勇军的传唤超过2小时42分左右。因此,法院判定郫都区公安对冯勇军的传唤行为违法,对冯勇军的《行政处罚决定》亦被撤销。

一审判决以后,双方均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4月7日,成都市中院终审判决,认定郫都区公安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传唤冯勇军的确切时间,不能证明询问查证时间符合治安处罚法规定。成都中院称:“郫都区公安局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但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予以撤销。”

随后,冯勇军再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要求警方退换或赔偿传唤期间被扣留手持喇叭和20份报纸,并支付一日强制传唤赔偿金、赔礼道歉。

7月3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冯勇军和郫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材料都不能证明有喇叭和报纸被扣留占有的基本事实,冯勇军也未证明警方的强制传唤行为对其精神造成损害及其社会评价降低。

因此,法院对冯勇军提出的财物返还、赔偿以及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认定郫都区公安局犀浦派出所对其传唤程序违法,违法传唤时间虽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判决郫都区公安分局赔偿冯勇军一日误工赔偿金315.94元。

    责任编辑:崔烜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